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变更指南-征求意见稿(1)(1)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8《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安排和要求,为合理引导申请人开展中药药学变更研究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起草背景中药变更研究、评估与管理是近年来业界非常关切的问题。
为回应业界关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18年将《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纳入了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深入生产企业了解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企业生产一线人员座谈会、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沟通交流系列研讨会等,并在此过程中注意研究、总结近几十年来的中药变更研究、管理成果和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药品变更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通行做法,于2019年9月启动了对2011年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修订工作。
页14共/页1第在2018年启动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工作、2019年9月启动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修订工作基础上,将上述两项工作结合起来,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二、指导原则形成过程2019年5月药审中心召开了中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动员相关企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起草工作,希望相关单位和企业独立提出修订稿草案。
截止2019年9月底,药审中心收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药协会等10家单位9份《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和1份意见建议稿。
以上述由行业提供的各版本《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2011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2017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在内容设置上增加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内容,药审中心形成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登记表的整理 (1)(二)登记资料的整理 (2)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光盘审查要点 (2)(二)登记事项审查要点 (2)(三)登记表审查要点 (3)(四)登记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7)(一)受理 (7)(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化学原料药上市登记,审批类变更,境外生产原料药备案类变更及再注册。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登记资料应为电子版并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作为载体。
推荐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或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格式提交登记资料。
变更登记可在原料药获得批准后提出,其中审批类变更、境外生产药品的备案类变更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登记资料。
境外生产原料药再注册登记应按照《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登记资料。
登记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一)登记表的整理原料药登记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应提供原件扫描版,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登记资料的整理1套完整光盘资料(含登记表)装入档案袋中,光盘盒及档案袋应加贴封面并盖章。
登记资料的格式应符合《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光盘及文件格式审查要点光盘外观清洁无划痕并保持完整,光盘表面未粘贴标签。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8《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安排和要求,为合理引导申请人开展中药药学变更研究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起草背景中药变更研究、评估与管理是近年来业界非常关切的问题。
为回应业界关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18年将《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纳入了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深入生产企业了解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企业生产一线人员座谈会、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沟通交流系列研讨会等,并在此过程中注意研究、总结近几十年来的中药变更研究、管理成果和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药品变更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通行做法,于2019年9月启动了对2011年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修订工作。
在2018年启动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工作、2019年9月启动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修订工作基础上,将上述两项工作结合起来,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二、指导原则形成过程2019年5月药审中心召开了中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动员相关企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起草工作,希望相关单位和企业独立提出修订稿草案。
截止2019年9月底,药审中心收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药协会等10家单位9份《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和1份意见建议稿。
以上述由行业提供的各版本《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2011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2017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在内容设置上增加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内容,药审中心形成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5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4)(四)其他提示 (6)五、受理审查决定 (7)(一)受理 (7)(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8)七、附件 (9)1.化学药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2)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药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备案/年报的其他变更事项”申报。
药用包材变更方案

药用包材变更方案药用包材变更方案为了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公司计划对药用包材进行变更。
