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府[2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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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深龙府办[2010]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二月二日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和扶持原村民统建上楼,根据龙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对原村民利用居住用途的建设用地,自行筹集资金建设,分配给原村民自用的统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社区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的项目,不能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条统建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原村民统建扶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立项第五条统建扶持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区城改办。

统建扶持申请应说明统建项目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用地审批情况、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股东大会的意见和住房分配方案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具有街道办审核意见的社区申请报告;(二)用地方案图、用地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建设方案(复印件);(四)有关建设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城改办汇总整理各社区的申请,提出原村民统建扶持计划,报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立项。

原村民统建扶持立项后二年未动工的,扶持立项自动失效。

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七条原村民统建资金扶持包括设计费、公共设施费和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扶持,标准如下:(一)设计费扶持按照每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公共设施费扶持按照统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快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由区政府持有或回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名下。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棚户区改造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筛选项目,安排项目实施次序,统筹谋划,稳步推进。

(三)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尊重权利主体意愿,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为全面完成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化城市、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特制定本纲要。

一、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深圳建市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

但是,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市过去的城市建设主要着眼于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没有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布局和开发。

经过多年的累积,违法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

城中村不仅村内环境难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并以其违法经营的手段破坏了城市的公平发展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继续承担“改革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率先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积极创新发展机制,并先后作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和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

同时,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规划和国土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区内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理性,也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深圳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结合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特区外新城建设,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城市运行机制,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00912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拆迁补偿及历史遗留问题规定整理(调整后)

20100912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拆迁补偿及历史遗留问题规定整理(调整后)

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的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的通知 (1)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 (1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16)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29)龙岗区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31)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1)关于印发《龙岗区大鹏下沙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41)关于印发《龙岗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45)关于加快龙岗区老屋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48)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51)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0)深圳市龙岗区旧村镇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64)关于印发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7)深圳市龙岗区旧村镇改造实施原则与规定 (71)龙岗区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 (78)关于印发龙岗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78)龙岗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公告 (85)关于印发龙岗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5)关于开展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89)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 89 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的通知深龙府办〔2009〕10号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意见

2005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意见

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旧村)改造目标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要以建设国际化城市,统筹、协调、提升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总目标,实现以下具体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消除城中村(旧村)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明显改善村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理顺村内土地财产权利关系。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目标编制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城中村(旧村)改造要力戒回避矛盾、单纯追求局部利益、不顾全市整体和长远利益等现象。

二、2005年的工作任务2005年是全面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开局之年,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科学制定2005年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编制各专项规划;按照“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要求,稳妥推进已启动的项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造模式和机制,总结改造经验;尽快完善决策和执行体系;深化、细化规章制度,使改造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决策和办事规则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作为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及决策制度1.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审议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必要时报市政府作出决定;研究解决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审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受理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的备案;审查批准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批准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村民统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扶持原村民住宅上楼统建工作,规范、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村民统建是指我区整体拆除重建的原村民旧村自用改造项目,包括原地拆除重建和异地重建两种类型。

第三条原村民原地拆除重建项目因城市规划的需要,项目中可适当安排部分配套商业设施,免收地价,但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小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原村民异地集中统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的,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与参与统建居民小组签订收回其现有旧村住宅用地协议,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户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下免收地价。

第五条原村民统建项目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向区城推办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及统建项目用地情况等内容;(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用地规划设计方案;(五)拆除范围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七)居委会、居民小组代表大会、业主意见;(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旧改办初步审查统建项目资料后报区城中村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区旧改办编制统建项目专项规划。

规划、国土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用地选址、规划许可、收地、土地出让手续。

第七条区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原村民统建项目。

区旧改办为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第八条申请扶持资金项目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资金扶持申请书;(二)区政府批准同意原村民统建的批准文件;(三)小区规划建筑设计合同书。

第十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程序:(一)居委会向街道办申请;(二)街道办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城推办;(三)区旧改办审查项目情况和核实资金计划,报区分管领导;(四)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五)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6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优化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类项目审批程序实现效能倍增的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及龙岗区发改部门批准的、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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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及附件(试行)深龙府[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房屋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七)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街道城中村改造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二)参与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和公众意见收集;(三)参与对确定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告工作;(四)参与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评审;(五)协助改造单位开展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六)协助区旧改办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七)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改造计划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计划分为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城市主干道沿线、各墟镇中心片区、旧村落。

