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专利侵权案例法律知识点(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侵权案件在当前社会中日益增多,涉及各个领域和行业。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结合专利侵权案例,对专利侵权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专利侵权概述1. 专利侵权定义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专利侵权类型(1)直接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
(2)间接侵权: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宣传等。
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实用新型专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灯具上使用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结构、技术特征。
甲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分析(1)侵权认定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的灯具与甲公司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且乙公司明知甲公司拥有该专利,却仍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规定,乙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3. 案例启示(1)权利人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企业应尊重他人专利,避免侵权行为。
(3)法院应加大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力度,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四、专利侵权法律知识点1. 专利侵权构成要件(1)专利权有效存在:专利权人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2)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
(4)侵权行为具有危害性: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
2. 专利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公开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公开道歉。
3.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手机爆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我国某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部某知名品牌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该手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手机损坏。
事后,李某与手机销售商、手机生产商及手机品牌商进行了协商,但各方对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无果后,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手机爆炸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2. 李某的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
3. 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案例分析(一)手机爆炸的原因及责任归属1. 原因分析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手机爆炸后,其手机内部出现烧毁痕迹,电池膨胀变形。
经鉴定,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
2. 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手机存在缺陷,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李某的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1. 损失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2)误工费:根据李某的工资水平及伤情,计算误工时间;(3)护理费:根据李某的伤情及护理需要,计算护理时间;(4)交通费:李某为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5)残疾赔偿金:根据李某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某的伤情及心理创伤,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损失赔偿金额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如下:(1)医疗费:5万元;(2)误工费:2万元;(3)护理费:1万元;(4)交通费:5000元;(5)残疾赔偿金:10万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信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产品公司”)(二)案件起因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9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然而,被告电子产品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智能手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三)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 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案件经过(一)证据收集1. 原告提交了涉案专利证书、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2. 被告承认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声称已停止生产,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庭审过程1.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2. 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但主张原告的专利权无效;3.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三)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 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例分析(一)专利侵权认定1. 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智能手机,属于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引言如今,随着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常见的纠纷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展开讨论,重点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等。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构成要件要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前提。
质量问题可以是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等环节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需要存在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并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才能形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类型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合同的履行无法完成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修理、重做、退货等。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能涉嫌犯罪,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以下列举几个相关的案例:1.某公司生产的儿童床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多起儿童坠床事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修理或退货赔偿。
2.某电子产品厂家生产的手机电池存在起火爆炸的安全隐患,造成多名消费者财产损失。
法律经济学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称在购买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时,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但甲公司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消费者随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概述本案中,消费者认为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1.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知情、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
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2. 侵权责任(1)甲公司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消费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消费者因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甲公司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3. 预防成本与惩罚性赔偿(1)预防成本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预防成本是指企业为避免侵权行为而付出的成本。
本案中,甲公司若能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预防成本。
(2)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经典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这些案例不仅对当事人具有实际意义,也对广大企业和个人具有很好的教育作用。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原告张三系某知名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具有独特的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被告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与张三手机应用程序相同功能的软件,并从中获利。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被告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问题,法院认为:(1)张三的手机应用程序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李四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软件与张三的手机应用程序具有相同的功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3)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与张三手机应用程序相同功能的软件,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2. 关于被告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1)被告李四应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与张三手机应用程序相同功能的软件。
