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契税问题,成套使用权住房,住房产权变更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农﹝2000﹞4号
【发文日期】2000-03-09
【实施时间】2000-03-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867号)中第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办理产权变更”。
经研究,对这一产权变更的有关契税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得产权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书面通知之日;
三、计税依据为:原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出资总额;
四、纳税申报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房地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放活小企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文 号】沪体改委﹝1997﹞34号【发文日期】2001-06-24【实施时间】2001-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见本册“经济体制改革”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文的附件二)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凡企业资产量较大,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尚未置换的国有资产仍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部分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并向借出方缴纳资产占用费,其费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商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后若有变动,办理有关资产变动手续;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按“ 零价”向职工出让,改制企业承担债权债务;若职工出资,则进入资本金。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
当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股。
改制前三年亏损或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的企业,通过努力,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后,应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持续比例降到30%以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沪财预[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通知(沪财预[2009]21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
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
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理调整区县利益(一)对企业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跨区迁移行为,调整收入基数。
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
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区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财政部门沟通企业迁移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1年本市部分集成电路企业(产品)认定名单的通知
【标 签】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所一﹝2001﹞403号
【发文日期】2001-12-31
【实施时间】2001-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二○○一年上海市第二、三、四批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名单和二○○一年上海市第一、二、四批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和《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法[2001]3号)的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1、二○○一年上海市第二、三、四批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名单(略)
2、二○○一年上海市第一、二、四批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名单(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