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4号在被动丧失控制权交易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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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报 表 中 的投 资 收益 只确 认 权益 法 的利 润 ,同时 抵销 个 别 报表 出售股权 的投资 收益 。该 规定 的 “ 入 ” 计 是个 “ 作” 动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首先,该解释明确了企业会计政策的概念和涵义。

会计政策是企业为了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处理企业交易和事项的规则和方法。

企业会计政策的确定应当建立在与企业业务实质相符的原则上,并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选择。

其次,该解释强调了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企业应当在连续多期内保持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即在没有合理的变更原因的情况下不应更改会计政策。

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当通过披露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影响范围和金额,以及将影响进行合理估计。

此外,该解释还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进行了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应当从变更前期相应报表项目的账面数开始调整,且应当进行逐期调整。

变更前的会计政策不能再用于编制当前和之后的财务报表。

对于会计估计的确定和披露,该解释也做出了规定。

会计估计是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进行的有关账面金额的估计,例如预计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等。

对于关键会计估计,企业应当充分披露相关假设和参数,并说明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解释还对会计变更估计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确定会计估计时,根据可得到的最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

当后期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先的会计估计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相应披露。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确定和持续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明确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和会计估计的确定和调整规定。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与企业经营情况、经济资源变动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用信息,以供相关用户进行经济决策。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解释强调了会计基础和会计政策的选择。

企业应当选择与业务实质相符的会计基础,并明确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则解释第4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并范围和合并日的确定:合并范围是指确定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

按照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控制权来决定其他企业决策的企业,应被视为控股企业,并需要对其全面合并。

对于合并日,如果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则应将控制权的转移日期作为合并日。

二、商誉的计量和处理:商誉是指控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支付的高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正价值的额外金额。

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商誉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准则解释第4号给出了具体的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四、合并后的发生额和损益分配: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如何处理,以及合并后的损益如何分配给各个合并方。

例如,对于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或重分类;对于合并后的损益分配,应按照各方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准则解释第4号的发布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一致性。

同时,该准则解释也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审计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然而,准则解释第4号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对于商誉计量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准则的制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其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交易结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需要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融 负债 的 分 类 、 期 关 系 的指 定 、 入 衍 生 工具 的分 拆 等 。 套 嵌 但 是 , 并 中如 涉及租 赁合 同 和保 险 合 同且在 购 买 日对 合 同 合
权投 资或 其 他相 关金 融 资 产。 置后 的剩 余 股 权 能 够对 原 有 处 子 公 司实 施 共 同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 有 关 成 本 法 糕为 权 益 按
四、 企业 因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或 其他 原 因丧 失 了对 原 有
服 务、 评估 咨询 等 中介费 用以及 其他 相关 管理 费 用. 当于发 应 生 时计入 当期损 益 。 同一控 制下 的企 业合并 中。 非 购买 方发 生
的上 述 费用 。 应当如 何进行 会计 处理 ?
处理; 同时 . 于 剩 余股 权 , 当按 其账 面价 值 确 认 为长 期 股 对 应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和 负债 , 当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应
定 , 合 购 买 日存 在 的 合 同 条 款 、 营 政 策 、 购 政 策 等相 结 经 并
关 因素 进 行分 类 或指 定 , 主要 包括 被 购 买 方 的金融 资 产 和金
法 的相 关 规 定进 行会 计 处 理 。
条 款 作 出修 订 的 , 购买 方应 当根 据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的规 定 , 结
合 修 订的 条款 和 其他 因素 对 合 同进 行 分类 。 三、 企业 通 过 多次 交易 分 步 实现 非 同一 控 制 下企 业 合并
的, 对于 购买 日之前 持 有的 被购 买方 的股 权 , 当如何 进行 会 应
计 处理 ?
f ) 合 并财 务 报 表 中 , 于 剩 余 股 权 , 当按 照 其 在 二 在 对 应 丧 失控 制 权 日的 公允 价 值 进 行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公 允价 值 之 和 . 去 按 原 持 股 比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减 原有 子 公司 自购 买 日开 始持 续 计 算 的 净资 产 的份 额 之 间的 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我国财政部于2002年颁布的一项准则,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核算对象、会计政策的确定、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下面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它适用于除金融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这表明该解释是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实践,并且不适用于其他特定类型的企业。

