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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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目的和依据:一、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纸、餐巾纸、纸巾等,在市场销售的各类纸容器产品都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督抽查的目标:1.对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2.验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能,确保产品对食品无毒无害。

三、监督抽查的程序和方法:1.样品的抽取(1)抽查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督抽查的纸容器产品。

(2)抽样数量: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2.样品检测(1)检测项目: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质量、尺寸规格、卫生指标等。

(2)检测标准:检测需要参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

(3)检测机构:样品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结果评估和处理(1)结果评估: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判定样品是否合格。

(2)合格处理:质检部门将对合格的样品进行备案,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

(3)不合格处理:对不合格的样品,质检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周期和频次: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需要定期进行,具体周期和频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场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

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4.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样品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以上是关于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监督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表1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检验项目表2 食品用纸包装制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相关标准表4 食品用纸制品相关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编制单位: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重庆市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重庆市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重庆市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何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9个最小销售包一装,其中6个最小销伶包装作为检验样品,3个最小销售包装作为备用样品.如果维个最小销售包装内装量少于50张或抽(成品层》,按照450张或抽(成品层)换算成所需的最小饰件包装数及抽取产品.2检骐依娓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做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成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F1.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P生用M卫生标准GB/T20808-2011纸巾纸GB/T208082022纸巾QB/T45092013本色生活用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现觉、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筋用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脸,检脸项目全部合格,划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脸项日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后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此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斯出要求低于本细W1.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肽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脸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地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筋畸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脸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利定。

4附则本细则代替R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正庆市产品旗后瓶督抽衣实施细则(202-1年第二批)3的公告中的《3J庆市>叩会产品质一监悌抽杳实施细则(2。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及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包装纸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纸。

2.2普洱茶包装用棉纸是指用于包装茶叶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包装棉纸。

2.3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指以纸为基材,单面或双面淋PE(PP或PET)膜后加工而成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淋膜纸和纸板。

2.4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产品分类本细则产品种类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451.2-200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增白剂的测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1.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 .1.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罐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罐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罐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1适用范围适用于罐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肉类罐头、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含食用菌罐头)以及其它罐头。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1.2产品种类罐头产品分为3大类4小类产品,具体见表1。

1.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罐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罐头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1.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4789.26-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种及无机碑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ZT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GBZ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并(α)花的测定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5009.4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5009.192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GB7098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GB11671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13100肉类罐头卫生标准GB14939鱼类罐头卫生标准GB/T21916水果罐头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1313动物源性食品中B-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ZT21981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22286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P-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331水产品中多氯联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2233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23372食品中无机碑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23374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509动植物油脂苯并(a)花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SN/T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SN/T2534进出口水果和蔬菜制品中展青霉素含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整顿办函(2010)50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质量明示指标1.5抽样1.5.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1.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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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用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已经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根据天津市食品用纸容器纸罐产品发证的进度,新增加品种自发证之日起列入监督抽查范围。

目前天津市已经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纸罐产品包括:纸板类罐、圆柱形复合罐。

2、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或在能出具发票、正规购物小票、收据的的大、中、小型综合商超、食品批发、零售直营店或经销自营店购买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随机抽取样品见下表:
表1 产品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1
食品用纸
容器 纸

纸板类罐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
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
格或以其它形式表明
合格的、近期生产的
产品。

不少于
1000个
30个×2
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注意
戴洁净手套,防止污染。

样品抽取后
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
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
性。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
样,并应于抽样后最晚7日内将所有
样品送回检测。

2 圆柱形复合罐
注:当所抽取样品过大或过小时,抽样数可依实际检验情况做适当调整。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10440-2008圆柱形复合罐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迁
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31604.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检验要求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纸罐产品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表3。

注:表2~表3中A类指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指重要质量项目。

表2 纸板类罐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感官要求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4806.8-2016 ●
2 铅(Pb)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34-2016 ●
3 砷(As)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38-2016 ●
4 甲醛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48-2016 ●
5 荧光性物质
(波长254mm和365mm)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47-2016●
6 总迁移量a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8-2016 ●
7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60℃,2h)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2-2016 ●
8 重金属(以Pb计)b/
4%乙酸(体积分数)
(60℃,2h)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9-2016 ●
9 大肠菌群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14934-2016 ● 10沙门氏菌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14934-2016 ● 11霉菌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4789.15-2016 ●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其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 计)应符合GB 4806.8-2016的规定。

a 不适用于食品接触表面覆蜡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b 仅适用于预期接触水性食品或表面有游离水食品的成品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被检样品,需提供样品直接接触的拟接触物与预期使用条件,以确定迁移试验的浸泡条件。

表3圆柱形复合罐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感官要求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4806.8-2016 ●
2 铅(Pb)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34-2016 ●
3 砷(As)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38-2016 ●
4 甲醛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48-2016 ●
5 荧光性物质
(波长254mm和365mm)
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31604.47-2016●
6总迁移量GB 4806.7-2016 强制性GB 31604.8-2016 ●
7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60℃,2h)
GB 4806.7-2016 强制性GB 31604.2-2016 ●
8 重金属(以Pb计)/
4%乙酸(体积分数)
GB 4806.7-2016 强制性GB 31604.9-2016 ●
9 大肠菌群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14934-2016 ●
10 沙门氏菌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14934-2016 ●
11 霉菌GB 4806.8-2016 强制性GB 4789.15-2016 ●
12 快速泄漏试验 GB/T 10440-2008 推荐性GB/T 10440-2008
中5.6

注:被检样品,需提供样品直接接触的拟接触物与预期使用条件,以确定迁移试验的浸泡条件。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打开后先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

对于不合格样品可用于影像记录的项目(如荧光性物质等)应予以影像记录。

本次抽查对于接触油脂类产品,总迁移量项目不做化学溶剂替代和油脂类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

5 判定原则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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