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权理论分析
浅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

浅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赞誉,但对他财产观的评述却较为少见。
本文正是以其财产观的基本内容、作用及它与其他理论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研究基点和思路,这对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更好地掌握西方财产理论的发展脉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提出的关于财产自然权利的思想开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他的劳动财产理论说明了私有制的起源;他关于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财产的思想促成了立宪君主制政体的设想。
标签:洛克;自然权利;财产观;逻辑困境约翰·洛克(1632—1794年)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社会颇负盛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他一生著书甚丰,涉及人类理智、宗教宽容、货币与政治法律各方面。
但其主要思想则体现在《政府论》中,该书也曾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的分权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赞誉,但对他的财产观的评述却较为少见。
本文正是以他的财产观作为一个研究基点和思路,这对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更好地掌握西方财产理论的发展脉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洛克财产观的基本内涵(一)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洛克的财产理论首先是从自然权利理论展开论述的。
洛克指出:人类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
人们在自然法慈善的统治下,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生存权和自由权的基础。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不是任意行为,有一种为人所尊重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在起支配作用。
可见,洛克所谓的财产权首先是一种受自然法保护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劳动使财产权具有正当性既然上帝已经创造了人类,“为了不让自己的这件奇妙的工艺品即人类在生存不久后即告死亡,因此,就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须的东西。
”①由此,人们便可以自由地享用自然所供应的一切生存必须品。
试析洛克财产权的起源、意义及评判

洛克财产权的起源、意义及评判1. 起源洛克财产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由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提出。
他的著作《人类理解论》中,详细阐述了洛克财产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洛克认为,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和劳动,通过劳动将自然资源转变为私有财产,这就形成了个人的财产权。
2. 意义洛克财产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鼓励劳动和创新洛克认为,当个人劳动创造了财产时,这些财产就属于个人所有。
这种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激励了个人去努力工作、创造和创新。
因为个人知道,他们的努力和创造将会得到收益和回报。
2.2 保护私人权益洛克财产权的确立,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使其能够安全地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这一权益保护不仅涉及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还涉及个人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
2.3 促进经济发展洛克财产权的确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意味着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财产,这鼓励了个人投资、创业和经济活动的发展。
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为经济合作和交易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3. 评判虽然洛克财产权有其意义和价值,但也存在一些评判和争议。
3.1 公共利益的平衡洛克财产权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平衡。
有时,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可能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使一部分人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对财产权的评判应该考虑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3.2 土地私有化的问题洛克财产权理论中关于通过劳动转变自然资源为私有财产的观点,被一些人认为是土地私有化的理论基础。
这引起了对土地私有化的批评,因为土地资源是自然共有资源,将其私有化可能导致不公平和资源的浪费。
3.3 社会不平等的加剧洛克财产权的确立虽然鼓励了个人的努力和创新,但也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
由于财产权的存在,无论是创业成功还是财产继承,都可能导致个人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加大了社会阶层的差距。