其次,该准则明确了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根据该解释,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指企业整体,即企业的所有权益者的权益和经济业务。

准则规定了确定企业整体的方法,包括确定是否构成一个经济整体、是否具有持续的会计披露义务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三,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确定提供了指导。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做出的一系列假设、选择和判断,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会计政策应根据与企业相关的实际情况和经济业务来确定,并且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

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

另外,该准则还对会计核算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交易基本原则、货币计量基本原则、持续经营基本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确保会计核算处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为企业提供可比性较强的财务报表。

同时,准则还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如收入确认、成本计量、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等,为企业会计核算实践提供了指导。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通过该准则的解释,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实践,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等5个会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本文对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1.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集团内发生的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不是同一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接受服务企业应当区分有无结算义务进行处理,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本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弥补了这一空白,理顺了实务中不同形式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征求意见稿将股份支付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流向划分股份结算的方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关于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只针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 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第十六章存货部分的规定,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三)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包括:资产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二、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一)受让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受让金融资产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处置金融资产时,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并将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会计实操]会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实务中,因股权转让导致企业增减子公司或其他下属企业的情形非常普遍。

由于股权转让不但影响企业当期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情况,而且对以后期间产生持续影响,因此其会计处理问题值得关注。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指出:“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①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上述规定与原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1)对于剩余股权,不能按照个别财务报表中经调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后的账面价值计量,而是要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这就可能导致剩余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大幅增值。

(2)合并财务报表中丧失控制权当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全部对应的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简称为“净资产份额”,包含购买日形成的商誉)。

该公式可进一步变形为:投资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处置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剩余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处置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剩余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对于公式中的这两个括号,可理解如下:(1)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了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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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会计 准则解 释第 4号》 以下简 称解 企 (
释 第 4号 ) 若适 用 , ? 解释 第 4 相关规定 号
在 被 动丧 失控 制权 的 交易 中如何 具 体运
( ) 一 被动丧 失控制权 后剩余股权的计

释 第 4号 的 具 体 应 用 。
【 关键词 l被动丧失控 制权; 剩余股权 ; 计量基础 ; 公允价值
市场经济条件下 , 企业 常采 用投 资 、 收 购、 兼并等方式 开展 多元化经营 , 母公 司购 买、 处置子公 司, 引起被 投资单位股 权结 会 构变动和控股股 东更换 。即使是其他 投资 方的增减资活动 , 也可 能导致股权 关系的 变化 ,由此 引发 的相 关会计问题 已引起会 ( ) 一 原有子公 司该项 资产 和负债 的终 止确认相 同 无论何 种原 因丧失 控制权 , 投资 主体 均不再控 制原有 子公司 的各项 具体 资源 , 它们不应 当再纳入合 并财务报 表。 原有 对 子公司有 关资产 和负债 的终止确 认 。 动 被 股权投 资或相 关金融资产 。 如果剩余 股权


