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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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之一,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但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
事故,除了要对伤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但目前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
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2. 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
4. 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
合法权益。

五、研究实施计划
本文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学术期刊上发表。

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一、引言学校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学校管理、教学设施、学生行为等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给师生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国建立了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学校事故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需求:近年来,学校事故频发,给社会、家庭和学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为维护师生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公正原则:对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2. 责任原则: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明确事故原因,依法确定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教育原则:对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学校加强管理,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范围1. 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教师责任:教师违反教学纪律,造成学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教学设施责任:学校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学生责任: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3.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责任追究结果公示: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责任追究整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应根据责任追究结果,采取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结语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论校园侵权责任

论校园侵权责任
的教育教学活 动或 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 ,以及在学校
生致害他人人身 。第二 , 学校 因疏忽或懈怠 , 未尽 到安 全保 障范 围内的义务而致使 学生受 到人身伤害 。 第三, 学校疏于 教育 , 没有尽到教育职责 , 使学生在教学活动 中人 身受 到伤 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 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四 。
论 校 园侵 权 责 任
张冀鹏
( 中原 工 学院

政 法 学院 ,河 南
郑州
4 5 1 1 9 1 )
要: 近年 来, 各 年 级 学 生 尤 其是 未成 年 学 生校 园伤 害案 件 频 频 发 生 , 这 不仅 严 重 威 胁 学 生 的 人 身 安全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 常 的教 学秩 序 。 究其 原 因 。 是 因 为 实 践 中 对校 园侵 权 中 学校 民 事责 任 的 性 质 、 校 园侵 权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等 问题 存 在 诸 多模 糊认识 。 以 至 于 最 后 对 责任 的认 定 不尽 相 同 。 因 此 , 正 确 处 理 校 园 内的 侵 权 案 件 , 确 立在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处 理 机 制 , 进 而明 确 各 侵 权 主体 应 承 担 的责 任 , 对 于 维 护校 园 正 常 的教 学 和 生 活秩 序 以及 建 设 和 谐 校 园具 有 重要 意 义 。
( 二) 学校 与 学生 的 法 律 关 系
第二 , 校园侵权行为损害 的客体必 须是学生 的人 身权 , 而不包括财产权 。人身权受损害主要包括学 生 自身受到人 身伤害以及学 生导致他人受 到人身伤 害。 第三 ,校 园侵权行 为发 生的地点必须是在 学校对学生 负有教育 、 管理 、 指导、 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 内。一般是学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浅议教师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精选教育文档

浅议教师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精选教育文档

浅议教师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近年来,因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法律争端越来越多,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一名教师,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应当了解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从而避免实施这些行为;另外,应当了解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从而明确这些行为的危害性。

一、教师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和具体表现教师的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主要类型如下:(一)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接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严格保障的权利。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侵权行为常常有这样的一些表现:(1)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不许听课。

有些教师对于上课时喜欢调皮捣蛋的学生在采取种种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使用了这种最为简捷易行的手段。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这种方式本身就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次,学生无法上课可能就会离校外出,容易造成一些想不到的严重后果,(2)随意改变教学计划,有些教师为了让学生集中精力提高中考和高考的文化课成绩,特别是自己所授学科的成绩,任意改变课表上按教学大纲制指派学生去做一些与教育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订的课时安排,教学无关的事,或者与教学有关但是属于教师自己的事。

(3)无计可施时将违纪学生开除了之。

确实,一些“问题学生”很让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头疼,班主任和授课教师为了能改变他们的不良习惯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但结果并不总是那么美好,甚至可能是事与愿违。

有些班主任在黔驴技穷之时只得采取最后一招,劝学生退学或请求学校给予开除处理。

学校为了杀鸡骇猴或是出于清除“祸源”的考虑,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

不可否认,开除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手段,但一定要慎重使用,过多采取会有权力滥用之嫌。

以上种种行为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便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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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

为此,本文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疑难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期待能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学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必将不断完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将趋于准确,进而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对此做如下几个方面的探析。

(一)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责任。

这两种责任无论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责任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不宜以违约责任处理。

其理由:其一、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是合同责任在局部区域的成功扩张,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但合同和侵
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其二、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要是在归责责任原则上因采严格责任原则似乎对受害方有利。

但安全保障义务大多是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它同样以过错为条件,因此受害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优势并不能体现出来。

相反,我国并没有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而是统一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责任范围上,侵权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在合同责任中就很难实现。

因此,在我国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统一的侵权行为法调整,无论从法律的体系化还是从社会效果来说都更为妥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也将安全保障义务写入了“侵权责任法编”第65条,而实务中大量的校园伤害案件当事人也是以侵权责任起诉的。

可见,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统一纳入侵权责任法调整是有实践和立法基础的。

(二)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宜采过错推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要求学校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对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显然是一种过错责任,对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学术界均无异议。

然而对此“过错”
是否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术界却有不同的看法。

从《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措词上看,学校承担的就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

对此,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能有效平衡校园伤害事故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适用过错推定更能体现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其一,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实行过错推定,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加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受害人就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加害人造成的,加害人对自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可,而不必再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这对受害人较为有利。

其二,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发生在学生由学校管理或控制的时间内,相对于学生家长或未成年学生,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应该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控制。

因此,实践中学生举证学校的过失有相当大的难度,有时甚至会遇到不正当的阻挠。

其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学校是公益法人,其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如果以过错推定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会使学校的经济状况与要求它承担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不相符合,最终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笔者认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安全为代价,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是培养合格的学生,因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并不矛盾。

在民事责任上对学校苛以更严格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安全意识,最终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按现行法律规定,其责任形式有以下两种:
1、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被称作转承责任、代理责任或间接责任,它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事实所致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只责令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责令与行为人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责令与行为人有关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极其不利。

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保障他人免受行为人侵害行为的损害,法律对某些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强加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们关注行为人的行为,防止他们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当学校有义务控制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时,如果法律不责令其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学校就会懈怠其所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对未成年学生本人或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就其学生的行为对他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为替代责任,这对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补充责任
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因为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
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使未成年学生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在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即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违反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以
可乘之机。

因此从过错程度上来看,第三人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其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和终局责任,但是学校亦应为自身过错对受害人(未成年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表现在民事责任上即为补充赔偿责任。

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且在学校承担责任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中)。

尽管这种追偿权往往在事实上无法获得满足而可能沦为学校的全部责任,但立法之目的并不是在于确定学校是终局责任人,而是拟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从而体现出对真正加害人的彻底否定。

总之,平衡了学校经济赔偿能力与受害人的必要保护,体现了现代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和立法趋势。

【参考文献】
[1] 李敏:析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j].法律适用,2005(7).
[2] 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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