结论洛克财产权的起源和意义主要在于鼓励劳动、保护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读洛克的论财产-中国政法大学

读洛克的“论财产”1曹培―――――――――――――――――――――――――――――本文归纳了洛克的关于财产法律的基本学说,包括: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是天赋的,平等的,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劳动创造私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权利是有限的,超过限度就是无权利等。
本文还剖析了洛克财产观念中的神学元素,并指出了洛克财产思想的现实意义和对于我国财产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理性、财产权利的正义性、财产文化观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西方近代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之一。
他的政治学思想早已为人们所熟悉,但是他的关于财产的思想却还没有被详细介绍过。
本文试解读他的《政府论》下篇中的“论财产”一章,来梳理一下这位伟大的思想先驱者在财产方面的创见。
17世纪的英国正在进行着反对君主专制的革命运动,与之伴随的是思想界的一场革命派与保皇派之间的激烈的政治辩论。
绝对君主制的代表人物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Robert Felmer)主张君权神授和君权的绝对化,一切权力和财产都归君主。
而以格老秀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主张政治民主、权力分离、基本人权、私人财产权利和宗教宽容。
在《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发了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学思想。
在理论上支持了当时的了英国“光荣革命”,并为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西方宪政史上产生了及其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任何政治问题都离不开财产问题,人的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也是密不可分的。
洛克从天赋人权出发,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财产思想,其内涵非常丰富。
不仅在当时批驳了保守派的关于一切财产归君主的主张,建立了近代关于权利主体问题的观点。
而且在财产法方面提出了一些富于前瞻性的建议,是普通法的财产法理论的思想之源。
洛克: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

洛克: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政府论》是约翰·洛克于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府论》中洛克主张公民社会是为了对财产权利提供保护才产生的。
洛克所谓的财产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词为基础,代表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了拥有他自己。
也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包括了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政治社会创立的目标便是为了提供财产权利更好的保护,因为财产能够代表其成员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却无法代表一些只有与共同体里其他人结合才能实现的利益。
从这个理论延伸,每个人必然都在社会以外(例如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一些财产,因此政府并不是财产权利的唯一来源,也不能够随意挪用个人的财产。
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财产必然是先于政府存在并且完全独立的。
洛克主张一个完整的经济体制的确可以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存在。
私人财产因此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
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圣经》的研究,证明了菲尔麦《先祖论》中“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的荒诞不经。
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尼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有的基础之上,并且支持社会契约论。
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
在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政治社会的起源】人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状态加入到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自然状态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解读洛克的财产权及相关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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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洛 克的财产权及相 关思想
戚 颖 璞 厦 门大 学 3 1 0 605
摘 要 : 克 的 自由思 想被 公 认 为世 界 上 最 具 有 影 响 力的 理 论 之一 , 洛 由此 衍 生 出的 “ 人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 已经 成 私
维受 限而产 生矛盾 , 是作 为系统 阐述宪政 民主 、私 人财产权 “ie l et ett” 。这 就表明 , 但 l ,i ry,sa e f b 洛克 的财产权 已经远远 突 的第 一人 , 洛克又何 尝不是 后人孟德 斯鸠 、布坎南等 学者所 立 破 了经 济意义 而上 升到政 治层面 ; 一个 人的 自身必是他 的 自有