(2)被告李四应赔偿原告张三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被告李四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李四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张三的手机应用程序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李四提供的软件与张三的手机应用程序具有相同的功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2. 本案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创作、研发等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六、启示1. 企业和个人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2. 在创新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3.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法规侵权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该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乙公司自2012年开始,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
乙公司的产品在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甲公司的损失由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甲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冲击,销售额大幅下降。
同时,甲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专利技术优势也受到了损害。
经评估,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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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一)对电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是指有电荷存在和电荷变化的现象,电是一种很重要的能源,广泛用在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如发光、发热产生动力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电是物质中的一种能,但通常所称的‘电’实际上是指定向流动的电荷,即电流。不过,法律上所指的电,并不是一种物理现象,而是指与电有关的行为,包括发电、输电、变电和用电。”第三种观点认为,“电是实物中的一种属性。……电是依附在物体上的,因而把它称为电荷,……。电荷周围存在着电场。运动时还有磁场。随着人们对电的本质、特性和控制方法日益了解和掌握,电在生产、生活和科学实验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尽管电是一种无形的物质,只能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效力,它仍然是一种‘物’。”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是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电给予了不同的解释,从电的广义方面理解,这四种观点,就是电含义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及危险的电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管理者等及与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电产品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电是人类制造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以看出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是一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作为在生产、生活等领域使用的电,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它不是自然物,它的制作、销售过程是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的过程。如水电、火电、风电就是通过科学的设备、先进的技术,将水、火、风制作成电,再通过特定市场进入生产、生活、科学实验等领域,这就是销售。所以电引起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
2、它是一种危险责任。众所周知,电是一种危险物质。无论是高压电还是低压电,人们若不能科学利用和合理操作或者使用不当,就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如某县二000年发生触电事故32起,伤害人身的有28起,造成财产损失有4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高压电作业界定为高度危险作业。可见,电是一种危险物质,因此,由电侵权产生的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
3、它是一种物件替代责任。因为电是一种物质,所以电对人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电本身无法承担责任,而是由与电有特定联系的人承担。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电产品侵权责任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电产品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界定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所谓电产品缺陷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等过程中,有不符合电产品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一般标准而存在的危险及高压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电产品的质量标准亦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设施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笔者认为,电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经营缺陷和高压缺陷三种。 所谓设计缺陷是指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标准而存在危险。由于电产品是一种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产品,故应对电产品设计缺陷作广义理解,对电产品经营人作严格要求,如对用户的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电产品安全地在符合标准的设备上运行,对正在使用的电用设备存在老化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其他设计的缺陷,应督促其更换或改正,若放任继续供电,应视为电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所谓经营缺陷是指经营者对电产品中存在的危险,没有向电产品消费者或第三人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笔者认为,只要电产品经营人没有按法律法规界定的标准、电力行为标准或一般标准履行告知和明示义务,就属电产品的经营缺陷。
所谓高压缺陷是指一千伏以上等级的高压而存在的危险。因为高压电对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所以不应以高压电产品有无其他缺陷为条件,只要是高压电产品就符合电产品缺陷这一构成要件。 我国供电企业的电产品存在缺陷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电产品存在的缺陷比较明显,也比较突出:一是供电企业没有建立依法平等指导用户安全用电的制度,即没有采取多种方式履行法定的明示及警示等义务,避免危险的发生;二是对基层用电村、用电企业等用电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合格电工人员上岗制;三是没有建立定期检查用户电力设施、设备制度,致使电产品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上运行而发生事故。前三种缺陷可以理解为电产品经营缺陷,后一种缺陷可以理解为电产品设计缺陷。这些缺陷是我国触电事故或电产品事故多发性的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供电企业与用电户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从法律意义方面理解,供电企业与用电户是平等的主体,但由于我国供电企业是国有企业,且处于垄断地位,使供电企业与用电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不少法律法规将供电企业应向用户履行的明示告知及警示义务界定为行政管理上的教育宣传职责。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将供电企业应履行的经营义务与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之责混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没有设立标志导致电力事故的发生,应由电力管理部门还是供电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就会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理解应由供电企业承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来理解就是电力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这样,就出现了职责和义务不清的现象。
三是机构不健全。我国基层电力企业与电力管理部门大多数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致使对应由企业履行平等的法定义务与行政部门履行不平等的行政管理之责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如在一起非法侵占输电线走廓建房而发生触电事故的案件中,依照法学理论的观点,供电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又缺少法律依据,某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供电局是一个单位,就以供电局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电产品的管理及经营体制上应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彻底分开,在立法上从“加重社会责任的理论”的角度,严格界定供电企业的法律地位,并对供电企业承担经营电产品的义务应作全面严格的明确界定,确保供用电安全,预防电产品侵权事故的发生。同时为司法实务准确处理电产品侵权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有损害事实。电产品侵权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造成损害就构成这一要件。但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中,由于高压电具有高度危险性,还有一种特殊的损害事实或称将会发生损害事实,只要出现损害的危险,损害结果还没有发生,也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三)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电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电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对非高压电产品的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为,损害是电产品的缺陷所致,但高压电产品的因果关系,因专业性强,设计缺陷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的,损害结果可能是电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所致,应由电产品责任人证明该损害不是电产品缺陷所致或这种可能性不能成立。
三、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电产品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分析,电产品侵权责任不是高度危险侵权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简单合并,而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时应严格区分高压电产品与非高压电产品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的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是关于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高压电又具有产品的性质,故不宜将高压电产品责任人限定为设施产权人,还应包括供电人或管理人及其他与高压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对非高压电产品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产品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应法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