本方案旨在确保药品包材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一、背景与目的目前使用的药用包材存在一些问题,如质量不稳定、易受污染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计划对药用包材进行变更,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变更内容1. 选择优质原材料:我们将选择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作为药用包材的主要材料。
这些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药性、耐热性和耐酸碱性能,以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引入新的生产工艺:我们将引入新的生产工艺,如注塑和热封等,以提高药用包材的制作精度和质量稳定性。
这些新工艺可以减少材料的污染和变形,提高包材的密封性能和保存期限。
3. 强化质量控制:我们将加强对药用包材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标准操作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严格检验、测试和监控,确保药用包材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三、实施计划1. 调查研究:我们将调查市场上的药用包材供应商,了解各种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比较。
2. 试验验证:我们将选取一些常用的药用包材进行试验验证,评估其性能和影响。
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适合我们公司使用的药用包材。
3. 引入新包材:在确定适合的药用包材后,我们将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开始引入新包材进行试生产。
通过试生产验证包材的质量和工艺稳定性。
4. 推广应用:经过试生产验证后,我们将逐步推广应用新的药用包材,并逐步淘汰旧的包材。
同时,进行员工培训,提高他们对新包材使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四、风险控制在变更药用包材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1. 供应风险:为了避免供应中断,我们将与多家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保证药用包材的稳定供应。
2. 质量风险:我们将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检验、测试和监控来控制产品质量,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质量问题。
3. 成本风险:引入新的药用包材可能会增加成本,我们将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寻找适当的措施降低成本,如优化生产工艺和采购方式等。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引导药包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好药包材供应商审核职责,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7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
**************.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反馈”。
附件: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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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一、总则二、变更分类与变更项目三、技术类变更研究1.非技术类变更2.技术类变更四、综合评估五、变更研究应用六、名词注解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法规文件附表1:高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附表2:非高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一、总则本指南中的药包材产品是指采用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工艺和材料,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产品,包括不同的型号和规格。
本指南中的药包材变更是指已上市药包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发生的变更。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更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并对研究结果予以评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
基于药包材来源的广泛性、多样性、变更的复杂性,本指南可能无法覆盖全部药包材产品及其所有变更,药包材登记人可参考本指南的变更分类和研究项目,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对药包材相关变更进行研究和评估。
药包材的变更也可能不是独立发生的,如生产工艺的变更可能伴随质量标准的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开展研究时需要综合考虑。
本指南进行的研究不能替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究评估药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需根据具体药品的特性和制剂的风险程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1]对相应的药包材变更进行研究,并按监管部门的通知和要求进行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药包材登记人应保持紧密地合作,在符合相应法规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质量标准等方式,就药包材变更的分类、开展的研究、批准变更的程序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及时进行风险沟通。
二、变更分类与变更项目药包材变更分为非技术类变更和技术类变更。
1.非技术类变更变更项目(一)到(四)为非技术类变更,主要为药包材登记信息的变更。
常见的非技术类变更项目1有:(一)变更药包材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名称和生产地址名称;(二)变更企业证明性文件;(三)变更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四)变更进口药包材境内代理机构。
2. 技术类变更变更项目(五)到(十一)为技术类变更,主要为生产地址、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常见的技术类变更项目有:(五)变更生产场地。
包括由于生产技术转让、委托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异地搬迁、改建扩建引起的场地变更等。
(六)变更配方及原材料。
包括原料生产商改变;原料牌号、型号改变;用量配比改变等。
(七)变更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包括生产流程改变;关键加工步骤的工艺改变;灭菌工艺改变;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添加剂、清洗剂物料改变等。
(八)变更质量标准。
包括产品的使用范围;规格尺寸;物理化学性能及其试验方法;生物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储运条件;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等。
(九)产品包装变更。
包括用以包装药包材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型式的改变。
(十)有可能对药包材质量及其预期适用性产生影响的其他技术类变更。
三、技术类变更研究药包材登记人按照所生产产品的风险类别(基于当前认知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高风险、非高风险)开展研究和验证,必要时根据研究结果调整研究内容和方案。
药包材登记人应做好变更记录和相关文件管理,妥善保存药包材变更研究的完整数据,保证文件可控、记录可追溯。
药包材登记人开展的变更研究工作,应考虑以下三个原则:(一)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可参考文献资料的检索和分析;(二)对药包材产品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质量标准的选择依据、检验项目、相关检验数据的对比研究等;(三)对包装系统(含组件)预期适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适用性包括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四个方面:1、保护性是指包装系统为特定药品在有效期内避免光、热、气体等对药品产生的不良影响提供的保护性能。
