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一般食品)一、包装设计与材质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
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食品包装不得有以下用语:(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的社会意义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的
社会意义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旨在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在过度包装的情况下,许多商品仅仅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被包装得过于华丽、过于复杂,甚至超出了实际需要的水平,这样不仅浪费了许多无谓的物质和时间,也造成了环境上的负面影响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措施限制过度包装。
消费者应该注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同时,政府、企业和公众也应该共同努力,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包装行业向可持续、环保的方向发展,通过减少包装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得到平衡发展。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食品过度包装标准详解

GB23350-202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23350-2023中适用于月饼、粽子的条款已于2023年8月15日实施,适用于其他食品的部分也将于2023年9月1日实施。
那么什么是过度包装,企业又该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什么是过度包装过度包装是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混装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
GB23350-2023的适用范围是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
二过度包装的判定食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混装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不符合GB23350-2023的要求,则判其包装为过度包装。
我们举例介绍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上图中的固体饮料包装内赠送1个水杯(图中圆柱形浅绿色部分),固体饮料从内到外的包装依次为复合包装袋(图中绿色部分)、小纸盒(图中橙色部分)、大纸盒(图中蓝色部分),复合包装袋、小纸盒、大纸盒均可完全包裹产品。
复合包装袋的包装上标示有“净含量:5克”,大纸盒上标示有“净含量:200克(5克义40)”。
大纸盒为标准长方体,测量得到其长、宽、高分别为300毫米、200毫米、100毫米。
一盒固体饮料包装所用的小纸盒、大纸盒成本之和为8元,一盒固体饮料产品的市场正常销售价格为50元。
1、包装层数的判定包装层数是完全包裹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而完全包裹指的是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标准对包装层数的要求是,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上述固体饮料包装中,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复合包装袋为第一层,小纸盒和大纸盒分别是第二层和第三层,因此该固体饮料的包装层数为三层,符合“不超过四层”的要求。
上述固体饮料产品的包装层数符合要求。
2、包装成本的判定包装成本与产品销售价格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Y=,XIOOS式中,Y—本。
r售价悔比率,c—电二展利电.v那所G包装物应本的aw.单位为兀,/,——自瞌;Mja得、/等H的合乂精付偷恪或以。
向高质量迈进,中国化妆品监管30年回顾

中国化妆品监管30年回顾文|何欣洋规矩初现,从有到优、从优到专、从专趋严。
46China Cosmetics Review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化妆品已然成为不可或缺的日常生活用品。
化妆品的安全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科学监管就成为最重要的基础。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回顾化妆品行业监管3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便可以把脉化妆品科学监管的方向与管控点,做好准备、找准方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行业变革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之后化妆品工业才在原轻工业部的领导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
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内各种商品的生产起步,人们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提升,对美的认识和需求也逐步扩大,化妆品的消费与日俱增,化妆品才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受到社会关注。
1987年1月1日,原轻工业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
由此,我国化妆品生产管理工作进入法制监管时代。
虽然这一条例如今看来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作为中国化妆品领域的第一项生产管理法规,它对化妆品进行专门定义,初步确立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等,意义非凡。
法规先河已开,监管意识觉醒。
中国化妆品行业监管在20世纪90年代不断开创新纪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继出台,为下一阶段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2000年以后,中国化妆品产业不论从规模还是品牌数量上,均迎来了新的增长。
正是因为产业爆发式增长,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也迎来了新一轮挑战,各项监管条例亟待完善、优化。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原卫生部划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大部分省、市设置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科)。
由马三立的相声_秘方_说到过度包装

倍的空间;为了这7.4% 的重量,用了近14 倍重量的物质。
如果这3% 和7.4% 确实是金、是银、是宝石,其实际价值
可能还超过那97%、92.6% 的包装,那也算值得,然而它不过
是普通的“金银花”而已。笔者从互联网上检索了一下金银花
23
由马三立的相声《秘方》说到过度包装
文/ 豫 民
在“利”和“礼”的驱使下,过度包装成为时尚。它不仅败坏社会
风气,而且严重浪费资源,是一种社会公害。在国家发布的《限制商品
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生效的今天,设计师们不要
使自己的艺术成为单纯为奸商牟利的工具,而应该为消费者着想,为节
而按目前的价格则约为20元上下!
