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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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赣地税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8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落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越权减免和变通,确保现行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要认真审核房屋的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准确掌握住房转让的实际所得额。

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须报送个人身份证件、交易房产的原房产证、原契税完税证、交易合同、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加强配合,提高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当地房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联合办公,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制度,综合利用存量房的历史交易价格、毗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和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等信息做好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提高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4.11.09
•【文号】国办发[1994]100号
•【施行日期】1994.11.0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规范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把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有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湘国税函[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123号2004年4月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2号)精神,认真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流,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作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在综合业务科明确专人负责交换信息的登记、清分、传递、核对和保存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信息交换工作情况交流会议,总结信息交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工作的质量。

二、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交换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各级国税机关的信息接收、登记、分发、传递和交换工作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一)省局机关的信息接收和分发、传递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接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信息(指"软盘和纸质材料",下同),将信息按照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范围进行清分并下传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下传数据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传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本级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湘地税函[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2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05号),以及总局个人所得税征管413工作思路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全面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原则上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开具年度完税证明。

2009年重点向行政事业单位及高收入行业的个人、个体工商业户、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高收入个人及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开具完税证明。

对以上个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各市、州局要根据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明细情况,认真核对个人纳税记录,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据实开具完税证明。

数据核实工作量大的个别地方,按期开具确有困难的,报告省局同意后可延期至7月底前开出完税凭证。

二、严防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泄漏鉴于个人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市、州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开具、投递和退信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完税证明,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国税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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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7﹞66号
【发文日期】2007-04-16
【实施时间】2007-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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