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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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东府办〔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17〕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园区统筹片区协调发展的意见》和全市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落实统筹松山湖片区招商引资工作,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以及片区各镇要理顺关系,明晰职责,规范运作,建立运转顺畅、高效联动的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并在运作中不断完善,以推进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

一、管理体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除承担原有职能外,增加负责松山湖片区1园6镇招商发展的统筹工作职能,为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委托下放给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有关招商事项的承办机构,其承接的片区招商引资和行政审批业务受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指导。

经发局直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管理的关系不变,探索片区内各镇(园区)招商承办机构的干部进行交叉挂任职机制。

二、经发局与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的关系经发局承办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委托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业务对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接受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监督;对市商务局、市经信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片区内跨镇(园区)的,经发局可代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协调。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应及时将上级的政策文件传达给经发局,并加强对经发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园区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园区单位积极申报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并取得成果,规范创新科研团队扶持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科研团队包括经政府批准认定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适用范围(一)申请单位申请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园区扶持,必须符合以下范围:1.必须为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且在获得创新科研团队立项前已在园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新科研团队立项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且立项资助资金已部分或全部到位。

(二)对于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从省内其他地市迁驻我市,并将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变更为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结题验收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扶持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1.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 申请单位在享受园区财政扶持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或因骗取、贪污、截留、挪用园区财政资金,被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或拖欠园区财政款项至申报期截止日尚未清偿的;3. 申请单位自申报年度前两年,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4. 属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5. 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完成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工作的;6. 园区管委会认为存在其他问题不予扶持的。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对省级创新科研团队的扶持,包括立项奖励和再奖励。

(一)参照省立项资助金额的档次给予立项奖励,分别为A档(获省立项资助8000万元及以上)奖励1000万元、B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奖励700万元、C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以下)奖励5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双转型,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东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实施“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计划在3-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5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

现就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

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引进一批处于国内外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来莞创新创业;充分释放创新载体的人才和科技资源,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全市每年引进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通过将政府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努力使我市成为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首选地区之一。

进一步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东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城市公共服务布局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土地开发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招商共享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环境治理统筹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园区统筹组团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我市将以六大片区推动园区统筹组团发展。

松山湖与周边石龙、寮步、茶山、大朗、大岭山、石排六个镇(以下简称周边六镇)共同构成松山湖片区,承担了探索园区统筹组团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的重要使命。

为进一步发挥规划在推动片区园镇统筹发展中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松山湖片区“1+6”统筹联动组团发展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目标。

围绕松山湖片区园镇统筹发展目标及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规划融合的思路方向、目标任务与行动抓手,指导片区下一阶段规划融合工作。

(二)突出重点。

突出规划融合的重点领域与重点区域。

强化园镇在产业、功能、交通、配套、空间、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融合。

将重要战略节点地区、园镇接壤区域等重点区域划定为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重点区域。

(三)有序推进。

规划融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根据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专项与系统的关系。

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开展规划融合试点工作,探索规划融合的经验做法,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引言概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是指为了促进松山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场地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帮助,以推动文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经济增长。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正文内容:1. 资金支持1.1 资金补贴: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资金补贴,用于项目研发、生产制作、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费用支持。

1.2 创业贷款:政府设立专项贷款基金,为有创业意愿的文创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1.3 股权投资: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有潜力的文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帮助其扩大规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场地扶持2.1 场地租金减免: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2 孵化器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文创产业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支持。

2.3 创意园区建设: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文创企业入驻创意园区,提供良好的创作和交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效应。

3. 人才培养3.1 人才培训:政府组织各类培训班,为文创从业人员提供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3.2 人才引进:政府鼓励优秀的文创人才来松山湖工作和创业,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优惠待遇。

3.3 人才交流:政府组织文创企业间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和合作创新,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4. 知识产权保护4.1 专利申请支持: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保护创新成果。

4.2 法律援助:政府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文创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 市场推广5.1 展览会支持:政府组织文创产业展览会,为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平台,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5.2 品牌推广: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包括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以下简称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引进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培训及参展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对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进行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才工作局。

园区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创新创业项目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创始人年龄45周岁(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门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累计持股50%以上;(三)属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二)投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三)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于核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视正式处理结果,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七)未按规定向园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八)其他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发展成效评价参考指引【模板】

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发展成效评价参考指引【模板】

***件2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发展成效评价参考指引一、评审依据根据《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园区对入驻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完成效果,按优秀、良好、完成3个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成效奖励。

本指引即为对申报发展成效奖励的项目进行发展成效评价的参考办法。

二、评审参考流程(二)企业签约承诺。

项目在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入驻基地后,2个月内,应与园区主管部门签订入园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具体时间内的具体发展成效。

发展成效具体指标参见附件2—1。

入园协议为一式四份存档。

园区主管部门二份,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一份,企业一份。

入驻基地企业应在每年底向平台服务机构提交本企业各指标完成情况资料。

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盖章),园区主管部门、平台服务机构和企业各一份。

平台服务机构向园区主管部门集中提交前述资料(平台服务机构盖章)备案存档。

(二)企业申请。

入驻基地项目企业3年内完成入园协议承诺指标的,填写《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并附加完成指标成效的证明(说明)材料,提交给平台服务机构。

注:园区主管部门需确定享受《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资助的,是一张表申请,还是分资助项目申请。

