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犯罪有益论_之_功能观_批判(于志刚)
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犯罪学的功能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犯罪学通过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为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其次,犯罪学可以提供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同时,犯罪学还可以为犯罪心理治疗和矫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此外,犯罪学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对犯罪现象的认知和了解,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犯罪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可以为犯罪预防、打击和治疗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认知和重视。
犯罪学的三大功能包括认识功能、导向功能和促进功能。
认识功能主要是指通过研究犯罪规律来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包括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
导向功能则是指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促进功能则是指促进刑法的发展,包括犯罪学对刑法思想的变化和刑事立法的进步。
两大犯罪学派的差异在于,传统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现象的外部因素,如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新犯罪学则更注重犯罪的内部因素,如个体心理、行为和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在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但在外延和内涵上存在差异。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更广泛,包括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更加狭窄,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因此,虽然两者的犯罪概念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和相互促进的。
讨论报告:我们小组认为,在研究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时,其外延和内涵应该有所区别。
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应该包括更广泛的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则应该更加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两者的犯罪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实践应用中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刑法学阶层理论的司法前景目录(排名不分先后):一、张明楷教授,《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二、陈兴良教授,《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三、周光权教授,《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四、车浩副教授,《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五、黎宏教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来源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一、张明楷教授作者简介:张明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
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
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
(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在四要件论中,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
在阶层论中,只能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
(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众所周知,故意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
犯罪功能论再考

犯罪功能论再考——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与逻辑分析苏明月近来读书,读到不少关于犯罪功能的论述,强调犯罪除了具有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危害性,还对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益处。
从常理上讲,对于有益的事物,我们则不必去根除,完全可以在对我们有利的范围内有意保留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犯罪。
这样我们的刑事政策似乎可以修正为一方面打击犯罪,一方面在有限的范围和程度内“保护”犯罪。
基于此,笔者有感于检验“犯罪有益”这一观点的重要。
逐本溯源,犯罪有益的观点最早源自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旧译涂尔干或杜克赫姆)对犯罪的功能分析。
迪尔凯姆曾提出三个重要的观点:1.犯罪是正常现象,因为在任何社会中都绝对不可能不存在犯罪。
2.犯罪是必然的,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
3.犯罪除了间接地有益于社会,还能直接有益于道德意识的进化。
[1]值得一提的是,迪尔凯姆并未系统地“成规模地”对犯罪功能进行专门的论述,他对犯罪的认识散见在他对社会现象如社会分工、自杀、道德等现象的研究成果之中,如《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自杀论》(1897),《犯罪与社会健康(致《哲学评论》编辑)》(1895)。
迪尔凯姆确立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准则也适用于对犯罪的研究,这里我们考察犯罪功能论就从迪尔凯姆说起,从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规则上整体把握。
一、必要的工作:厘清判断的前提与确定观察的视角(一)价值判断的前提“科学证明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是“将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以确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让别人能够明白。
”{1}(P.28){2}(P.54)这里对犯罪的界定构成判断“犯罪有益”这一观点的必要前提。