当然,这种“金银花茶”式的包装,目前也并不是唯一的,
或者最典型的,可以说这种过度包装无处不有,比比皆是,已
是一种“社会风尚”。我们在日常购物时,常常接触到:几块普
通月饼,被装在硕大的金属盒子里,金装银裹,身价百倍;几个
观察思考
24
普通壶、杯(甚至是造假产品)之类,包装却是一个不小的、豪
华的箱子;几本版本普通的书被装在大大的纸板甚至木板的盒
子里,就成了“珍藏”品..
由此,忽然想起马三立说过的相声《偏方》或《家传秘方》:
某人晚上一睡觉就浑身发痒,多方求医无效。一日,忽然看见
路边有人卖止痒“家传秘方”,他如获至宝,赶快买了回来。晚
上他全身照样痒了起来,便拿起了“秘方”,打开了一层又一层,
等,都走在了我们前面。美国与加拿大将过度包装定义为欺骗
性包装;德国将欺骗性包装定义为:“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津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八日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宣传教育,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支持新兴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好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
二、工作机构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天津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法制办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推动我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部门分工(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精神,广泛宣传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营造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国庆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前,形成宣传强势。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止设计、制造和使用过度包装。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合理消费。
第六条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国家对过度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的商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限制过度包装的符合性要求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管商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应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制过度包装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第十条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或便于分离且适合商品特性和品质的材质。
第十一条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
第十二条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二О一四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20180186-Q-469”。
本项任务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定于2017年完成。
本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河北食品检测研究院、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目的和意义在各种食品琳琅满目的年代,包装的作用日渐突出。
它不仅具有保护和运输产品等差不多功能,而且还能够美化产品、引导消费、提高商品附加值等。
但部分食品企业违背经济实惠、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的包装规那么,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既浪费了国家资源,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食品和化妆品消费量巨大,过度包装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资源和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及助长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过度包装与中华民族崇尚节俭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更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三反行动”,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环保节约的消费意识,同时还需要尽快修订相关标准,从源头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提供技术支撑。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近年的一项调查说明,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而其体积要构成家庭垃圾的30%以上。
国务院进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侯云春曾表示,包装当中一半以上是过度包装,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预计每年能够节约大量社会资源。
另外,有的包装材料属于可回收材料,但关于目前我国不太完善的废品回收系统来说,如此反而增加了辨别可回收物质以及收集可回收包装的人工费用,而且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科学的回收标准和体系,还有可能在回收的过程中再次污染环境,使得过度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更为严峻。
此外,我国的年包装材料消耗量绝对数量很大,约3000多万吨,每年产生的包装固体废弃物也是相当可观的;在全国城市垃圾中,1/3来自家庭,2/3来自商业、食品业和第三产业,包装废弃物约占总数的10%,且我国每年抛弃的包装物以160多万吨的速度快速增长。
而这些包装废弃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奢华、过度包装造成的,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倡节约,重视环保,反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批示精神,加大力度遏制商品过度包装,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资源浪费,服务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标准委于2017年公布了GB23350-2017《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中对食品和化妆品的过度包装提出了要求,旨在限制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标准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差不多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
其中,对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粮食和其他食品等食品和化妆品在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等方面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标准实行以来,作为我国第一个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的专项标准,在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治理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整体来看,商品过度包装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现象依旧存在,公众对食品、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依旧很关注。
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标准,以食品、化妆品行业的科研、教学、监督治理和生产人员以及广大消费者为调查对象,采纳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实施进行了调研,获得有效问卷752份。
其中,消费者调查问卷483份,包括现场问卷360份和网络问卷123份;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治理和检测人员网络问卷198份;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人员网络问卷71份。
结果显示食品和化妆品领域过度包装现象依旧很严峻,保健食品、饮料酒、化妆品、糕点过度包装现象较普遍。
同时,调查中显示标准在指标设定、类别分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原标准中是将商品初始包装的总体积乘以必要空间系数,同时计算外切最小长方体的体积,部分企业将初始包装做很大,尽量扩大初始包装体积,进而达到降低包装孔隙率的目的,进而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为此,需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发挥该标准在支撑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监管中的技术作用,推动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规范化,实现资源节约目标。
