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司法口才题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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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辩题目

司法口才论辩题目

第一轮辩题: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概述:王某架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以下医生而乘机逃跑。

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使距医院门口50米四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颗树下,用随车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板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了。

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司机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而死亡。

正方: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方: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者,在司法公正的保障下,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司法公正的实施能够让人民更加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反方,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

首先,司法公正存在着裁判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裁判人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最后,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贪污和权力滥用的诱惑,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2. 经典案例,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废除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推动了美国的种族平等和司法公正进程。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辩论辩题

司法改革辩论辩题

司法改革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司法改革是当务之急,因为当前司法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审判不公、执行难等。

首先,司法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

正义女神盲目的眼罩象征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改革正是为了让这一理念得以实现。

同时,司法改革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执行难的问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毛泽东曾说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审判不公的现象,这正是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所在。

此外,司法改革还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毕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让人民信服。

反方辩手:司法改革并非当务之急,因为当前司法体系虽然存在问题,但并非无法容忍。

首先,司法改革可能会导致司法混乱,破坏现有的司法秩序。

毕竟,司法改革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一味地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

同时,司法改革也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为司法改革牵涉到社会利益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可能会引发各方的矛盾和冲突。

毛泽东曾说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现实中,司法改革可能会带来新的不公。

因为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受损,导致新的不公现象的出现。

因此,司法改革并非当务之急,我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这一问题。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的角度来看,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正方强调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提高司法公正、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引用了毛泽东的名言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反方则强调了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司法混乱和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并引用了毛泽东的名言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这样的辩论中,我们需要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权衡利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毕竟,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变革,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司法口才讨论发言稿范文

司法口才讨论发言稿范文

司法口才讨论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观众朋友们:
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参与这场司法口才讨论。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言辞的力量,尤其在法庭上。

一个精彩的发言不仅能影响法官的判决,也能影响群众的观念,因此,我坚信好的口才训练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应当注重语言的文采与修辞。

在进行法庭辩论或法律演讲时,运用一些修辞手法能够更好地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例如排比、对偶、比喻等手法都能让语言更加生动、有趣。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运用这些手法的时候,不要过分华丽,毕竟在法律领域,清晰明了的表达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逻辑与论证的严谨也是一名法律人必备的能力。

我们在进行辩论时,必须提供清晰、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充分、有力的证据和引述。

只有这样,我们的观点才能够站得住脚,让人信服。

多读书、多积累案例,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和案例运用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我认为自信和镇定也是口才训练中的关键。

面对法庭上的紧张局势,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自信,不被对方的攻击所影响,全身心地投入到辩论中。

这需要我们平时多加练习,培养自己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总之,好的口才训练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不断
地学习和锻炼,才能在法庭上做出精彩的表现,为正义发声。

谢谢大家!。

司法口才案例

司法口才案例

司法口才案例
在司法领域,口才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它不仅可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也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表达清晰。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司法口才案例来展示在司法实践中口才的重要性。

案例一,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出色的口才,成功地为被告
辩护,最终使得被告免于刑罚。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运用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通过清晰、有力的陈词,将案件的焦点引向了证据的不足和矛盾之处,最终打破了原告方的指控,使得法庭对被告方持有怀疑的态度得以改变。

案例二,法官的判决词。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法官运用其优秀的口才,通过清晰、严谨的判决词,使得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接受并理解。

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简洁明了的语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运用,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感到公正和合理,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案例三,法庭辩论的口才表现。

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展现出了极佳的口才表现。

双方律师通过充分准备和精湛的辩论技巧,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使得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口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是辩护
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还是法庭辩论中的口才表现,都展现了口才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经济法0902班3092102029 刘悦司法口才的理论与实践——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一个司法工整理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

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整理来讲非常必要。

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

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整理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国的法律工整理,在司法工作及其他与司法工作密切了解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的实施法律或协助、促进法律实施的综合才能。

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体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整理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

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

1法学与综合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担任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成效优劣,影响司法口才的质量。