犯罪不像“颜色”一样指向“纯粹的”自然属性,而是一种评价事实,由事实行为本身与规范评价两要素结合起来构成,是客观行为和主观评价的统一。
犯罪学必读书目

犯罪学推荐书目一、外国犯罪学推荐书目1、贝卡里亚(意):《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为“47章版本”的中文本,有助于了解贝卡里亚在写作此书时的原本构思以及此书的原始构架。
书中将1819年的英译本附于中译文之后。
2、龙勃罗梭(意):《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本书内容包括: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头骨的研究、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犯罪人的文身、犯罪人的感觉、犯罪人的自杀等。
3、恩里科.菲利(意):《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分犯罪人类学资料;犯罪统计学资料;实际的改革三章,包括:犯罪社会学的起源;犯罪统计学的价值;犯罪社会学与刑事立法等。
恩里科.菲利(意):《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分为三章,内容包括:实证派犯罪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实证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观;实证派犯罪学的犯罪对策论。
4、加罗法洛(意):《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本书包括“劳动分工的功能”、“原因和条件”、“反常形式”三卷,从法的角度具体阐释集体意识的社会作用。
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法]:《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本书是作者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他通过系统的研究,探索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
6、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美)维特等:《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介绍了罪犯、犯罪行为理论和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其内容涉及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等多种学科。
8、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理论犯罪学》是本领域中一流的教科书,本版书活泼生动,为吸引各个层次学生量身定做。
一本值得推荐的犯罪哲学力作——评于志刚教授新作《论犯罪的价值》

一本值得推荐的犯罪哲学力作——评于志刚教授新作《论犯
罪的价值》
陈增宝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23)2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志刚博士的著作《论犯罪的价值》已经出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本书取精用宏,视野开阔,资料收集翔实,无论在研究方法还是内容上都颇具新的见解,值得拜读。
该书的主要特点有三:
【总页数】2页(P127-128)
【作者】陈增宝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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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台湾林珏雄《新刑法总则》第一章:序说刑法

第一章:序说刑法壹、刑法是什么?一、刑法定义:刑法乃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
二、刑法体系:台湾地区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分则规定各个具体犯罪类型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总则则将不同犯罪类型之间共通的要件和基本的原则抽离出来,一并规定,适用于分则所有的犯罪类型。
总则可谓分则各个犯罪类型的公因数。
台湾地区的立法将总则依序分为:第1章法例,第2章刑事责任,第3章未遂犯,第4章正犯与共犯,第5章刑,第6章累犯,第7章数罪并罚,第8章刑之科及加减,第9章缓刑,第10章假释,第11章时效,第12章保安处分,合计12章。
2005年2月2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16次“刑法修正案”是台湾地区刑法历年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
贰、犯罪与刑罚一、国家刑罚之正当性:两个基本问题国家施加刑罚的正当性何在?或者说,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国家能够对人民施加这样的惩罚,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大部分讨论:1国家可以对什么行为施以惩罚,可以禁止哪些行为?(犯罪成立要件问题)2如果要惩罚,那要惩罚些什么?处罚的程度到哪里?这就是刑罚的目的、程度、方式的问题(犯罪法律效果问题)二、社会损害性/法益以往的刑法,与道德、宗教和风俗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与大多数人的信仰、道德悖离的行为,不但常被评价为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也时常被当成是可罚的犯罪行为,以严厉的刑罚制裁之。
这时的统治者也很少思考其刑罚权的正当性问题,只把刑罚作为贯彻其禁止规范的手段,甚至政争的工具。
启蒙时代之后的刑法则多半认为,唯有与公民之间和平的、自由的共同生活不一致的行为,才能施以刑罚。
是以,现代刑法不再以行为的反道德性,而是以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为联结点。
亦即,现代刑法之所以处罚特定行为,乃因该行为和人类和平共同生活的规则互不相容。
反过来说,即便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未损及人来和平的共同生活,也不应受刑罚制裁。
例如:同性恋(二战以后,欧洲人权法院曾数度裁判欧洲各内国法中对成年人之间同性行为的惩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家庭与私人生活及第14条的平等权)。
关于犯罪有益论的反思与批判

关于犯罪有益论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周芝芳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16期[摘要]近几年来,国内刑法学界兴起“犯罪有益论”的思潮。
犯罪有益论的观点认为犯罪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功能,这种观念极易导致犯罪观的混乱。
笔者认为,犯罪有益论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文首先列举犯罪有益论的观点,再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
[关键词]犯罪有益论犯罪功能犯罪观批判贵州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项目贵州刑事法律人才创新培养基地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贵大校教发](2007)72号作者简介:周芝芳(1987,4-),女,汉族,江西樟树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学生,中国刑法学方向。
