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佳政办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佳政办规〔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7月27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当年佳木斯市本级城乡居民患病后,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补偿后超出家庭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资助市政府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各县(市)根据地方医疗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因病致贫救助基金。
第三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第四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本级开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资金;(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三)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可用于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政法办法】芜湖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

【政法办法】芜湖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芜湖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经2016年10月19日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芜湖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监护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原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芜湖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芜政秘〔2016〕95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由具有精神病诊断资质医院确诊的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危险性评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
第三条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综合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芜湖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综治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综治办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组织,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落实工作人员,负责所在镇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六条各镇、村(居)委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主要职责如下:(一)县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工会职工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工会职工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缓解职工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做到一人有难大家关心,体现工会组织“家”的温暖,经酒店工会研究决定,建立职工困难救助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规范管理.第一、困难救助基金的来源每年将酒店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20%作为困难救助基金。
第二、救助组织机构成立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委员会),成员由酒店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困难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救助对象(一)在店工作满3年以上,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困难救助基金:①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伤害,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住院治疗费用支出巨大,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③其他特殊困难需要予以救助的;(二)因工伤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按工伤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标准的职工依据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获得困难救助金。
年度救助限额由救助基金委员会参照厦门市当年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
第五、救助受理时间救助基金委员会于每年十二月份受理本年度的困难救助申请。
对个别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委员会将临时受理,特事特办。
第六、困难救助程序(一)申请救助者向救助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工会职工困难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等。
(二)、救助基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条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由救助基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三)、通过审批的困难救助人员名单及申请理由,将在酒店进行公示一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社〔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社会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
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坚持分类救助、差异服务;(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坚持城乡统筹、适度保障;(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等工作;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具体审批、终止和档案建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等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酒政发〔2015〕224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酒政发〔2015〕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酒泉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酒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及时高效,资源统筹、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局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西藏自治区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行字(2011)52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文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藏财行字(2011)52号西藏自治区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体现我国司法人文关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科学管理和使用好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使该资金真正起到排民忧、助疾困、促执行、保平安的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对生活确有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执行救助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执行救助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执行救助对象。
(二)一次性适当救助原则。
对生活及其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一次性救助。
同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性执行救助。
已获得执行救助的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享受我去职能部门的其他类型的救助。
执行救助给付金额根据执行标的额、经济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等确定。
(三)管用分离原则。
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专户设在财政部门,并由其管理。
人民法院负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执行救助金救助对象为人民法院手里的执行案件申请人。
申请人、被执行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救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二)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三)人民法院换已穷尽执行措施;(四)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五)申请人得到一定的救助金后,同意案件终结或者息访的。
第三章救助金来源及救助工作程序第六条执行救助金来源:(一)财政拨款;(二)其他合法途径。
执行救助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本年度已支付部分在下年度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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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爱心工程专项款”
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拓宽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含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总部)困难员工的救助渠道,构建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根据《东风汽车公司“爱心工程专项款”救助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员工为本医疗年度自愿参加了总部“爱心工程专项款”捐款活动的正式职工和在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退休员工。