法律工整理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语言,在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表达能力,力求做到表达准确、通俗、说理、生动、严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司法口才的主体主要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客体便是事实和法律。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口才交际的主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显得格外重要,要求法律工整理在工作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道德的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建立严谨完整的知识结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能够做到法言法语,准确精到,通俗自然,明白流畅,同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处变不惊,灵活应答。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的保障下,每个人都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够保持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之所欲,可以得之于法而已矣。

”这句话表明了法律对于人民的重要性,而司法公正正是法律的体现。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历史上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法院裁定了种族隔离政策的违宪,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反方,司法公正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很难做到完全公正。

首先,法官是人,难免会受到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其次,司法程序中存在的各种规则和程序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社会的不公平现象也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公正并非完全可行。

名人名句,尼采曾说过,“绝对的公正是绝对的不公正。

”这句话表明了公正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很难做到绝对的公正。

经典案例,比如,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是司法公正无法做到完全的案例。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我们希望能够做到完全的公正,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司法公正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和改进的过程。

司法行政人员辩论发言稿范文

司法行政人员辩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司法行政团队,就“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这一议题进行辩论。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涵盖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多个领域,这些工作都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石。

法律援助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人民调解则化解了民间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因此,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桥梁纽带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连接司法与民众的桥梁。

通过司法行政工作,我们能够将法律知识、法律政策传递给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同时,我们也能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将他们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

第三,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也在不断创新。

例如,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我们开展了线上法律援助、电子调解等新型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

这些创新举措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第四,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维护公正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不仅涉及案件办理,还包括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我们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推动法治文化传承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多个方面,通过我们的工作,可以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综上所述,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桥梁纽带、创新引领、维护公正和推动法治文化传承等多重作用。

我们坚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员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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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纠纷钱某因肚痛被家属送至某镇卫生院,经医院检查,系脾脏破裂,因出血很多,需立即手术并大量输血。

按照规定,镇卫生院只能使用由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而血站距镇卫生院却有一个小时的路程。

病人生命垂危,于是家属强烈要求输自己的血。

但卫生院领导认为本院不能自行采血,这是上级卫生部门的规定,断然拒绝家属的要求。

家属表示愿意以文字形式承诺,如果输家属的血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与卫生院无关。

但卫生院领导仍不同意,坚持等供血站送血,最终,当血站的血送到时,钱某因失血过多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辩题】镇卫生院拒绝输家属的血,对病人的死亡是否应负责任?原告:卫生院应当对病人的死亡负责任被告:卫生院不应当对病人的死亡负责任【意见陈述】原告: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

治病救人之所以成为医者的法定职责,体现的正是法律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面对生命垂危的钱某,在履行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与遵守限制采血的上级规定不能兼顾时,卫生院应当义无反顾地选择前者。

同时,正如没有人否定截肢救命的合理性一样,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保护血液安全的规定,绝不应成为挽救生命的桎梏。

我们相信,无论道德、法律还是规定,在维护生命的终极目的上一定是相同的。

遗憾的是卫生院基于错误的价值判断,断然拒绝了钱某家属的采血请求。

主观上懈怠了钱某生存与死亡的转化,客观上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钱某的生命权。

至此,原告认为卫生院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定条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所难免。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卫生院法律责任的确定仅仅是本案形式上的终结,只有当医者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从被动走向自觉时,本案才能圆满地划上句号。

被告: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只能依据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设置,以有效的资源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

对方无视这一基本国情和卫生院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有能力而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

而对方所罗列的侵权要件中,恰恰不具备行为违法性这一最核心和最基本的要件。

(1行为违法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有过错。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纵观案例,请问公诉人可以指出本案涉及医院的哪些行为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吗?)以下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便可知,卫生院的行为是顾全大局的表现,是完全正确和合理的。

首先,是卫生院有义务而不作为吗?当然不是。

《献血法》第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应急采血,但前提必须确保采供血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条又规定,只有当本地区没有血站,紧急情况发生而且能够确保采供血安全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应急采血。