【三】标准制定原那么及要紧内容〔一〕标准编制原那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要紧遵循以下原那么:1.科学性原那么系统的分析了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产生的缘故,过度包装的现状以及GB23350-2017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限制的目标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修订工作。
2.参考国际惯例充分研究国内外管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标准修订提供指导。
3.适用性原那么结合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治理模式,综合考虑我国市场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修订。
总之,本标准的修订,以有利于行政监管、企业实施为原那么,以切实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为目的,在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基础上,注重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
〔二〕标准制订要紧依据1.标准编写遵循GB1.1-2017《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的有关要求。
2.标准编写内容参考我国与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相关的法规、标准。
包括《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那么》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那么》等标准。
〔三〕本标准的要紧内容本标准要紧包括以下6个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要求,(5)检测规那么;(6)限量指标计算方法【四】要紧工作过程1.组成标准起草小组依照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要求,2018年6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持召开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制定研讨会。
会上,组成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了任务要求,安排了工作进度,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2.开展相关调研情况起草工作小组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调研工作。
在调研中,要紧查阅了我国有关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方面的标准、研究论文等,重点参考了包括韩国《关于产品包装材质、包装方法标准等的规定》、《商业包装〔消费者包装〕的包装空间比率测定方法》以及国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那么》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那么》等法律法规、标准,为标准修订奠定了基础。
3.标准起草完善过程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需要修改的内容,然后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等标准编制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开展了起草工作。
于2016年3月,起草工作小组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草案〕。
然后,在北京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了研讨会,会议讨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草案,对标准起草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及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刻讨论,各单位代表就标准修订的内容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尤其是由于初始包装导致的过度包装、以及差不多定义、包装孔隙率计算方法等重点进行了讨论,对标准提出了完善建议。
起草组通过修改完善后,在上海又组织相关专家及部分上海企业以及我国国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生产企业召开了研讨会,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讨论,尤其是商品必要空间系数K的确定进行了重点讨论。
会后,起草组依照多种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孔隙率及包装层数的数据分析,调整了商品必要空间系数K,又在北京召开小型专题研讨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草案。
针对此草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讨论会,对标准逐字逐句进行了讨论完善,形成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关键问题的说明1.内装物定义本标准中内装物定义为包装件内所装的食品或化妆品。
2.包装层数定义本标准中包装层数定义为完全包裹〔巧克力包装纸、糖纸、糕点纸、铝箔〕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
完全包裹指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属于产品固有属性、直截了当接触内装物的材料层〔如粽叶、竹筒、肠衣、茶叶包、托盘、空心胶囊等〕,以及外包装收缩膜形式的包装层等不计算在内。
3.包装空隙率定义本标准中包装空隙率定义为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4.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定义本标准中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定义为用于保护商品所需的空间量度。
5.过度包装定义本标准中过度包装定义为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超过要求的包装。
6.包装空隙率限定化妆品标签上的净含量标注体积的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10%,净含量标注质量或其他的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3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1ml 或者1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85%;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5ml 或者5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7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15ml 或者15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6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ml 或者30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5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50ml 或者50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40%。
食品标签上的净含量标注体积的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10%,净含量标注质量或其他的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3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ml 或者30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50%;当内装物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50ml 或者50g ,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40%。
7.食品类别便于标准实施和产品监管,本标准依据《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将食品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膳食食品,其他食品以及综合食品32类,综合食品即包装内含有不同类食品的产品。
8.化妆品类别便于标准实施和产品监管,本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65号〕》,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要紧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类别包括: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护发类、散粉类、块状粉类、染发类、浴盐类、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蜡基类、牙膏类以及综合化妆品等,综合化妆品即包装内含有不同类化妆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