一、“犯罪有益论”的错误学说(一)犯罪的相对性犯罪相对性观点认为,犯罪概念具有相对性,主要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变动性以及刑事违法性具有变动性这两个因素决定的。
犯罪概念在时间上空间上皆具有相对性,“在某一时期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时期则可能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
”“犯罪概念的相对性说明犯罪不具有永恒性,其外延与内涵总是处于变动之中。
”(二)犯罪功能的多样性首先,犯罪具有“助动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功能。
有观点指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具体表现是将犯罪对社会的破坏力,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正向力量,因此,从功能分析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历史的大视野来看,对于社会的进步似乎不无推动作用,尤其是通过摧毁旧制度而对社会产生变革和进步的积极意义,这是难以否认的。
而任何起义、暴动或者说革命,从当时的社会制度或者法律规定来看,无一例外地属于严重的犯罪。
其次,犯罪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该种观点认为,人们了惩治和预防犯罪,许多监狱、警察、司法等暴力机关得以建立,而“这些机关的建立又需要专门的人员从事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这些职业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
犯罪学推荐书目

犯罪学推荐书目一、外国犯罪学推荐书目1、贝卡里亚(意):《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为“47章版本”的中文本,有助于了解贝卡里亚在写作此书时的原本构思以及此书的原始构架。
书中将1819年的英译本附于中译文之后。
2、龙勃罗梭(意):《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本书内容包括: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头骨的研究、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犯罪人的文身、犯罪人的感觉、犯罪人的自杀等。
3、恩里科.菲利(意):《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分犯罪人类学资料;犯罪统计学资料;实际的改革三章,包括:犯罪社会学的起源;犯罪统计学的价值;犯罪社会学与刑事立法等。
恩里科.菲利(意):《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书分为三章,内容包括:实证派犯罪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实证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观;实证派犯罪学的犯罪对策论。
4、加罗法洛(意):《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本书包括“劳动分工的功能”、“原因和条件”、“反常形式”三卷,从法的角度具体阐释集体意识的社会作用。
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法]:《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本书是作者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他通过系统的研究,探索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
6、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美)维特等:《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介绍了罪犯、犯罪行为理论和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其内容涉及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等多种学科。
8、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理论犯罪学》是本领域中一流的教科书,本版书活泼生动,为吸引各个层次学生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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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Zhi - gang (College of Crim inal Justice of China Unive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B 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hesis that comm itting a crim e is beneficial and the view of crim inal relativism is accurring in the dom estic field of science of crim inal law 1These theories suggest that the crime can foster social p ro2 gress1 By reason of novelty of these theories, m any young scholars come to support them1 And it come to be a m is2 leading situation1 One of the theory in the point is the crim e have a positive function of fosterring social p rogress and imp roving the system of society1 So, the critique and the analysis on these theories is m eaningful1 Key W ords: thesis that comm itting a crime is beneficial; view of function; critique
第 7卷 第 5期 2007年 9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科 (法学 ) 版
பைடு நூலகம்
Journal of Kun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17, No15 Sep1 2007
“犯罪有益论 ”之 “功能观 ”批判
acteristic of a person or thing or for which a thing exists ( exam ining the ~ of poetry in modern society) ”, [ 7 ]此 项意义的汉语意思为人或物所发挥的作用 , 或者使 某物存在的作用特性 , 如研究诗歌在当代社会中的 功能 。由此可见 , 在英文中 , 只规定了 “function” 是一种作用 , 这种作用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人 或物的存在 , 都有其自身的作用 , 即只要是存在的 东西 , 就有其自身的功能 ; 另一层含义则是功能是 使物存在的作用 , 不能使物存在或发生的 , 都不能 叫作 “功能 ”。这一英文定义与汉语词典里的定义 有一处明显的不同 , 那就是英文定义中没有把作用 限定为 “有利的作用 ”。可见 , 在英文词源中 , 功 能既可以是有利的作用 , 也可以是有害的作用 , 只 要是对物或人发生了作用 , 就是所谓的 “功能 ”。 同时 , 这一英文定义也存在过于简陋的缺陷 , 了解 “功能 ”的正确的 、完整的含义 , 还需要追寻这一 词汇的最初起源 。
