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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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锡政办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2011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1年至2015年无锡市关于低碳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无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突出转型发展主线,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加快产业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75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3万美元以上,全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始终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产业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45.7%。

高效农业面积占农业用地面积比例提升到5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微电子、新能源、软件与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减排力度持续加大,在2005年基础上,5年来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削减2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32%以上。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锡人社发[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2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操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规定,对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制定完善相应的补贴申领审核操作办法,建立严格的补贴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监督制度,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

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范的流程操作。

对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应按政策规定形成统一的操作口径,杜绝同一情况不同审核结果的产生。

二、规范公示制度。

按照谁审核谁公示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部门负责公示。

对单位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应在政府网站或人社网站上公示;对涉及直补个人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由补贴审核机构在其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身份情况、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监督、审核部门的电话)和投诉信(邮)箱等。

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原因,依规作出处理。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10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就业援助工作还需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精准发力的扶持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管理服务制度(一)明确援助对象。

我市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国企改制分流“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库。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金保系统”,充分发挥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作用,按月组织上门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本行政区域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全面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能力、技能培训、服务需求、帮扶次数、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一人一库;要实现对信息数据的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状况清、技能状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向清。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19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2015年10月)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转发了《意见》(苏人社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了实施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切实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7•【字号】锡人社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我市将对困难企业开展项目化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本市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生产发展的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以企业内训为主),给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兼课金和教材等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给予补贴。

三、申领程序(一)企业确认向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主动推送困难企业项目化培训补贴申领信息,企业确认申领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考核、培训时间等安排)、《无锡市困难企业项目化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额列支的承诺、兼课金清单、教材等费用凭证。

企业做好项目化培训的业务档案留存工作。

(二)补贴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在职情况、企业职教经费使用情况、培训课程完成情况、培训费用情况进行审核。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发放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培训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锡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确保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的政策,在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市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由2019年4月30日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将市区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9%降至0.6%,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锡劳社就[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7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2008年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安排2008年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总体思路: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重点,以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突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多重作用,全面做好就业和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

主要工作目标: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万人;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年末实现动态清零;吸纳苏北农村劳动力3万人,其中徐州地区劳动力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农村调查失业率均控制在3.5%以内;失业保险扩面6万人以上。

一、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建立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1、健全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

将就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年初及时分解下达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考核办法,逐级健全落实目标责任体系。

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明确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锡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2010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我市2009年先后出台了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新老八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已转为扶持就业创业的长效政策,有的属应急措施且执行期满。

为了巩固稳中向好的就业形势,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续社会保险降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将市区企业医疗保险降率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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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33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
业八项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现明确八项措施如下:
一、加大就业补贴力度,鼓励企业用工。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各类企业吸纳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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