职工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自动终止。
第三条“爱心工程专项款”的主要来源为:
1、职工(含退休员工)自愿参加“爱心工程专项款”捐款,每年交纳12元;
2、行政福利费支持;
3、公司一次性拨款人民币20万元;
4、工会经费支持;
5、接受个人或社会捐赠;
6、其他来源:上级工会支持、基金会账户利息等。
加强“爱心工程专项款”的管理,设立“爱心工程专项款”账户,账户余额低于六万元时,工会即时组织募捐,并从工会经费中拔出一定款项给予支持。
确保爱心救助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凡自愿参加“爱心工程专项款”捐款的员工方可享受“爱心工程专项款”的救助。
第五条享受本爱心工程救助不影响员工享受公司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条所筹“爱心工程专项款”仅限于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在重大疾病或遇重大困难情况下的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作它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爱心工程”理事会,工会主席任理事会会长。
理事会成员:
工会副主席、综合管理部部长、计划财务部部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财务会计。
工会副主席任理事会秘书长。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救助金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理事会职责:
1、负责制定和解释“爱心工程专项款”管理办法。
2、负责“爱心工程专项款”的救助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爱心工程专项款”使用情况公示:每次救助活动即行公示,每年公示一次“爱心工程专项款”的使用情况。
4、负责“爱心工程专项款”的募集工作。
第九条“爱心工程”理事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审计室的审计和员工的咨询。
第十条各分会委员小组,负责本分会会员申请专项救助金的调查、审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在职职工申请救助条件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向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申请救助:
1、本人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含3000元)。
2、供养的未就业子女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含3000元),造成在职职工家庭生活发生重大困难的。
3、家庭遭受火灾等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本人工伤死亡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
5、本人患病突然死亡,无自付医药费或自付医药费达不到3000元最低标准的;
6、丧偶的单亲困难职工供养子女考入国内普通高级中学、技校的,考入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境外学校不在救助范围内)。
医疗年度是指:本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0日。
第四章在职职工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
1、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发生金额。
在职职工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后的个人住院实际负担金额(职工提供发票或医保部门证明)。
此金额作为公司“爱心工程”理事会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致困职工进行救助的计算基数。
2、申请救助审批办理流程。
申请救助的在职职工需向其所在分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综合管理部及工会审核同意(需盖章)后,报“爱心工程”理事会。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否缴纳爱心工程捐款,是否超过3000元救助线,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年度总收入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不要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理事会批准后,向其发放救助款。
3、救助标准及计算方法。
采用5级累进率计算方法。
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救助额为个人支付金额的15%—55%。
具体救助标准见下表:
最高救助额为20000元。
例:1、全年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3500元,救助款:3500*0.15=525元
2、全年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32000元,救助款:
10000*0.15+10000*0.25+10000*0.35+2000*0.45=8400元
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供养的未就业子女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含3000元),造成在职职工家庭生活发生重大困难的。
1、救助计算基数:公司购买的商保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数据。
2、救助标准及计算方法:救助自付医药费的20%,最高救助额为20000元。
支付住院医疗费是指:扣除劳保、独生子女等政策补贴外,按年度计算的个人支付款项。
3、申请救助审核办理流程:申请救助职工需向其所在分会提出申请,提交由公司商保机构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数据,填写申请表,综合管理部及工会审核同意(需盖章)后,报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遭受火灾等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救助标准为: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救助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救助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0元,救助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0元以上者,最高救助10000元。
职工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认定书,不能提供认定书或不能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予救助。
第十五条在职职工工伤死亡、交通事故死亡,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患病突然死亡,无自付医药费或自付医药费没有超过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七条丧偶的单亲困难职工供养子女考入国内普通高级中学、技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考入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
境外学校不在救助范围内。
(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退休职工申请救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八条退休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向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申请救助:
1、本人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住院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年退休金20%以上的,超出20%(含)以上部分给予30%的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最低限额为100元,最高限额为20000元。
2、家庭遭受火灾等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救助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救助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0元,救助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0元以上者,最高救助10000元。
退休职工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认定书,不能提供认定书或不能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予救助。
3、本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次性救助5000元。
4、退休员工患病突然死亡,无自付医药费或自付医药费没有超过个人年退休金20%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九条申请救助的退休职工需向总部综合管理部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综合管理部及工会审核同意(需盖章)后,报“爱心工程”理事会。
第六章预支救助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可向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提出申请预支一定额度的救助金,及时给予救助。
1、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在住院期间宣告病危的。
2、特困职工因本人或供养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无能力垫付住院费用的。
3、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可视病情和预计费用情况向申请人预支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待一个医疗年度结束后,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子女个人住院实际负担金额计算出应支付的爱心救助金额,对预付职工的救助金进行多退少补。
申报流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会审核批准,报工会签署意见,报公司爱心工程理事会审批资金。
特困职工是指:职工家庭在一个年度内每人每月生活费收入低于1000元者,视为特困职工。
第二十一条相关说明
由于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死亡或住院治疗的不能享受“爱心工程”救助。
1、自杀、自残、酗酒的;
2、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3、违反国家政策行为的;
4、不在地方医保范围内,无医保结算数据的;
5、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研究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部“爱心工程”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爱心工程专项款”救助申请表》附件2: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爱心工程专项款”救助申请表
说明:1.此表报公司“爱心工程”理事会一份。
2.职工月收入(年总收入):扣除各项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后的实际
货币收入。
附件2、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