关键词 : 犯罪有益论 ; 功能观 ; 批判 中图分类号 : DF6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1254 (2007) 05 - 0055 - 10
A Cr itique through the V iew of Function on the Thesis tha t Comm itting a Cr im e is Benef ic ia l
收稿日期 : 2007 - 08 - 18 作者简介 : 于志刚 (1973 - ) , 河南洛阳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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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科 (法学 ) 版 第 7卷
一些腐朽的东西 , 发展为犯罪后再加以清除 , 就会 使社会正气发扬 。惩恶的作用就是扬善 。另一个是 激励功能 。[ 3 ] 还有的学者认为 , 犯罪对于当前社会 的影响中更为复杂的是对社会某些方面的正面效应 , 即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认识和评价这一方面的影 响是比较困难的 , 因为所谓 “正面的 ”影响总是和 更大的 “负面的 ”影响纠缠在一起的 。犯罪对于社 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 以及客观地分析犯罪在某些方 面的积极作用 , 这并不意味着为犯罪正名翻案 , 而 仅仅是从认识和评价的全面性而言所作的客观分析 而已 。对于犯罪的社会功能和效应 , 应当辩证地分 析 。犯罪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 , 积极功能和消极 功能 , 都是相对的 , 是同一事物而产生的两方面的 影响 。[ 4 ]
能的内容 , 而没有指明事物或方法要以怎样的方式 发挥有利的作用 , 以及对谁发挥有利的作用 。“功 能 ”是一个外来词汇 , 译自英文 “function”, 真正 理解 “功能 ”的含义 , 还要从产生它的语言环境中 去探寻其真意 。
(一 ) “功能 ”一词的含义 “function”其中的一项意义为 “the action char2
第 5期 于志刚 : “犯罪有益论 ”之 “功能观 ”批判
·57·
“器官 ”产生的 , “器官 ”正常运转时 , 该 “器官 ” 就发挥正常的维持生命的 “功能 ”。这种 “功能 ” 是与 “器官 ”的存在状态相对应的 , “器官 ”发生 病变时 , 它的 “功能 ”随即发生障碍 。因而 , “器 官 ”与 “功能 ”的关系是 “器官 ”与 “功能 ”是 同在的 , 没有无 “功能 ”的 “器官 ”, “功能 ”是 “器官 ”的应有产物或性质 。另外 , 器官的功能对 于生命体的存在来说一定是一种积极作用 , 没有哪 一种器官的存在是为了阻碍生命机体的正常运转而 存在的 。
二 、“功能 ”一词的内涵思索 “功能 ”一词在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释为 : “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 ; 效能 。”[ 6 ] 单从 这一解释来看 , 功能首先应当是一种作用 , 是对其 他事物产生的一种影响 ; 其次 , 这种作用或影响是 积极的 、有利的 , 任何消极的 、有害的作用都不能 称之为 “功能 ”; 第三 ,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 , 任何 与事物或方法的用途不相关的作用也不是 “功能 ”, 如一个杯子 , 我们说它有盛装东西的功能 , 但把这 个杯子用于垫起缺脚的桌子时 , 虽然杯子发挥了使 桌子保持平衡的有利作用 ,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说 杯子就有这种保持物体平衡的功能 。 从以上 的分 析 , 我 们可以 看出 《现 代汉 语词 典 》中对 “功能 ”的解释过于简陋 , 它仅指明了功
生物学中的 function 被译成汉语时 , 可以译作 “功能 ”或 “机能 ”, 并且大部分都译成 “机能 ”。 “机能 ( function) 为与生物的形态或结构相对应的 概念 , 具有通常所说的作用或功能之意 , 例如提到 某器官的机能时 , 而多数是指该器官在整个生物体 中所分担的职能 。研究生物体机能的学科主要是生 理学 , 机能与形态 、构造作为密切相关的问题来考 虑是很普通的 ”。[ 9 ] “近代生理学的研究 , 不仅描述 生命活动的表面现象 , 而且在整体观点下运用实验 的方法探讨机体各部功能及内在的联系 ”。生物学 中 “机能 ”主要是指生理学中所研究的组成生命机 体的各个部分 , 即器官在维持生物体的生命活动中 所承担的职能或发挥的作用 。从这一概念理解 “功 能 ”, “功能 ”是一种作用 , 这种作用是由具体的
国内持 “犯罪有益论 ”的学者认为 , 犯罪功能 就是犯罪的作用 。犯罪功能有两大方面 : 一方面是 破坏功能 , 是负面的 , 反面的 , 也是主要的功能 ; 另一方面是促进功能 , 是次要的功能 , 虽然是次要 的功能 , 但是出应当从宏观上给予研究 。犯罪的促 进功能至少可以有两点 : 一是排污功能 , 社会从宏 观方面来说 , 也会有新陈代谢 , 社会一定会隐藏着
地协调一致 。功能主义者并没有简单地认为一切犯 罪都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行 。他们认为社会是复杂的 , 犯罪对社会既可以有利 , 也可以有害 。例如辛迪加 犯罪集团 ( Sydicated crim inal group s) 就提供大量民 众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赌博 、卖淫 、色情文学等等 。 在功能主义者看来 , 如果某种社会实践能长期广泛 地存 在 下 来 , 它 就 可 能 对 社 会 有 着 某 种 重 要 的 作用 。[ 2 ]
一 、“犯罪有益论 ”者之 “功能观 ” 由于犯罪及其惩罚是普遍存在的 : 没有哪个社
会不存在犯罪 , 也没有发现越轨随着文明的进步而 有所收敛的迹象 。于是功能分析论者发出了这样的 疑问 : 难道犯罪罚由于某种原因会是社会所需要 的吗 ?[ 1 ]
基于上述情况 , 国外持 “犯罪有益论 ”的功能 主义派学者认为 , 犯罪是由社会结构方面的缺陷造 成的 。如果人们充分地社会化了 , 他们就会具有共 同的价值准则和目标 , 并通过合法渠道来努力实现 这些准则和目标 。同时 , 社会也应该向人们提供充 分的机会 , 使人们得以通过合法渠道达到自己的目 标 。上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 否则就可能造成犯罪 。 犯罪问题不是由个人的缺点所致 , 而是由社会制度 的缺陷造成的 , 这些缺陷使一些人不能与社会充分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 北京 100088)
摘 要 : 国内刑法学界近年来出现了 “犯罪有益论 ”、“相对主义犯罪观 ”学说 ,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对于社会 发展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 , 并且由于其观点的 “新颖性 ”而受到诸多年轻学子的追捧 , 形成了不正确的理论误导 。 而其支持性理论之一在于 : 犯罪有着应当加以肯定的促进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的积极功能或者正面功能 。因此 , 对于 “犯罪有益论 ”者的 “功能观 ”加以分析和批判 , 具有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