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东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东政办发〔200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东政办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9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1.6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3现场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的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预案管理7.1预案解释7.2预案管理与修订7.3本预案用语的含义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01);(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04);(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11.0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08);(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09);(10)《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07);(11)《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02);(12)《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04);(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2019.08);(14)《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09)。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东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为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构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挺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上。
坚持源头治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社会共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东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发〔2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3日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依据1.2适用范围1.3工作原则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5分级应对1.6响应分级2应急预案体系2.1应急预案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3组织指挥体系3.1市级领导机构3.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3.3联合应急指挥部3.4县区、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3.5现场指挥机构3.6专家组4运行机制4.1风险防控4.2监测预警4.3信息报告4.4应急处置4.5后期处置5资源保障5.1人力资源5.2财力支持5.3物资装备5.4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5.5科技支撑6预案管理6.1预案编制6.2预案审批与衔接6.3预案演练6.4预案评估与修订6.5宣传和培训7责任与奖惩8附则1总则1.1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全市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是东营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东营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东营市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东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十三五”期间,全市紧紧围绕“抓安全基础、抓本质安全、抓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2020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5年分别下降15.07%和17.02%,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实现全年较大事故“零发生”,全面完成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在全省率先调整成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惩戒制度,压实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在全省率先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核,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
2.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强化。
安全生产东营市安全生产文件

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16
关于实施《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 卸作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22 东营市安监局
东安监发〔2018〕63 号 安全办
17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 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
2018.08.28 东营市安监局
东安监发〔2018〕67号 安全办
18
2019.03.23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东安办发〔2019〕18号
安全办
21
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 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2019.07.02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东安发〔2019〕9号
安全办
22
安全生产差异化精准监管执法实施办 法
2019.07.02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东安发〔2019〕10号
安全办
23
关于全面实施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全 程视频记录制度的通知
2019.07.03
东营市应急管理 局
东应急发〔2019〕36号
安全办
24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燃液体、液化烃装 卸作业的通知
2019.07.30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东安办发〔2019〕41号
安全办
25
关于转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试行)
东安办发〔2020〕20号
安全办
台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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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东安办明电〔2020〕1号 安全办
东应急发〔2020〕1号 安全办 东应急发〔2020〕2 号 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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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
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下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对在全市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被督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治理单位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