第十一条中长期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和龙岗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组织编制,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年度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编制,根据中长期改造计划、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改造控制规模,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年度改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数量、规模、模式、投资规模和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综合整治项目列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综合整治是指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综合整治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街道办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街道办和居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章改造项目第十四条城中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改造范围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或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现代服务业的骨干项目、商业写字楼、物流项目、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研发中心、企业总部以及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区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应改建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不得改造成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七条产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经贸、科信、物流、旅游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论证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实行整体成片改造,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之外,不搞零星改造。

第十九条改造范围原有建筑物建筑密度原则上须大于35%。

插花空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并且插花空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二)改造范围内及直接受改造项目影响、需要拆迁安置的居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改造项目建设应达到以下目的:明显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完善公共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改造后土地房产权利明晰。

第二十二条区旧改办按年度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条件组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编制改造项目预案。

第二十三条改造项目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与城市规划;(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和改造性质;(三)改造项目用地初步规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四)工业区改造项目的产业主题;(五)有关改造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改造项目预案由区旧改办组织各街道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5日。

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改造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区旧改办和街道办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

公众对改造项目预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改造项目预案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区旧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改造项目预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纳入改造计划,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改造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由区旧改办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专项规划第二十七条区旧改办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专项规划具体研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的影响,确定项目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和产业主题,制定改造单元、改造期限、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改造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分块实施、项目分期批准,原则上分期改造地块每块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0万平方米。

公共设施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城市规划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改造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总人口、原村民人口、原村民户数、社会组织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村民收入水平、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建筑面积和质量、用地和建筑物产权、绿地景观、道路交通(必要时应作专题交通研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区城市功能的关系等,并综合分析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二)分析城中村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将总体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三)结合周边地区城市规划,研究确定改造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四)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合理的拆建比、建筑物总量及功能构成;(五)参照详细蓝图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定建筑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确定地块划分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室外空间环境和绿地系统建设布局,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布局;(六)提出规划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分期改造地块单元的布局和改造时序。

第三十条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编制完成后区旧改办应对专项规划进行公示,并根据公众的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和公示后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议。

整体拆建项目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局部拆建项目专项规划直接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整体拆建是指改造率(被拆除改造的建筑面积与改造前总建筑面积之比)在30%以上的项目。

局部拆建是指改造率不足30%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专项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区政府办公场所和受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六章改造单位第三十四条改造单位是指参与改造项目建设、签订城中村项目改造协议、受让土地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原农村合作企业自改、合作改造和其他企业单独改造三种形式。

原农村合作企业自改是指由原农村合作企业自行筹资,对所在城中村范围进行改造。

合作改造是指由其他企业与原农村合作企业合作,共同对原农村合作企业所在城中村范围进行改造。

其他企业单独改造是指由有资质的企业单独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原农村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的,改造单位为原农村合作企业,由其向区旧改办提出申请,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七条合作改造或其他企业单独改造的,改造单位由旧改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区旧改办在专项规划批准后发布改造公告,明确项目改造条件和改造单位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不得少于20天。

第三十八条投标企业在改造公告规定申请时间内,向区旧改办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等内容;(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改造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公共设施实施方案;(七)已达成拆迁补偿意向资料;(八)银行资信证明;(九)其他材料。

属工业区改造项目还须提供建设项目产业可行性研究资料。

合作改造的还须提交合作改造意向书。

第三十九条改造公告规定申请期满后申请改造的企业不足3家的,区旧改办须延长申请期限1次。

第四十条区旧改办组织街道办、规划、国土、建设、经贸、物流、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出最高分者为候选改造单位。

两家或两家以上申请企业同为最高分的,由区旧改办组织公证单位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企业为候选改造单位。

候选改造单位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为改造单位。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已达成拆迁补偿意向业主数量和比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片区用地规划方案、改造经验及信誉、公共配套设施的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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