药包材企业需重点考察包装材料/组件的阻隔性能和包装系统的密封性能。
2、相容性是指药包材与药品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导致发生迁移或吸附,进而影响药物质量和安全性的试验过程。
相容性研究包括可提取物研究和浸出研究,具体研究方法和评价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2][3][4]。
药包材企业主要进行可提取研究。
3、安全性是指包装组件的组成材料不应该产生对药品和患者有害的物质或过量的物质。
药包材企业可以通过包装组件/系统的添加剂法规和生物反应性试验数据等方式进行初步判断。
4、功能性是指包装系统按照预期设计发挥作用的能力,如满足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盲人等)用药、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以及附带给药装置的性能。
具体涉及的基本研究工作通常有(但不限于):1、变更理由的相关文献资料检索和分析;2、产品质量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的对比研究(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药包材登记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协议质量标准);2、工艺条件适用性分析及验证;4、配方和添加剂的法规符合性(如美国CFR21相关添加剂内容[5]、欧洲药典EP附录3.1[6]等);5、包装材料自身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及对比分析;6、包装材料/组件的可提取物研究及对比分析(如《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USP1663药品包装/递送系统可提取物评估》等);7、包装组件/系统的阻隔性能研究及对比分析;8、包装系统的密封性能研究及对比分析;9、包装系统的功能性研究及对比分析;10、监管部门或制药企业有特殊要求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研究项目。
四、综合评估药包材发生变更后,药包材登记人根据变更项目和变更内容,结合可能包装的药品确定研究方案,开展必要的研究。
药包材登记人对研究结果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药包材变更项目对药包材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估和对药包材产品预期适用性(包括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的影响评估。
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是否能充分反映变更的影响,决定是否需要增加或调整研究项目,进行再次评估。
综合评估包括药包材的等同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1、等同性评估:根据变更对药包材产品质量以及预期适用性的要求,药包材登记人可以通过包装材料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表征的研究,以及包装材料的可提取物研究对变更前后药包材的等同性进行评估。
不同的药包材变更,其等同性程度可能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变更的事项选择适宜的等同性方案。
药包材等同性评估结果是风险评估的一部分。
2、风险评估:药包材登记人根据药包材变更项目、开展的研究以及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结合等同性评估的情况,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包材质量以及拟包装药物在保护性、相容性、功能性以及安全性方面的影响,形成药包材变更对药品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评估报告。
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变更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基于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产品的理解,从药包材生产角度给出的风险评估,不能代表药品上市许可人根据实际所盛装的药品剂型和具体品种进行的研究和风险评估。
五、变更研究应用同一药包材不同的变更项目对药品的质量影响是不同的,相同的药包材变更对不同药品的质量影响也不一定相同。
所以药包材登记人的变更研究只是基础研究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参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药包材登记人提供的变更等同性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药包材产品所使用的药品剂型和具体品种,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是否产生影响,同时建立风险沟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分为三类:(I类)微小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轻微影响或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Ⅱ类)中度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中等程度影响,需要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Ⅲ类)重大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很可能产生显著影响,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六、名词注解本指南所指药包材是包装材料、包装组件、包装系统的总称。
包装材料:是指用来生产包装组件的物质,如玻璃、高密度聚乙烯树脂等。
包装组件:指容器密闭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件。
包装组件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次级包装组件指的是不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
包装系统:指容纳和保护药品的所有包装组件的总和。
包装系统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
次级包装组件具有为药品提供额外保护的功能。
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法规文件1.《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2008年1月发布2.《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15年7月28日发布3.《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2 年09月07日发布4.《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6 年12月30日发布5.CFR 21- 联邦法规法典6.《欧洲药典》附录3.1“包装容器用材料”7.USP<1663>“药品包装/递送系统可提取物评估”附表1高风险药包材系统/组件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示例表8/ 139/ 13注:1、“+”代表需要研究,“-”代表可免研究,“±”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研究。
2、上表中需要开展的研究为基本研究项目。
由于不同的变更内容和制剂应用以及初步研究结果,可能会需要更多项目的研究,然后进行再评估。
3、*产品规格改变是指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的规格(尺寸)改变。
如果涉及工艺不同(如膜材的涂覆量)的,参照工艺流程变更进行研究。
10/ 13附表2非高风险药包材系统/组件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示例表11/ 13注:1、“+”代表需要研究,“—”代表可免研究,“±”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研究。
2、上表中需要开展的研究为基本研究项目。
由于不同的变更内容和制剂应用以及初步研究结果,可能会需要更多项目的研究,然后进行再评估。
3、*产品规格改变是指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的规格(尺寸)改变。
如果涉及工艺不同(如膜材的涂覆量)的,参照工艺流程变更进行研究。
12/ 131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