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青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利用政府债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教育等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一些地方存在利用贷款积极性不高、地区间债务负担不平衡、贷款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较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管理工作滞后。
为促进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防范政府债务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政府债务是指以政府信誉为基础筹借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利用政府信用筹措资金是弥补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是当前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利用政府债务工作的力度。
充分认识到合理举借政府债务、加强债务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事业和公共产品支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对外联系的重要途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青财绩字〔2014〕1823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1823号省级各单位(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做实我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3日青海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做实我省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成立由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部门组成的青海省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省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
各市(州)、县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市(州)、县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对本身有一定收益或者有收益但现金流无法全部覆盖项目成本的,适宜开展PPP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进行认真甄别筛选,并于11月15日前将甄别筛选名单报省财政厅。
建立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是确保债务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建立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的一些建议:1. 设立专门的债务管理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债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评估和管理债务情况。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权力对债务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管理。
2. 加强债务信息披露和公开:要建立健全的债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务信息透明化。
政府应定期公开债务状况、债务风险和债务管理政策等信息,以便公众和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债务管理情况。
3. 设定债务管理目标和指标:建立明确的债务管理目标和指标,确保债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债务管理目标可以包括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债务成本、延长债务期限等方面。
债务管理指标可以包括债务收入比、债务偿还能力等方面。
4. 强化债务管理能力: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债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培训和引进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体系和技术工具,提高债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完善的债务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债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债务风险评估可以包括债务可持续性评估、债务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面。
6. 强化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债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债务管理的权责和程序。
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框架和机制,确保债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间的债务信息共享和合作,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债务管理经验交流和合作。
借鉴和吸取国际先进的债务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的债务管理水平。
总之,建立债务管理长效机制需要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有效配合,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合力,才能够确保债务管理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青政办〔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盘活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要求,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施策、健全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主体责任,处置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保障服务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25%以上。
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本市州任务总量的40%。
二、整治范围(一)批而未供土地。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2个月的国有建设用地。
建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热点观察Chinese Cadres Tribune742023.11建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中央财经大学中财- 安融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温来成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财政体制安排;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治理和化解工作。
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作出新的部署,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使之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的要求相一致。
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重大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长期工作。
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2022年我国人均GDP仅为12741美元,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按照党的二十大制定的宏伟蓝图,我国在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现阶段我国仍然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财政需要筹集巨额建设资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除税收等常规财政收入外,在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我国仍然需要利用债务手段筹集资金,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而需要有长效机制来保证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涉及国家财政金融安全,其管理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既属于财政分配范畴,其资金运动涉及国库管理、债券市场运行、金融机构管理等方面,又属于国家金融安全领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及宏观审慎政策的配合,是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青政[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的改革思路,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形成“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防控风险。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借融资机制,依法合理适度举债,把握政府负债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消化存量,调控增量,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有效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分清责任、严格界限。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青政办〔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包括省本级、市(州)级、区县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入本级政府管理。
第三条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
第二章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一)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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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九州纵横2011年,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对辽宁省土地
出让收入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进行了审计。
针对
审计查出的问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
度重视,陈政高省长要求务必认真核查,尽快整
改。
一、完善制度办法,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辽宁省政府要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了土地收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制度等三项制度,以加大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欠款征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采取措施,整改落到实处。
一是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有关违约信息要计入诚信档案,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对催缴多次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发布审计问题整改通报,进行审计问题整改约谈,逐个单位、逐个问题地落实。
三是在辽宁省国土厅最近组织召开的全省年度土地工作汇报会上,把审计问题整改作为各市国土局工作汇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检查与协调,整改效果明显。
辽宁省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牵头,落实责任,并积极协调当地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省新增费管理使用、土地出让金征缴、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检查与调研,督促各市县把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新增费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工率、建设规模及安排资金等均已超过计划的75%,土地出让金已基本征缴入库,违规用地及责任人受到查处,并完善了用地手续。
(信息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一是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体系,健全债务管理制度。
青海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运用新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政府性债务实施动态管理,实现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省政府研究制订了债务率、偿债率、债务依存度等监测指标,将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范围划分为绿色、橙色和红色3个区域并进行监测预警。
三是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当期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以及承担清偿责任。
四是统筹规划政府性债务,合理控制举债规模。
在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要求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增长资金需求及各地偿债能力的预测分析,核定各地区新增债务限额,并通过与各地政府签订《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备忘录》方式,进一步强化各地债务风险意识和偿债责任,有效控制全省债务总体规模。
五是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
对各州(县)财政和省级各部门预算管理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将政府性债务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六是清理规范融资平台,规范担保行为。
青海省政府要求,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资金注入、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式对各类公共资源、资产和特许经营权进行整合和开发利用。
同时,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融资工作,杜绝违规担保、承诺、抵押,降低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
(信息来源:审计署郑州办)
近期,甘肃省制定《甘肃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从制度机制上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规则》从联席会议成员的组成、会议职责、会议任务、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基本工作规则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规范了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筹备、组织和运行,将干部管理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及转化,《规则》明确提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和措施;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反馈审计结果运用等。
(信息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辽
宁省对
土
地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青海省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
甘肃省注重制度创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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