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_存在_运行及规制_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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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作者:肖瑶高奕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点,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是任何关于司法的改革都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从笔者正在进行的题为《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展望——从上海市刑庭审判实例入手》的课题的初步调研成果出发,结合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关的理论,在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如何认识、如何保证以及如何规范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自由裁量定罪量刑审判独立基金项目: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立项。

作者简介:肖瑶,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刑事法律;高奕晴,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3-03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一词源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或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有审判权的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限缩还是扩大,由于出发点的不同,人们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关系最为密切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通过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比,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单从文字上来看,这一法谚简洁明了,但事实上,正如同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样,罪刑法定也不能停留在语义学的分析上,而必须在历史的深度和社会的广度中去探寻其内涵与价值。

罪刑法定可以追溯到英国大宪章,但当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确立时已经到了启蒙运动。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

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

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

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

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规范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规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l 、克 服 法 律 固有 缺 陷之 需 要




法律不是万能的 ,它本身会存在很多的缺陷和弊端 ,包括在法律 的 制定上存在着滞后性 ,法律规则有一定的狭隘性 ,法律语言表达 的意思 具有一定 的片面性等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社会如何发展 ,人类 都不 可能完全 的认识世界 ,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同时法律也不可能 约束 未来 出现 的新状况 ,更不可能制定 出一劳永逸的法律制度 。因此法 官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中,正确 的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克服法律 固有 缺陷 是非 常重要 的。 2 、发挥 法官的能动性之 需要 由于立 法活动会受到各种条件 的制约 ,立法者通过立法 活动所制定 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 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 ,那么 同样法官在 审理案件 的过 程中不可能做到全部依靠 现有 的法律来结案 。法官相较 于立 法者来说更 能接近社会生活了解社会 现状 ,对社会生 活中所 出现 的新情 况及时 的加 以掌握 ,从而在审理案件 中及 时考虑 出现的新情 况 ,作 出最优 的判 断。 在审理案件时 ,证据认定的各个 方面都要 有法 官来确认 ,这些个方 面都 要求法官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行使 自由裁量 权。
直到后来法官法的颁布法官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才有了更多的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但是这些专门人才也是会出现集中的现象经济越发达的地方高素质的人才越多而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相对来说比较低这就导致了司法队伍差距扩大
我 国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 问题 与 规 范
王文文
才都 能够胜任法官这一职业 。作为法官 ,他们在司法审判 中扮 演着很重 要的角色 ,他们必须有很强 的专业知识 ,也必须有很高 的辨别 是非的能 力 ,能够在 了解案件 的情况下作 出最优判决 。在过去法官 比较稀缺 ,只 要是高校毕业生不管有 没有专 业素质 都进 了法 院 ,他们 来 自不 同的领 域 ,不同的专业 ,法官 素质 良莠不 齐。直 到后 来 《 法 官法 》 的 颁布 , 法官准人的门槛越来 越高 ,才有 了更 多的学 习法学 的专业 人才 ,甚至 出 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 , 但 是这些专 门人才也是会 出现集 中的现象 ,经济 越发达的地方高素质的人才越多 ,而经济 不发达 的地方专业 人才 的综合 素质相对来说 比较低 ,这就导致 了司法 队伍差距 扩大 。法官在行使 自由 裁量时 由于 自身素质的差异 ,不能够对 案件有 清晰准 确的认识 。从 而导 致 自由裁量 的权力被 滥用 , 目前我 国法官从 总体 来讲 综合 素质 不是 太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编号: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内容提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是世界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司法部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国内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概念阐述中,归纳其具有主体专属性、案件从属性、自由相对性、范围特定性等共性特征;从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演进轨迹中,阐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定位,英美法系对其持积极、开放态度,大陆法系对其持消极、限制态度,规制方法也各有侧重;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裁量权行使任意与失衡问题出发,在权力指向—案件、权力运行—程序、权力主体—法官等角度,阐述笔者对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的观点和建议,期冀能够推动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运行、规范行使,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和正当目的。

(全文共8777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个案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特别是行使范围及规制方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寻的重要课题。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在中国特色渐进法治进程语境中,探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既充分保障裁量的“自由”,又合理控制自由的“限度”,以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览从世界范围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于各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大量的案件审判中广泛运用此项权力解决纠纷裁决案件,乃至其成为法官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司法权力。