作 为 自然法 的组成部 分 , 是一种 绝对 、客观 、理 性的存在 。 任何 侵害 , 都会被视 为对 自然理性 的破 坏 。 关 于财产 权确 立的论 证 , 洛克 有其 独特 完整 的政治哲 学脉 2. 实状 况 中财 产权 的确 立 现 络, 主要 分为 两方 面 ; 自然状 态下 财产 权 的确立 以及 现 实状 况
暗示 了财产 权在其 自由主义思想 中的中心地 位— —本文将主要 令 。财产 是一种 自然法 的制 度 , 是人类 自我保存 倾 向的合理 引 围绕 《 政府 论》下篇第 五章 “ 论财产 ”及 其衍生思想做分析 与 申, 它先 于公 民社 会而 出现 , 并非任何 契 约或一 致 同意 的其他 阐述 , 以展 现财产权在政治建 构中的奠基作用 。 方 式 的产 物 。这 就显 然与 格劳 修斯等 人 的 “ 产 约定论 ” 区 财
洛克的财产权的基本观点

洛克的财产权的基本观点洛克的财产权观点可真是个有趣的话题,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儿。
你知道吗,洛克的观点其实很简单明了,就像是喝水一样,不能太复杂。
他说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财产,听起来是不是很顺耳?就好比你努力工作挣来的钱,谁都不能轻易动。
想象一下,辛辛苦苦一天,结果钱被别人拿走,心里肯定不痛快啊!而洛克的基本思路就是,财产权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利,跟吃饭睡觉一样自然。
再说,洛克的观点也跟“自我劳动”有关系。
他认为,个人的劳动是财产产生的基础。
就像你在家种菜,浇水施肥,辛辛苦苦地把萝卜长出来,嘿,你看着这萝卜,心里是不是美滋滋的?这就是你劳动的成果,别人没权利随便拿走。
这就像邻居家的小孩,明明知道你种了新鲜的番茄,结果非要来借,借就借吧,结果把你的番茄给弄得乱七八糟,那真是心累!所以,洛克在这儿就是想告诉大家,自己的劳动成果理应归自己所有,绝不能随便让别人来抢。
再往下说,洛克可真是个热爱自由的人。
他认为,相关部门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
就像妈妈照顾小孩,谁敢欺负你,妈妈一定会出面说“不行”。
洛克就希望相关部门能像个“超级保镖”,保护咱们的财产权。
想想,假如一个地方的法律保护不好,随便有人来抢,你还能安心生活吗?那绝对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怎么能过得下去呢?所以,洛克提倡相关部门要保护每个人的劳动成果,确保大家都能安心过日子。
再聊聊,洛克对财富的看法也很有意思。
他认为,财富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合理利用。
像是家里的零食,买了一大堆,却没几个人吃,最后全都过期扔掉,那可真是可惜啊!洛克的观点是,财富应该服务于人,而不是让人被财富奴役。
这就好比,不能为了工作而工作,得有个明白的主意,干嘛为了财富而忙碌,反而把自己搞得精疲力尽。
这种道理,咱们都懂,对吧?洛克的思想还有个重要的点,就是要公平。
每个人都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像是比赛一样,大家都能有个公平的机会。
假如有人利用权势或者关系,不劳而获,那可真是让人火大!所以,洛克呼吁一个公正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财产,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和谐,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及其缺陷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及其缺陷来源:中国大学生网时间:2005-12-1 2:16:56 责任编辑:飞扬【字体:大小】[摘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关系、劳动与劳动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的限制等原因,因此在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矛盾。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引言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文中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给有形财产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解释基础,而且也完美地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1],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并且发表了同样的观点。
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非常热闹的21世纪初,追问整个财产权的权源,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解释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根本保障,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
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的观点。
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2]约翰。
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1.从最初占有的角度讲,自然界的所有物品都归人类所共有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2.从私有产生的角度讲,自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人类所共有的东西,既然是供给人类使用的,那么就必须通过分给个人使用来实现。
如果任何个人都不把某种共有的东西变为己有,使之成为自己的一部分,结果将是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为人类所享有,从而人类也就无法存在下去了,所以这种私有化是全体世人所默示而不需要经过明确协议的。
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也就形成了财产权。
