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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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交办水函〔2019〕58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部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547号)有关部署安排,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3.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2•【文号】交水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7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今年五到十年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航运业在当前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调整结构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针对我国航运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部提出了《关于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附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的请示》的批复精神,提出加快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防力量、支援国家重点建设、保障国家重点战略物资运输、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土地和能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

目前拥有船舶24万余艘,6000多万载重吨,航运企业6000多家9种运力规模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3倍多。

1999年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2.1万亿吨公里,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4.6倍,占各种运输方式的53%。

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4%是通过航运完成的。

航运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我国的外贸运输中有着支配地位。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主要港口集团公司:为加强港口保税油供应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我部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船舶港口供应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水平,保证港口生产安全,促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保税油港口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1.3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是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保税油供应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保税油供应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发布日期:2014-7-15执行日期:2014-7-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6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实施以来,船舶交易行为总体上得到规范,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交易管理工作要求,推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交易市场布局的备案要求为合理做好全国船船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航运发展水平、登记船舶情况以及船舶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方案,尚未提交布局安排方案的,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备案。

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发布程序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区域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及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汇总。

经审核后,交通运输部将统一公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

名单公布媒介为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

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1)。

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符合《规定》相关条件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设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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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
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10.08
【实施日期】201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为保障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发展,引导和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现就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强引导,本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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