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木制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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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2005年11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出口无ippc-木质包装处理情况说明样本

进出口无ippc-木质包装处理情况说明样本

情况说明
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有限公司于年月从进口一批货物,共件公斤,品名为,运单号:,报检号为,包装为木托。

由于我司疏忽未及时和国外发货商取得必要的沟通,宣传我国的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发布的2005年第11、32号公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新规),国外发货商出口时也没有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标准》对相关木质包装进行仔细检查,造成木托上未加盖IPPC标识,违反了我国检验检疫对木包装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我司已将相关情况通知外方,要求外方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家国外供应商对此情况已经了解,也知晓了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发布的2005年第11、32号公告,并保证对以后进口的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发货前认真仔细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IPPC标识。

同时作为国内收货人,我司在日后进口货物的时候,尤其是进口木质包装时,加强同外方的沟通,宣传我国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进口木质包装要求,在外方出货前确认有无IPPC标志,以邮件照片形式确认,以此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并向贵局保证今后进口的木质包装,在其显要位置上标识有IPPC
标志,如果再发生此类情况,愿意接受贵局的任何处罚。

现我司特向贵局申请销毁无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

我司不需贵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望批准。

由此给贵局工作造成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声明!
有限公司
201 年月。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补充说明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

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

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

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

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出口到澳大利亚木制品声明

出口到澳大利亚木制品声明

出口到澳大利亚木制品声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我们的木制品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以下是我们的声明:
1. 材料采购:我们将严格执行来源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到的木材均合法,并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我们将不使用非法砍伐的木材或来自可疑来源的木材。

2. 合规认证:我们的木制品将符合澳大利亚的相关合规标准和认证要求。

我们将确保产品通过相关认证,如澳大利亚森林认证(AFEC)或其他类似认证,以确保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3. 运输和包装:我们将确保在产品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符合澳大利亚的相关要求。

我们将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保护产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4. 标签和说明:我们将在产品上提供清晰的标签和说明,包括产品材料、制造商信息和相关认证信息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并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5. 合作与监督:我们将积极与澳大利亚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客户合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我们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以确保我们的产品符合规定。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国际木材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新动态,不断
改进我们的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质量,以适应澳大利亚市场的需求和要求。

我们坚信,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高质量和符合要求的产品,才能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任和支持。

IPPC木质包装声明[5篇材料]

IPPC木质包装声明[5篇材料]

IPPC木质包装声明[5篇材料]第一篇:IPPC木质包装声明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公司现有提单号为,货物品名为,数量为,重量为,贸易国别/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为的货物入境。

本公司郑重承诺,该批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在输出国际或地区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了检疫除害处理,并已在木质包装上加实施了IPPC认可的专用标识,特此声明!本公司保证该声明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第二篇:木质包装声明出境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向贵局郑重声明:以下所述出境货物包装中不含任何木质包装材料。

货物名称:分散染料数/重量:报检号/原产地证申报号:批次号:我单位对此声明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出口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三篇:IPPC木质包装证明 2木质包装证明TO:本公司现有运单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品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为__________________,贸易国别 / 地区为__________________,原产国/ 地区为__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入境本公司郑重承诺,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已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了检疫除害处理,并已在木质包装上加施了IPPC认可的专利标识。

特此声明!本公司保证该声明是真实的。

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第四篇:无木质包装声明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格式无木质包装声明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参考格式)无木质包装声明(参考格式)致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兹声明:本批货物________________(货名)_____________(数量/ 重量)不含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符合性声明.doc(木制品)

符合性声明.doc(木制品)

附件3
符合性声明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向贵局申报的(报检号为:,合同号
为)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________,
HS编码:______,数量:____,货值______,
输往国/地区:________,经检验,该批货物:
□符合输入国/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符合买方要求。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准确无误、真实有效,特此声明。

公司印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1.□检测报告已备案(编号_______)
2.□企业检验报告
注:1、上述符合性声明应由生产企业或发货人出具;2、请在各符合项前□中打勾;3、检测报告是指经CM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社会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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