但何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无一个权威、公认、统一的概念。

不同学者、法官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述。

(一)国外的不同界定(1)梅里曼的观点。

法官自由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一词源自西方法律文化。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自由裁量权被视为衡平法对英美法系两大特殊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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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官; 自由裁量权; 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 DF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5981 ( 2016 ) 01 - 0020 - 06
一、 审判过程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定
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为当事人实现自我利益提供了选择 诉讼理由、 诉讼方式, 挑选管辖法院等诸多行为的自由 。 然 而, 当事人的自由行为能否获得其预期的效果,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司法机构对于其行为的认可和支持 。 从一定角度 分析, 当事人的诉讼自由说明法律本身存在空隙或者说故意 留下空间 余 地, 这些空隙和余地就是法官具有的自由领 —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选择和裁量 。 这就构成一种基于 域— 自由选择而形成的司法方式 。 自由选择的权力是自由裁量 权涵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 : “自由裁量权是 授、 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 A·巴拉克指出 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 其中每一个
[1 ]7 ” 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和自由的 。
确还是错误。( 五) 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性, 即对其裁决不得 上诉。( 六) 指具有立法意义的裁判权 。
[2 ]13 - 14
美国著名法学
“无 家罗斯科·庞德在论及司法活动时所阐述的现代司法中 , “自由裁量、 法司法” 经历的五个发展阶段 自然正义、 公平与 ( 罗马法上的) 衡平、 , 良心、 法律规范的公平适用 ” 也是对于 司法自由裁量权历史过程的概括描述 。
② 现代国家运用立 衡理论无疑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杨 翔 我 国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存 在 运 行 及 规 制
“忽视” 的 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中国法律机制事实上具有的 大陆法系特征, 以为在这样的法条主义环境或者约束下, 法 “自由裁量权” , 官没有或者不应该具有任何所谓的 法官的全 — —严 格 依 法 部职责 就 是 查 明 事 实、 适 用 法 律 进 行 裁 判— 办案。 就中国司法模式而言,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运行实 际上呈现出极其宽泛和复杂状况, 原因在于当下的法律体系 仍然是不够健全和完备的, 客观上留有大量空间需要在司法 环节中通过审判进行弥补; 也在于中国目前多层级 、 多部门 复杂立法体系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仍然存在相互 矛盾和冲突, 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本身就必须面对( 尽管不是 经常面临) 如何在不同法律规则之中选择法律依据; 同时, 审 判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设置, 将形形色色 的证据、 材料通过不同的审判环节逐步归纳变成与相关法律 规则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和关系的复杂过程 。 在任一个案件 的审理过程中, 材料的选择和取舍及其与法律规则的对接都 充斥着法官经验、 智慧的运用, 因此整个审判活动充满有限 个性发挥和自由裁量色彩 。 因此, 我国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实际上普遍存 在。我们需要厘清的是: 什么是法律提供的选择行为( 比如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决定回避等) ?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行为? 什么只是法官一种简单的判断和决定( 比如选择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庭审当事人发言次数等) ? 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于 不同的行为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不同的法律规制或者保障 。
*
收稿日期: 2015 - 10 - 01 作者简介: 杨翔( 1964 - ) , 男, 湖南汨罗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6 年第 1 期第 20 - 25 页 原发期刊 - 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个人的司法经验 、 生活常识等, 再 根据面前的具体案件材料加以判断 。 这一判断过程无疑就 是自由裁量的过程。 只是当自由裁量权被确定为一种创造 法律的权力并且被置于国家权力配置的政治格局中, 自由裁 量权的存在与否或者如何规制就成为一个影响国家法治性 质的重要问题。因此, 现实中审判过程的自由裁量权总是处 于一种极其复杂状态: 在一个立法粗疏的社会, 法官具有更 多的自由裁量权, 原因在于这是弥补法律空白的需要; 在一 个司法独立的社会, 法官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基于 权力制约的需要; 在一个没有真正法治的社会, 法官只有自 由裁量权, 因为权力取代了法律, 法官个人的判断就等于法 律本身。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内地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普遍 存在的事实。但是, 在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 · 法学 》 卷 中, 没有有关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专门描述 。 这反映了当下理 — —中国内地法官没有 论和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 —
法 学 学 报 二 ○ 一 六 年 第 一 期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 存在 、 运行及规制