本案中卫生院所在地区有中心血站,而其自身技术条件又无法确保采供血安全(目前来说,乡镇医院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技术人员及临床医生也缺乏输血技术知识培训,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卫生院为确保病人不因违规输血而造成意外事故,加重病人病情而不同意病人家属自作主张的要求,在我方看来这恰恰是卫生院负责任的表现,饮鸩止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不能仅从眼前的利益出发,而忽略日后病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

输血是重要的抢救生命的措施之一。

临床上输血一般采用静脉注射。

输血时必须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输血方式。

四、血液保护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征不该输的就不要输2.减少失血减少手术中不必要的出血是减少异体输血的关键措施3.自身输血最能减少输血的并发症且无传染疾病的危险)卫生院因此而拒收家属的血。

这是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而绝不是不作为。

其次,是卫生院有能力而不作为吗?当然不是。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才应设置血库,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

作为一级医院,被告给钱某进行初步诊治,确定血型,通知血站准备血液,确已竭尽全力。

(能对外科急腹症做出临床诊断和及时、正确的处理)。

最后,是卫生院可免责而不作为吗?当然不是。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任何承诺都是无效的。

家属的承诺无法免除卫生院违法采血的法律责任。

同时,违法采血存在巨大风险,既可能损害家属的健康,又未必能挽回钱某生命。

各位,尽管我们对钱某的去世表示深深的遗憾,但依据法律,卫生院绝不应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自由辩论】原告:本案中,卫生院已经确定钱某应立即手术,并大量输血。

请问在此情况下,卫生院对钱某采取了什么主治措施被告:等血并不等于等死。

在一小时内,我们对他进行了输液、观察体征、准备手术,这就是采取的措施,而对方认为我们不作为。

请问,你们认为卫生院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输血的法律规定在哪里原告:我们说,一种感冒,有的打针,有的吃药,千变万化的客观病情要求医生必须正确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主治措施才能达到理想的疗效。

卫生院以常规的等血站送血,处置急需输血的危重病案,显然未尽到紧急救治的法定职责。

被告:如果一个病人紧急需要打青霉素,但是你能说因为情况紧急,我不做皮下测试就打吗?这样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献血法》第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应急采血。

但是,是否有一个前提呢?原告: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尽到了急救的处置职责。

如果履行了职责,即便发生意外,也无责任;反之,就有责任。

所谓不是因为损害承担责任,而是因为过程承担责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被告:紧急情况下输血,必须保障用血安全。

而对方把《输血法》第,+条,所谓的可以输血等同为应当输血。

请问,可以和应当是一个概念吗?法律规定,男性满周岁可以结婚,就是说应当结婚吗我至今未婚,是否我的违法已经长达年之久呢原告:如果说从血站送血就是急救措施的话,那么,恐怕急救的对象,只能是为失去亲人而悲痛欲绝的钱某家属了。

所以说,卫生院究竟有没有履行紧急救治的法定职责,才是本案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

被告:根据《临床输血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才设有血库,才配备有专业的输血人员。

请问,本案当中的这个卫生院是几级医院原告:几级医院都不影响其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

我国《医疗卫生法》已经明确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

《职业医师法》则规定了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

《献血法》则规定了可以临时采血的许可。

上有原则,下有职责与许可,卫生院当为不为,不应为却为之,行为岂不违法?被告:卫生院是一级医院,不够履行能力而空谈医疗措施。

对方的观点我们不能苟同。

按照对方的逻辑,这个卫生院是不是可以和协和医院一样做心脏的搭桥手术呢原告:无论法律还是法规,对临时采血都是限制而不禁止。

立法者限而不禁的用意,就在于以患者的利益为先。

如果机械地将限与禁等同起来,《职业医师法》第条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规定,岂不成为空谈被告:紧急情况下,第一,不能违反法律行事;第二,也要看是不是有履行能力。

对方的逻辑是有人跳河自杀了,偏要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也跳下河去,这到底是在救人呢,还是在添乱呢原告:问题是卫生院会不会救人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也就是说,按对方律师的观点,在挽救钱某的生命与遵守规定之间如果非要做一个选择的话,那无非就是生命诚可贵,规定价更高;若为规定故,生命就可抛嘛。

