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三、具体案例分析
四、总结
正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治安管理
处罚的一项明确规定。
该规定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依据其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为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具体处罚力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为例,如果某人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这样的处罚力度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具
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1. 1 10 .5 22 0 ) 160 9
分究 竞该行 为处 于犯罪 的哪 个阶段 , 预备 阶段还是 实行 阶段 , 犯罪 未遂还是 犯 罪预备 亦或是 犯 罪 中 。 是 是 止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自愿有 效 防止犯 罪结果 发生 的打 算 。这 种 内心的想 法必 须是行 为人认 为客观 上犯罪 行为可 以继 续实行 下去 , 既遂 的可能 , 有 但 在庭 审过程 中辩 护人提 出余某 等人的行为属 于犯罪 中止 , 并 是 其基 于 内心的 原因 自愿放弃 的 。是否 基于客 观障 碍产 生放弃 且 因为本案 情节 显著轻 微 , 害不 大, 危 不应 当 以犯 罪论处 。 的想 法是 区别未 遂与 中止 的关键 : 次 , 再 犯罪 中止要 求客观 上有 对 于本案 中的争议 , 笔者 先从刑法 理论上对故意 犯罪形态谈 中止 的行为 ; 四 , 第 结果 上要求 中止行 为具有有效 性, 使得 犯罪未 起 。所 谓 故意犯 罪形态 , 指故 意犯 罪在其发 展过程 中, 是 由于某 能既遂 。 结合上 述理 论, 范某 、 某等人 的行 为是犯 罪 中止 还足 犯罪 余 种原 因出现 结局所 呈现 的状态 , 即犯罪预 备、 犯罪未遂 、 犯罪 中止 与犯罪 既遂 。 从大 的分类 来 说, 故意 犯罪形 态分为完 成形态 和未 预备 , 就需要 追究 斗殴没 有继 续下 去的原 因了 。本 案 中, 这 首先 完成形 态。 中既遂 是完 成形 态 , 罪预备 、 罪未遂 、 其 犯 犯 犯罪 中止 是对 方王某 没有 了斗殴 的故意 , 者说他始 终就没有 过斗殴 的想 或
聚众斗殴案例

聚众⽃殴案例曹某等三⼈聚众⽃殴案【问题提⽰】责任⼈的范围?对于积极响应但临场退缩⼈员能否认定犯罪中⽌?持械⽃殴者与⾮持械者在量刑时如何区别体现?⽃殴相对⽅存在过错对量刑调节有何影响?聚众殴⽃中作⽤较⼤分⼦在其他共犯均落⽹后投案这⼀情节,在量刑时如何掌握?【要点提⽰】以对持械是否存在共同犯意,作为认定承担持械⽃殴责任⼈员的范围;对临场退缩,但⼜不能有效阻⽌犯罪继续或结果发⽣的,不能认定犯罪中⽌;对持械与⾮持械⽃殴的责任差别,应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体现:⽃殴相对⽅的主观犯意、聚众情节及⽃殴⽅式等情况,均会影响量刑基准刑调节幅度;较之犯罪后及时投案,作⽤较⼤分⼦最后投案的量刑调节幅度不宜过⼤。
【案例索引】⼀审: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2011年6⽉17⽇)。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民检察院。
被告⼈:曹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20⽇15时许,北京瑞⼤盛达电器有限公司员⼯于海俊(男,18岁,已判决)与深圳市奥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被告⼈曹某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内因争夺客户发⽣纠纷。
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员⼯⾼庆林(男,29岁,已判决)与深圳市奥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陈某(男,25岁,另案处理)进⾏谈判未果。
后双⽅各⾃纠集⼈员前来帮忙,商庆林纠集了姚千秋(男,25岁,已判决)、张达(男,17岁,已判决)、刘洋(男,17岁,已判决)等⼗余⼈,陈某纠集了被告⼈曹某、⾼某某、⽜某某等三⼈。
后被告⼈曹某向⾼某某提议准备⼑具,被告⼈⾼某某将装有⼑具的推车推⾄曹某⾝边。
当⽇20时许,被告⼈⽜某某被陈某叫回现场后,伙同曹某、⾼某某继续与⾼庆林⼀⽅在沃尔玛超市内对峙。
⾼庆林⼀⽅纠集的⼈员在分发⽊棍后,经⾼庆林突然发令,与陈某⼀⽅纠集的⼈员开始互殴。
期间,被告⼈曹某持⼑参与互殴,被告⼈⽜某某逃离现场。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网,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开办,律师团队长期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辩护成效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团队一贯秉承“专业打造诚信品质”的效劳理念和诚信勤勉的职业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在长期执业进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成效,深适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玄少刑初字第15号【案件情形】被告人周杨,男,1981年10月8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杨波,男,1989年9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裁决中对被告人杨波的缓刑裁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波202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4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9月19日诞生,汉族,原龙翔工程检测员工。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1月12日诞生,汉族,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新港综合治理办公室员工。
202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作者:邱晓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聚众斗殴罪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此罪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
本文认为,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系相同法益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尽管对象错误,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如果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打击错误,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形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竞合,也可能不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词复行为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作者简介:邱晓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58-02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聚众斗殴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复行为犯。
所谓复行为犯,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包含两个以上“行为”的犯罪。
典型的复行为犯如抢劫罪、强奸罪等等。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占有财产”两个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行为” 两个行为。
而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两个不独立成罪的行为,故聚众斗殴罪属于复行为犯。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其主要理由为: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而且“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即便临时起意的斗殴,“临时起意”很难说没有“临时聚众”的意思,共同犯罪本来就有事中共谋情形的存在。
而积极参加者也对自己将要参加的是“聚众”的斗殴有一定的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聚众性”的认定。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律师受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韩某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这一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事前没有预谋要持械。
其次,韩某没有持械。
再次,韩某在这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中系被召集人,积极参加者,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韩某不应该对共同犯罪中的整个行为即持械行为承担后果,韩某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即应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在以上的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韩某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是量刑过重,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点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另外该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该规定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罪量刑的基准刑是一年,从以上的量刑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韩某量刑没有遵照这些规定实行。
另外,在本次犯罪中,韩某的地位和作用与已决犯杨某相仿,但杨某仅仅比韩某多了两个月,那么根据此量刑指导意见,一审法院也没有正确适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小编希望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聚众斗殴这种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当中,确实也发生过聚众斗殴当中的其中有一方停止了这种行为,并且有一部分是建立在已经发现将对方打得特别严重的状况下赶紧停止了。
但是自己停止并不代表着被打者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可是聚众斗殴的主要责任人肯定也会考虑到聚众斗殴中止的这个行为,认为自己终止了相关犯罪行为是可以被从轻判决的。
一、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且能够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轻伤怎么判?
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复等心理动机,肆意破坏社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