( 中南大学
*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

要: 在法院集体作为审判权独立运行主体 、 审判呈现高度行政化状态并且司法机制具有相对明显大陆法系特
— —无论对于外部社会公众还是法 征的审判过程中, 我国法官的角色扮演及其行为实际上处于一种难以确定状况 — 院系统内部。即使在 82 宪法相关规定中, 人们也很难把握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到底具有什么权力 , 哪些权力 是属于法官个体行使并且具有确定力的 。可以说, 我国法官一方面依法不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 但一方面又具 有实际上庞大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表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与生俱来的存在 , 这既是司法活动应有的功 能, 也是解决制定法自身缺陷的需要 。但是, 过度的自由裁量对于法律权威和权利保障都是一种风险 。 因此, 对法 官自由裁量权无论从体制内抑或体制外 , 都有必要加以规制。
409
法 学 学 报得更多立法空间的同时, 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官也在传统授权基础上具有了更多的制定判例的
① 因此, 权力。 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方式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
且是一种在社会舆论中很具有正当性和勇气的行为 。 但是, 作为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而言, 在运用 法律方面权威和优势的缺失或者丧失最终必然影响到法律 文本的权威和效力, 法官是法律的重要代理人, 一个没有代 理人的法律文本就如同挂在墙壁上的文物, 尽管存在价值,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完全可以被视而不见 。 因此设想通过体 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能够满足社会管理和生 活所有需要的法律文本, 同时为避免人民的整体意志被个别 人所替代, 在制度层面上坚定地拒绝法官通过其专业能力和 司法智慧参与法律创制的任何可能的做法无疑过于理想和 简单化。由于成文法实际上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司法实践无法成为法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填写标准答 案的完全程式化过程。因此, 当前所提出的法律运用的合社 会化要求( 两个效果的统一) 和对于司法方式的灵活性变革 ( 调解优先) 实际上又对法官个人智慧提出了非常严格和高 标准的要求。如此所形成的问题是: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分离( 如果存在) 是发生和存在于立法领域的问题, 如果通过 — —要么法 司法领域来加以解决, 就可能出现这样两种结果 — 官坚持成文法确定原则, 使社会生活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 尽管处理结果可能不合理 、 不合时宜; 要么法官就离开现有 的法律规定, 追求舆论、 政府等社会主体认为科学 、 合理的社 — —法官修 做出不符合甚至是违背法律文本的裁判 — 会效果, 改了法律。从个案看, 这种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特 别是社会稳定被当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和重要条件 的情况下。但是, 就国家法治建设而言, 这种司法方式存在 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1 、 在个案中如何界定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的分离, 标准是什么? 标准是否也应当法定化? 2、 谁有权力或者能够界定两者的分离 、 以及分离的实际状 况, 这种权力是否也应当通过法律文本的授予? 3 、 个案中对 于两种效果的考量, 是否出现成文法体系被虚化的可能, 使 法律文本成为立法机关的自话自说并最终影响国家法制的 统一性? 4 、 要使司法领域中两个效果统一的司法方式最终 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 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当遵循什么样 的观念或者范畴, 以使成文法文本精神与司法具体活动结论 在某一个层面形成统一, 而现行体制下的法官又可能通过什 么方式获得这种观念和范畴? 当前, 不同地方的法院对此有 形形色色的创造: 一是人民性。 一方面奉劝法官脱下法袍 、 放下法槌, 去法官为法民; 另一方面是把民意代表请进法庭, 让他们广泛参与法庭审判, 使民众为民官; 二是实践性。 号 召法官离开悬挂国徽、 等腰三角设计布局的法庭, 到田间地 头, 贴近生活, 嘘寒问暖, 巡回办案; 三是调和性, 办案以调解 优先, 不分环节和阶段, 能调则调。 司法不以明辨是非为目 标, 而以让步息诉为目的。
英国学者 R· 帕滕顿将自由裁量权归结为以下六种状 况: ( 一) 指一种思维性质, 一 种 审 慎 的、 思 虑 周 详 的 态 度。 ( 二) 表示法官不是依据硬性的法律规则来决定问题, 而是享 有选择权, 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决定 。( 三) 指法官在某硬 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 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 行事。但该规则含有一个标准, 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出个 人判断。( 四) 指法官在决定涉及案件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 使的判断权。事实问题一般被认为是可以证明的, 虽然法官 对事实的认定很难说与事实真相一致, 但法院通常相信, 事 司 法 制 度 与 实 践 408 实问题有客观的、 正确的答案; 而行使第二种意义的自由裁 量权所找到的答案只可说其合理或不合理, 不能评论其是正
[4 ]44
实际上, 委任立法自 20 世纪以来的
二、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多元结构及其运行
如上所述, 有关中国内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理论层面

广泛存在已经改变了人们对于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的僵硬立 场, 不同法系之间法律治理方式的相互影响和趋同更加明
“天网恢恢, 。 法官仅仅是法律的 普通民众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否定态度主要基于他们对于成文法典的高度信任, 所谓 疏而不漏 ”
执行者, 而自由裁量无疑是一种替代法律的行为 。 认为在专制国家, 法官本身就是法律; 在君主制国家, 法律明确时, 法官遵照法律。 ② 孟德斯鸠将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国家体制联系起来, 。【法】 : 《论法的精神》 ( 上册) , 法律不明确时, 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 在共和国里, 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孟德斯鸠 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第 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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