3.从个人私有的角度讲,个人通过劳动使自然共有物转变为私人财产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也就是人身权,同时每个人的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
劳动作为个人支配自己身体和行动的产物,理所应当的为这一个体所有,所以任何人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为一切人所共有,只要有人对共有的物施加劳动,使之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他对该劳动产品也具有所有权,那就是他的财产。
因此,在洛克看来个人正是通过在自然共有物中渗入自己的劳动才确立起了对分离物的私人财产权的。
4.从私有程度上讲,个人通过劳动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是有条件的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度”对于第一个条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自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所以有给别人留出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可能,这时,你和别人对你确定的财产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机会减少。
对于第二个条件,洛克主张把人类共有变为个人私有应有一定限度,这就是以供人们享用为度,满足生存,因为人们对自然,状态下的任何东西的共有正是出于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超过此限度就不是他们的应得的,因而也就不是正当的,而人类理性和自我控制也使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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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理论分析The Analysis of the Locke’s Theory of Property论文作者:张斌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陈云中完成时间: 2016年04月10日摘要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作为其经典作《政府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已为诸多学者评述探讨数百年。
本文在诸多学者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凯尔森等人的学说理论,试图大致勾勒出洛克理论的建构与局限。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ocke’s classic work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his theory of property has been investigated by lots of scholars for hundred year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se scholars and the theory of Marx or Kelsen, this article try to sketch out the construction and limitations of Locke’s theory.关键词:洛克;财产权;劳动;局限Keyword: Locke;property;labour;limitation目录一、前言 (4)二、财产:起源与发展 (4)(一)、上帝的意旨 (4)1、共有的释义 (5)2、理性 (5)3、劳动 (5)4、无限的资源 (5)(二)、神谕的限制 (6)三、局促 (7)(一)、法律与权利的关系 (7)(二)、本质:旧有思维下的新式描述 (8)四、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前言对现世法学而言,圣人们的言语早将意识形态的批判同历史的垃圾画上了等号;而意识形态的批判却往往构成“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谬误的扫除从来不仰仗于地上世界的口舌之辩,所谓地上世界的良心不过是跪拜在神祇面前战栗发抖的凡人一众。
当争辩的界限模糊于现实需要时,争辩本身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诸概念的厘定,或合此理。
可对诸概念的求索若只停留在仰视先贤,只停留在叩首跪拜,一个人就再也不想去求索自已所欲求的真实,只去亦步亦趋,只去成为昧昧无闻的狂信徒的一员。
于是,借由个人浅薄的学识考察一下此类概念的行动,特别是揭看不经董子之流歪曲的原文的行动,都变得正当起来。
古典自然法学派曾将一切法令的行为归咎于亘古不变的某种事物,在他们的著述下理性神取代了俯察众生的某个名讳上帝亦或安拉的神祇。
但这尊理性神也仅是取代罢了,那神龛旁缭绕的香火从不曾有所消退。
作为这一学派的宠儿,洛克关于财产权理论的建构,亦紧绕着理性神展开,只是异于其同道们的此论彼论,劳动的因素以一种大不同于后世马克思主义作家们的方式夹杂在了其间。
在他的阐述下,劳动作为身体的衍生经一种莫名而确实的方式注入到什么东西中,使得共有的事物摇身一变成为了某个人的独有附庸。
究其本质,这种见解亦未曾脱离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窠臼,他从所谓自然理性的角度出发,论证这一过程发生的必然性;又从自然理性的角度出发,为这一过程存在的合理性作辩护。
(关于权利与规范的关系作补充)自然理性,这尊不可名状不可触碰的神明,俨然就是最高的律法。
可是这种假借神明意旨所传达的神谕,并不见得真能成为什么神谕:“私有权起源于人法”,圣师托马斯如是说;“并没有以自然法为根据的所有权之分,只有通过人们的协议才有这种区别”,圣托马斯复言。
这种圣人互搏式的论调,绝不少于圣卡尔对诸时髦学者的讥讽之词,何况还有几百年后的凯尔森亦或什么学者虎视眈眈其后。
在此,就让我这个后世的凡人站在巨人肩膀上,拿诸多山峰竞比高低,这绝不是后世者的狂妄自大。
为了准确地评价这种为狂信徒们叫卖称道的哲学,为了清楚地表明其理论的时代性、拘束性,就必须依借这种所谓狂妄自大以省视前人的一切。
山峰的存在,从来不是让人空立于山脚哀怨良多,何况这一切所谓的争辩不过是在“纯粹的思想领域中发生的”。
二、财产:起源与发展(一)上帝的意旨以上帝的名义作为论述前提的方式,在诸多哲人的笔下可谓屡见不鲜。
我无意追究上帝之于洛克的角色,因为无论是上帝的意旨或是什么自然理性,这种神祇般的名词只不过是赋予洛克之流的写作以先验的凭托。
在其《政府论》第二篇的“论财产”一章中,自然世界的共有(权)与个人身体的独有(权)正是以如此的形象作为立论基础的。
这种论调的提出,实际并非洛克一人的独创性见解。