(三)平台服务机构初审。

平台服务机构根据《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入园协议,以及企业提交的完成指标成效的证明(说明)材料,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平台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应包括:(1)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过初步审查;(2)证明项目一直正常经营;(3)证明企业配合园区统计。

(四)园区主管部门审批。

园区主管部门在接到平台服务机构提交《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后,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见附件2—1)。

工程实施办法

工程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申报条件本办法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是指所从事项目研究符合园区“4+1”产业发展需求,具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青年科技人才。

同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目前在园区用人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担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园区非集群注册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四)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须迁入松山湖(境外人除外);(五)所在单位在园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实体经营场地,能为申请人提供培养条件。

已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称号的个人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培养扶持的内容、范围和标准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扶持周期为3年,对每名入选者总计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名入选者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

扶持资金用以支持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创新能力提升,培养扶持分为学历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培训、职称晋升、出版专著等等。

学历进修的学科或专业、学术会议主题、短期进修培训内容、出版专著内容应与入选者所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及园区产业发展紧密相关。

三、学历进修扶持支持入选者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

入选者在培养期内最多获得扶持1此,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进修期间的学费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一)对进修博士研究生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二)对进修硕士研究生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

四、参加学术会议扶持支持入选者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扶持范围为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学术水平的重要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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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实际,设立松山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实施港澳英才引进计划(一)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首次来园区就业的港澳籍人才,可享受园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本科生按1.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标准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园区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市、园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纳入园区主力军、生力军和后备军企业,以下同)招引的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按3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在园区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市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东莞市)的港澳籍博士人才、园区重点扶持企业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人的安家补贴。

(三)执业资格奖励。

对在园区就业、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给予1万元/人·项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习补贴。

园区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实习生,按实际实习时间给予实习补贴。

其中,给予本科生不超过3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

(五)用工补贴。

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就业人员(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1万元/人,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用工补贴。

(六)个税差额补贴。

对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港澳籍人才,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东莞市实施港澳人才个税差额补贴政策后,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创新创业加速计划(七)落户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可享受一次性1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经香港科技园等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推荐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一次性2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

(八)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的第2年起,2年内可享受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5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6000元/月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九)培训补贴。

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加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经认定可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培训补贴。

(十)参展补贴。

由园区管委会或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社会机构,组织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补贴。

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

(十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配套。

鼓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

参赛获奖项目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十二)发展成效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3年内完成入园协议承诺指标的,由企业申请,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同等级的一次性发展成效奖励。

(十三)高成长性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高成长性奖励。

企业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均含本数)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高成长性奖励。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园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十四)产品市场应用支持。

园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加大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

园区企业全年采购园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产品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1%的采购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给予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销售额1%的销售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五)股权投资资助。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由园区引导基金或子基金按不超过1:0.5比例,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跟投基金。

(十六)担保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一企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十七)投资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园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投资补贴,对单一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机构年度投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研发费用奖励。

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十九)“松湖创新服务券”资助。

探索设立“松湖创新服务券”,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初创服务包、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包、知识产权服务包、科技服务(分析测试)服务包、企业上市服务包等金融资助。

初创服务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人力资源服务、技术交易服务、财税筹划服务、投融资服务等一揽子商务服务,以及创新创业企业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包是服务机构为签约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申报到颁发证书一整套体系化的服务,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知识产权服务包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知识产权服务费用。

科技服务(分析测试)服务包是企业用于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检测和分析测试,以及其他认定资助的科技服务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企业上市服务包是企业上市(包括主板、新三板、新四板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上市基本费用,主要包括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

三、实施知识产权促进计划(二十)知识产权诉讼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补贴(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商标注册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

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认定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

(二十二)著作权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一般作品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15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专利权受让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得专利权,凭专利权转让合同,每件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专利权受让补贴。

四、实施商务服务伙伴计划(二十四)服务机构初创服务补贴。

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机构,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每成功注册成立1家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不含在东莞市和园区整体搬迁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给予服务机构4万元的服务补贴。

(二十五)服务机构服务成效奖励。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3年内首次达到“四上”标准,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5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3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6年内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2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6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0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

(二十六)服务机构服务促进补贴。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平台服务机构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组织大型商务、服务和交流活动的,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支付的活动经费,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服务促进补贴。

(二十七)服务机构宣传推广运营补贴。

在港澳地区设立园区宣传推广服务站,由园区指定的合作机构负责实际运营。

对宣传推广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每家实际支出内,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宣传推广运营补贴。

五、实施宜居宜业计划(二十八)住房资助。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香港籍或澳门籍高级主管或研发团队核心成员,租赁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内月租金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房租补贴。

原则上每个企业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数量不超过3人。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平台服务机构组织港澳人才到园区参观、考察、进行商务活动的,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入住园区指定酒店的,可按照实际消费,享受每次不超过3天,每天不超过500元的住宿补贴。

(二十九)往返交通补贴。

港澳人才在园区实际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跨境交通补贴。

(三十)子女教育。

在园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子女,享受松山湖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六、其他规定(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十二)开设申办企业“绿色通道”。

结合园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在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专门窗口。

简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松山湖创办企业的注册流程,为港澳项目提供一站式落地服务,提高项目落地的便捷度和效率。

改革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请的资料申报形式,着力改善填报内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建立良好的体验应用场景和舒适的体验模式。

(三十三)本本法所称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企业),是指企业创始人为香港籍或澳门籍、港澳高校就读或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及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累计持股30%(不含本数)以上,办公地点为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具体范围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园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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