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第二批特困企业家委会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洪府厅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08]139号),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
现就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民政、财政、发改、监察、公安、统计、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以下简称“市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市经房办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3名业务骨干组成。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洪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支持和帮助我市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变样、文明大提升,在系统地贯彻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加大力度制定如下措施:一、全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1、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
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规划局牵头。
)2、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的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现有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引进新落户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但市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上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洪府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临时救助制度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洪府发[2016]1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5日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南昌市特殊教育提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南昌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5]50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南昌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南昌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4日南昌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4号),进一步加快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南昌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现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
一、基本现状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大力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
市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从2008年起每年在市民生工程中安排专项资金,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专用教学和康复设备,改善了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已提高到普通学校的6倍,特殊教育学校专职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与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之和的25%的特教津贴费。
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目前,全市现有公办特殊教育学校8所,民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1所,其中城区5所、县镇4所,主要招收视力、智力、听力障碍三类残疾学生,基本形成了“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75元提高到405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区8:2比例负担)。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0元提高到405元,共提高55元,其中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另25元由三县负担。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提高到39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
原城市“三无”人员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93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安排。
城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793元,其中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比例负担,253元部分由区负担;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793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的比例负担,另443元由区负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6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1c47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4f.png)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4]4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助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原利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1242名残疾人进行了扶助和安置就业。
截止2005年11月已安置到岗人员930人,其中市本级安置231人,县区安置576人,自谋职业123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残疾人员就业安置及有关待遇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就业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员基本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用工单位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安置到岗,上岗上班。
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因人设岗、就近就便、上岗上班、管理教育”的要求,安排残疾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对属安置范围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员不予安置,由户籍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采取社会救助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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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第二批特困企业家委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8]157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第二批特困企业家委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57号)
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青云谱区政府,湾里区政府,青山湖区政府,市财政局:为巩固创建成果,抓好城市长效管理,给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在第一批帮扶37个特困企业家委会的基础上,决定由市、区两级对第二批25个特困企业家委会从财力上给予帮扶。
这些特困企业家委会是经过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实地勘察核实后确定的。
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帮助特困企业家委会对市容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改变脏、乱、差的现象。
市、区两级财政将按每个特困企业家委会5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经费(市级财政3万
元,区级财政2万元),市级财政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于12月底前拨付到各城区。
帮扶的主要内容及验收标准有:1、路面要平整;2、楼道要干净;3、墙面要整洁;4、垃圾要清除;5、下水要畅通;6、绿化要添置;7、开挖要修复;8、路灯要明亮;9、垃圾广告要铲除;10、公厕要干净;11、环卫设施要达标。
请有帮扶任务的城区接通知后要立即着手开展帮扶工作,并在春节前完成,届时市创建办、市城管办将组织人员就帮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第二批被帮扶特困企业家委会一览表》
2、《特困企业家委会帮扶资金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第二批被帮扶特困企业家委会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