就前者而言,宗教的经典已作了先导“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就后者而言,天赋人权的言语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已近乎烂俗。
而如上的两个前提在洛克的体系中,借由着劳动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合乎自然理性(或是称呼上帝意旨的别的什么东西)的结合,并在这种结合下,诞出了财产权的果,所谓逻辑上的孳生。
当劳动以一种近乎魔法般的方式,将人身的精妙“注入”到什么东西中时,这什么东西就会奇迹般地摆脱上帝或自然给定的共有状态,仿佛这人身的精妙有着点石成金的功效一般。
那么我就产生了如下的疑问:1.共有的释义首先是关于所谓的天赋共有。
我不知道洛克是如何作解“共有”二字。
我不清楚“共有”在他笔下是作为一种状态意义(事实意义)的共有,还是一种权利意义的共有。
因为在洛克的笔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语句:先是“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后是“排除了其他人的共有权(common right)”(引注)。
如果是作为状态,那么洛克在后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尚可继续进行。
而如果以权利意义的共有作为基点,那么洛克之后的大段所谓财产权的假设要么成了复读般的废话,要么就是一派胡言。
因为既然已有共有权存在,那么后续的假设推演就应该是从共有权演化出私有权,而不是从所谓共有权衍生出所谓的财产权。
除非圣洛克颁下了如是的箴言:“共有权非财产权”。
2.理性其次,神谕亦曾有云“全赐给你们作食物;并且也赐给地上的走兽作食物”。
我不知上帝是否赋予了走兽以一定的理性,如果是的话,岂不是在言说走兽施加一定形式的身体动静于菜蔬果木时,走兽亦可依同理获得所谓的“财产权”?当然这仅是无稽的假设,毕竟走兽不具有洛克所言说的理性,可这种理性有无的定论莫非可由洛克或其他什么人士作出?这当然只是无稽的假设,毕竟天赋的仅是人权,可这种人权狗权猫权有无的定论莫非可由洛克或其他什么人士作出?如果尽言“诚如是”,那么当某种优越于人类的智力实体存在时,圣洛克或是其他什么圣人的定论又该如何如是?毕竟指不定人类的所谓理性在更优位的智力实体那儿,只是如同动物的狂吠般嘈杂。
3.劳动然后,我们再来讲讲所谓的劳动。
在洛克的言下,劳动是上帝的意思,因为上帝是把世界赐予那些勤劳、有理性的人去使用。
从这条圣谕中,我们又可引申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叫做“不劳者不得食”。
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洛克言说世界是赐给勤劳且理性的人,懒散不动的自无财产权可言。
那么因生理因素无法劳动者呢?洛克圆满答复到尚有慈善、继承两条路径使其免于饥馑困苦。
那么放贷的高利贷者、剥削的资本家呢?洛克说“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都成为我的财产”。
换言之,劳动或劳动产物竟然可以凭工资或其他什么形式让渡给他人,洛克言之凿凿的财产权获得之三径,怎么又多了一条?当然,这其中夹杂有货币的因素,关于货币我将在下文再行具体分析。
4.无限的资源在洛克的传教下,我看到了广袤无垠的土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的确,世界是如此广阔,以至于人类永远只是渺小的一撮;但世界又是如此狭小,以至于任何人对任何资源的占有都可能导致对其他人的损害。
洛克说某人占有某块土地,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为第二人、第三人可以去别的什么地方开垦土地。
可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假设是有足够的土地,可若第一人占了距离村子较近的土地致使第二人、第三人需要到更远的地方开垦,这对于需要行走更多路程的后人岂不就是一种损害?可若第一人占据了沃土,区区劳作一公顷即可满足全家之需,而第二人、第三人只能占有薄地且不得不开垦上两公顷才可勉强养活全家,这种对后人更多劳作的要求难道不就是一种损害?要知道,足够使用并不等于足够平等使用,若达不到平等使用的要求,谈何无从损害?何况这种损害的推演,尚是依附于洛克所谓“土地和水都足够人们使用”的前提下。
就让我们张开眼睛看看真实的世界,资源似乎总是如此的匮乏,或是局部匮乏局部丰富致使的不均,或是总体的数字远低于人类的实际所需。
与洛克幻想的伊甸园世界不同,真实的世界中,资源就是如此的匮乏,以至任由部分人依靠着什么劳动独占独享资源便会导致他人的饥馑。
食物、衣服、居所,如果哪种资源达到丰富异常的状态,我们便可嘲笑后世的哈特居然把什么有限的资源作为什么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我们甚至可以嘲笑起那后世马克思言说什么共产主义的徒劳与愚蠢——一头钻入洛克的伊甸园岂不更善。
(二)、神谕的限制当然,我的上述疑问仅为后世者的捣蛋,在洛克那儿,这些先验性的前提是毋庸质疑的——一如那时的诸多圣人所共同认可的那般,所以洛克接下去的建筑只是为了应对另一问题:劳动取得私有权利(财产权)的模式是否是无序泛滥的。
洛克答曰否。
因为在他那儿,上帝的神启还给定了如下的制约:以满足人类享用为限。
换句话说:财产从共有到私有权(财产权)的转变,必须以个人实际能够利用以发挥“东西”之应有效用为限。
毕竟一切的挥霍糟蹋,就是背离神启。
我不否认洛克对于神启下的相敬相爱的发自内心的信仰。
但历史上诸多财产的两极分化现象,尤其是多数人的寒苦度日下映衬着的少数人的肆意挥霍,着实让人怀疑这种所谓的限制是否有效;或者反言之,即历史或现实中的诸多形似违背该限制的现象是否意味着这些少数人早不享有所谓的私有财产权。
特别是洛克竟以如此的轻描淡写应付这一问题:洛克言说自然物资是如此的充足,以至一个人过分占用的部分、一个人过度挥霍的部分,只不过是沧海一粟,使得人们对因此确立的财产权并没有什么争论——注意此处的用词,“没有什么争论(there could be then little room for quarrels or contentions about property so established)”。
换言之,有争论存在,但争论是如此轻微,以至于洛克可以将其无视。
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因素,其个人的忽略都无法推脱对上述限制性原则的违背。
因为在此处,违背与否是作为一元性的问题而存在,任何对数量多寡的诡辩都改变不了对原则性限制的违背。
但洛克,选择了诡辩。
这种诡辩,在引入了货币概念后,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我们进一步领略其登峰造极的技艺前,我们先回顾下他所谓的限制:某个人的财产权以他个人所能利用并发挥其效用为限,浪费或挥霍意味着他对此不再享有权利——当然我们在上述的分析中已指出其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