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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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长政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发[200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养地产市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调整,并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晋国土资技审[2004]4号文件批复,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一、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二、宗地出让、转让要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定标定地价。

三、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原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修定后的城区辖区内基准地价的暂行规定》(城政发[2001]第51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2、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间表(略)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Ⅰ级商业地1、太行东、西街两侧:东至长治市交通局,西至金威超市,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2、英雄路:北至广场,南至英雄南路大转盘处,东西平均进深150米。

3、府后东、西街:东至地税大厦,西至玛钢厂,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4、东、西大街:东至安古巷,西至西大街石油公司,平均进深150米,包括英雄台批发市场。

Ⅱ级商业地1、太行西街:金威超市以西,火炬中学以东,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2、太行东街:长治市交通局以东,和济医院以西,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3、紫金西街:东至老干部活动中心,西至紫坊桥,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4、长兴中路两侧至延安北路,西侧至Ⅰ级地地界,南至解放西街。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新政发[2020]9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新政发[2020]9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自然资源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全面完成基准地价的调整更新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调整范围青云城区、新汶城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各乡镇政府驻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1.土地权利状况。

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年期。

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3.土地还原利率。

商业用地6.5%、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

4.标准容积率。

青云、新汶城区为商业1.5、住宅1.5、工业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8;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及各乡镇政府驻地为商业1.3、住宅1.2、工业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0。

三、根据区位、景观、环境、交通便捷程度等情况,将青云城区、新汶城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三级;将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及各乡镇政府驻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三级。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咸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3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城区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咸阳市基准地价是2002年更新制定的。

根据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城镇基准地价应在二至三年更新一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城镇土地市场价值规律。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和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资产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市服务,现就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系统的更新工作安排如下:一、基准地价修编的意义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与编制是地价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是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决策依据,也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督调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基准地价对地价体系中的各类用途地价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控制作用。

定期及时更新基准地价能够保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我市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实施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中加强了对地价的管理,大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工作,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一是地价形成的机制不健全,人为干扰地价的因素还存在;二是基准地价更新不及时,现势性差,原基准地价与已发展了的咸阳社会经济现实不相适应;目前应用的基准地价是根据我市二○○二年的社会经济及地产市场状况编制的基准地价体系。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体现土地价值,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的杠杆作用和政府对土地价格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许国土资〔2017〕33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定期更新调整工作是地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我市现行的城镇基准地价自2015年公布执行以来,对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镇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一轮更新成果与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差异较大。

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对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调控政策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必须把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摆上日程。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平政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16〕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等规定,我市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通过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本次平度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包括城区和12个建制镇及白沙河街道(包括现建制镇驻地和已撤并镇驻地,共26个评价区域)两个层级。

城区部分依据《平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和《平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大致范围为:东至平度东立交(崔召至张戈庄公路),南到规划南外环路、青新高速,西到规划西外环路,北到潍莱高速北500米,评价面积共177.88平方公里。

12个建制镇及白沙河街道评价范围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的土地,兼顾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及独立的园区确定,总面积共183.26平方公里。

二、土地级别:根据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各种经济、社会、自然因素等条件,将城区部分的商服用地划分5个级别,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各划分4个级别;将南村镇、新河化工基地的各类用地综合划分为3个级别;其他镇驻地及2012年撤并镇原驻地的各类用地综合划分为2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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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
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79号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

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
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
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三、公布规则
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务网站和公共媒体,将基准地价调整成果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促进土地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省厅将在厅网站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

四、工作要求
做好基准地价调整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政策衔接工作。

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衔接,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
的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

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监督检查,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进行抽查。

从2011年2月起,凡是未及时调整基准地价和未按要求上报备案的地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的所有报省厅审批项目。

附件:××县(市、区)城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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