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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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基础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的变更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汕府办[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为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本办法所称“三旧”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

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三日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推进实施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三旧”改造的范围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

包括市区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重点改造范围是影响城市功能布局、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发布时间:2011-11-2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

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我办研究制订了《“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应储尽储”的原则,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现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分类(一)根据用地类型不同,改造方案业务类案件分为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

(二)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城、旧村或者旧厂房地块时,以主要地块的用地类型确定业务种类。

二、统一申报按照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业务,分别按以下规定申报:(一)旧城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二)旧村改造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报,由区政府审查后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三)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土地单一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成片连片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1.2 改造范围与条件1.3 改造的法律依据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2.2 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方的资格审核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3.1 项目申报条件3.2 项目申报程序3.3 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改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编制原则4.2 设计审查与批准4.3 规划与设计的变更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处理5.1 土地使用权确认5.2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5.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章:改造实施程序6.1 改造方案制定6.2 改造方案审批6.3 改造施工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7.1 资金来源与筹措7.2 资金使用规定7.3 资金监管与审计第八章:改造成果的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流程8.3 质量保证与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机制9.2 违法改造的法律责任9.3 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与备案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改造主体(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参与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东莞市____________附件清单:____________(注:附件应包括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改造范围与条件“三旧”改造适用于东莞市规划区内需更新改造的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 改造的法律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改造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改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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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根据省、市现有“三旧”改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情况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二、单元规划管理分工用地规划科、村镇科:分别负责相关镇街“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查的牵头工作,其中用地规划科负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其他镇由村镇科负责。

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三旧”办审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规划编制科:负责因“三旧”改造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部分的审查,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规委审议的程序。

交通市政科:负责“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交通、市政部分的审查。

三、单元规划管理程序编制计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规划成果复核——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四、各程序具体要求(一)编制计划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必备资料(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2)《××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建议书2份。

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原因、背景、要求和依据;规划范围内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附“三旧”用地范围图,以航拍图为底图,标示出经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范围和单元规划范围);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对该地区要求(附编制区规划图,分别以土规、生态控制线规划、总规、控规或基础设施协调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关规划为底图,套上单元规划范围);地区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编制规划的技术路线与工作重点;规划设计单位选择情况(附设计单位规划资质、建筑资质证明复印件);编制工作组织计划;任务书。

注:附图应单独附后,为A4或A3图幅。

(3)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4)电子文档1份。

包括:项目建议书WORD格式,附图DW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PPT文档。

2、审查内容(1)规划范围的划定是否综合考虑了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规图则界线、市政道路或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规划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5公顷。

(2)与“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是否冲突,改造界线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3)与城镇体系规划、总规、生态控制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规等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原则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和冲突能否解决。

(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满足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已在规划局备案的要求。

(5)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目标、技术线路、工作重点与难点是否清晰和合理。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2)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审查,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经窗口退件;(3)重要片区或有特殊情况的片区,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提交局控规审查小组或局务会审查;(4)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草拟批复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二)规划方案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必备资料(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方案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规划方案3套、简本6份(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深度要求详见附件2)。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方案,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PPT文档。

(6)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若在编制计划时已提交,此阶段可不再重复提交。

)(7)镇政府出具的对拿地成本、土地评估情况说明的函(附拆迁安置方案、拿地成本审核表、土地评估报告、镇街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函件、拿地成本审核表加盖镇街政府公章,土地评估报告加盖评估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4)。

2、审查内容(1)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备;(2)对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

(2)各科室初审,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汇总。

(3)如需召开方案汇报会的,会议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筹备和召集,局领导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局控规审查小组成员、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相关人员、镇街分管领导、镇街规划所同志、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4)如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向局务会汇报。

(5)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根据科室意见和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召开沟通协调会的增加5个工作日,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再增加5个工作日。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单元规划在规划结构、功能、容积率等方面对原批准控规有较大调整的,在规划成果报送前,应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由规划局和镇街政府联合组织,所需经费由镇街政府承担,涉及商业量大、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源保护等问题的,应邀请市经信、文化、环保、水务等部门专家参加。

(四)规划成果审查(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成果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完整的规划成果3套、简本6份(含对上一轮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的回应说明,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成果深度要求详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成果,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PPT文档。

(6)专家评审会意见1份(须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提供)。

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按照上一轮的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和控规调整的要求。

(3)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其它相关规划的信息数据是否吻合。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

(2)各科室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规划编制科汇总。

(3)控规调整提交局务会讨论,由规划编制科向局务会汇报,如单元规划仍有问题需要解决,一并提交局务会汇报。

(4)规划编制科根据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增加5个工作日。

(五)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A、规划公示参照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必须要在改造单元所在地现场或当地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和控规调整内容,公示主体、公示方式、公示结果参照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办法进行。

(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规划编制科负责控规调整公示内容的审核,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负责单元规划公示内容的审核)B、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由镇街将单元规划送至市“三旧”办,再由市“三旧”办发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三旧”办负责将部门意见反馈给镇街。

具体报送要求按照市“三旧”办有关规定。

(六)规划成果复核(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镇街在公示结束并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单元规划、控规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复核。

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的处理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规划成果2套(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成果深度要求详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5)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1份(附公众意见原始凭证,加盖镇街政府、设计单位公章)(6)部门意见回应书1份(附部门意见,加盖镇街政府、设计单位公章)(7)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成果、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部门意见回应书,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

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合理处理了公众意见和部门意见。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和控规调整的要求。

(3)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其它相关规划的信息数据是否吻合。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

(2)各科室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规划编制科汇总。

(3)如需提交控规小组会或局务会讨论的,由规划编制科汇报。

(4)规划编制科汇总复核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增加5个工作日。

(七)报市规委会审议由镇街将控规调整报至市规委会办公室,报送资料及要求按照市规委会现行规定,报送资料中增加“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拆迁安置方案、土地评估报告作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的附件。

(本环节由规划编制科协助镇街,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配合)(八)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由镇街将单元规划报至市“三旧”办,报送资料及要求按照市“三旧”办有关规定。

(本环节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协助镇街,规划编制科配合)(九)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3)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

(4)规划成果7套(设计单位盖出图章,专家评审会意见、规委会审议意见、“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应一并制作入成果,其中2份盖章后返还给镇街规划所使用)。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文本、说明书的DOC文件,所有图纸的DWG、JPG文件,文本、说明书、图纸的PDF文件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资料一致并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

(2)牵头科室就各自负责部分进行初审,并及时相互沟通意见。

(3)符合成果要求的,由牵头科室加盖成果审查章,并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档案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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