被告:对方今天的逻辑,无非是健康不可贵,制度无所谓;血型随便配,法规都作废。

这对吗原告:那么在当时,你卫生院首先考虑的,究竟是钱某的生命安危,还是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所谓的行政后果呢?被告:乌纱帽并不重要,但重要的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治病救人!我请问一个简单的问题:非法输血会有哪些危害后果呢?请回答。

原告:保证血液安全,绝不能以放弃生命为代价。

生命都不存在了,健康又从何谈起呢被告:对方回避我们的问题。

如果是违法输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和《刑法》第条的规定,分别要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最高可判到无期徒刑。

这样三个法律后果对方没有看到吗原告:那么这个规定限制的究竟是什么呢?到底是不安全的临时裁决,还是紧急情况下救人救命的临时裁决?按对方律师的逻辑,卫生院总不会对奄奄一息的钱某说:不是我不想救你;是因为怕你传上乙肝哪!被告:正是因为我们无法保证传染会给病人带来什么风险,所以我们只能按照医疗规则行事。

如果没有法律,那么器官走私将成为合法,杜冷丁的使用将不受限制,精子库的发展将使天下男女都成表哥表妹。

这样的后果您愿意看到吗?原告:本案纠纷的实质,在于法律会不会为医疗机构紧急救治设定障碍。

《职业医师法》关于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紧急救治的规定告诉我们,没有这种障碍。

《献血法》关于可以临时采血的规定告诉我们,也没有这种障碍。

障碍在哪里在卫生院的主观认识里。

然而形成这种错误认识的内心动因究竟是什么呢是不顾患者生命安危,只考虑自己如何免除行政责任的错误心态而已。

被告:对方今天的逻辑存在的第二个问题:他告诉我们,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突破法律。

这是紧急避险吗?这是紧急冒险啊!非法输血还有四个后果:第一,非法输血难救命;第二,容易传播艾滋病;第三,医生被罚看不了病;第四,千万患者治不了病啊!原告:本案所考虑的根本就不是法与法的冲突问题,而是对方律师关于规定的认识错误与法律本意之间的冲突问题。

被告:对方今天的第三个逻辑问题:就是他在目的和手段上的冲突,他告诉我们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可以突破法律!那么,我请问:一个饥饿的人是否可以去抢饭店?一个没钱的人是否可以堂而皇之地抢银行呢?原告:是因病情需要救治,还是因为上级规定救治?如果医生面对一个危重病人,不是先望、闻、问、切,而是先翻什么上级规定,那么,在没有上级规定的时候,医生是不是就只能袖手旁观了呢?被告:对方今天的第三个逻辑错误,就是所谓的以结果推行为。

他认为,只要在医院里死一个人,医院的行为就必然存在违法性。

照您的逻辑,医院旁边还得再盖一所监狱。

太平间里每多添一张床,监狱里面就得多开一间房。

诸如此类逻辑,还有谁敢做白衣天使呢原告:对方律师的第一个错误是以规定代替法律。

对方律师的第二个错误是紧急救助为可为或不可为。

你们的错误表现得如此明显。

那么,你们到底承不承担责任呢?难道法律会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在具备了什么物质条件下才可紧急救助、救死扶伤吗?难道上级规定告诉卫生院,对钱某这样的患者宁可看着死,不能违规吗?被告:都重要,不能让他看着死,但绝不能不讲法律。

家属的承诺能够排斥法律吗?北京有一位高博士听取了家属的意见,为他们采取了眼角膜手术,最后病人是被救下来了,可高博士却被判刑了。

为什么呢?原告:是依规行医,还是依法行医,是依病情行医,还是依规行医被告:我们来整理我们的逻辑,这个卫生院是一级医院。

一级医院没有能力确保采供血的安全,家属承诺也不能排斥法律规定。

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医院不采血,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们再来整理对方的观点。

对方的观点无非是告诉我们紧急情况下健康就不可贵,制度也就无所谓,血型也就可以随便配,法规还是无所谓。

所以,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总结发言】原告:遵守上级规定,不能成为卫生院行为合法的便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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