被动丧失 控制权 引发的会计 问题
交 易 性金融 资产 或 可供 出售 金融 资 产 ) , 均 需 要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 照取得时( 按 即丧 失 控制 权 日 ) 新 重 计 量 。 剩余 股权 会计 处理 , 动丧 失 控 对 被 制 权 与 因 处置 部 分 股 权 而丧 失 控 制 权 ,
照该项新 的资产取得 时的公允价值 计量。
若子公 司为上 市公 司 , 剩余股 权对被 投 资单位 的影响在 重大影 响之下 的 , 其公
允 价值 应 当以 该子公 司股 票 在丧 失 控制
权 日的市价计 算确 定 ; 若子 公司 为非上市 公司, 或者剩 余股权 对被投 资单位 的影 响
因丧失控制权 , 在合并报表 中均存在终止确认原有子公 司的具体 资源和重新计量剩余股权的问题 , 当遵循同一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以 应
实例 说 明 在 子 公 司向 第 三 方 发 行 股份 而 导致 投 资 主体 丧 失控 制 权 ,且 剩 余 股权 能 够 对 原 有 子 公 司 实施 重 大影 响或 共 同控 制 的 情 况 下 解
=、 解释第 4号规 定在 被动丧 失控制 权 交易中 的运用 母公 司在被动丧 失控 制权后 , 剩余股 权可 继续作 为长期股 权投资 核算 。 或重分 类 为其他相 关金融资产 核算 。 文主要探 本 讨剩 余股权仍 作为长 期股权 投资核 算 , 并 对 原子 公 司具 有共 同控 制或 重 大影 响情 况 下解释第 4号 的运 用。
处置 部分 股 权投 资等 原 因丧 失 对原 有子
公司 控制权的相 关会计 处理进行规 范。 在
实务 中 , 由于子 公司 向第三 方发行股 份等
原 因而导 致投 资 主体 丧 失对 原 有子 公 司 控制权 的现象屡 有发生 。 本文将 此类非处 置股 权而 丧 失控 制权 的 交易 称之 为 被动 丧 失 控 制权 。如 爱 使 股 份 ( 0 6 2 于 605 ) 20 0 8年 1 1月 决定 放 弃对 控股 子 公 司天 津鑫 宇 高速公 路 有 限责任 公 司增 资 扩股 的权利 。鑫宇 高速增 资后 , 爱使股份 持股 比例 由原来 的 7 %被 动减 至 4 % ,丧失 0 9 对鑫宇 高速的控 制权。 类交 易是否适用 此
能够 对原 有子 公 司实 施共 同控 制 或重 大
影响 , 应作 为长期股权 投 资核 算并按 有 则
关成 本 法转 为权 益法 的相 关规 定 进行 处
理 , 同剩 余股 权 自初 始投资就 采用权 益 如 法核算 。 追溯调 整后 的长 期股权投资账 面 价值 , 以初始投 资 时的公允价值 持续计 是
计实务界和会计规 范制定部 门的重视 。本 文主要探讨母公 司因其他投资方增资 引起
被动减持股份 。丧 失对 原子公司的控 制权
丧 失 控制权 与 因处 置部 分股 权 而丧 失 控 制权是相 同的。
( ) 余股 权 初始 确认 的计量 基 础 二 剩
相 同
பைடு நூலகம்
量的结果 , 是成本法 转换权 益法 的要 这只
应 遵循 同一 原 则。
对子公司 的控制是 一个 非常重 要的转折 。
母 公司控 制子公 司时 , 以对子 公司各项 可
近 期财政部 发布 的《 业会计 准则解 企 释第 4号》 财会 [ 0 0 1 号 ) 对 于 因 ( 2 1 15 中,
资源 的支 配 、 用 实施 具体 控制 。 以在 利 所 合 并财务报 表 中 , 子公司 的资产 以母公 司 可控制的各 项资源 的具体 存在形 式体现 。 失去对原有 子公 司的控 制权 时 , 公司能 母 控制 的只是 这 项股权 而 非子 公 司 的具体 资源 , 以在 合并财 务报表 中将剩 余股权 所 作 为一项新 的资产 进行初 始确认 , 理应按
囊 I 叠C G 囊 E ; 制 解 N 0 I
解释第 4号在被 动丧失控制权交易 中的运用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学 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 摘
要 】文章探 讨 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4 相关规 定对被 动丧失控制权情况 下剩余股权会计 处理 的适用性 , 为无论何种原 号》 认
求, 与丧 失控制权 日的公允价值 无关 。
而实施共 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 ,剩余股权仍 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核 算的相关会计 问题。
2 合并财 务报表 中剩余股权 以丧失 控
制权 日的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 对母公 司而 言 , 从控 制子公 司到丧 失
无论 何 种 原 因丧 失控 制权 ,剩 余 股 权 作 为一项 新 的资产 ( 长期 股权 投 资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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