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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法理辨析

盗窃、抢夺法理辨析

盗窃、抢夺法理辨析近⼏天,不断出现将⼏岁⼩孩的项链据为⼰有的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办案⼈员咨询要求论证的案例也有多起,实践证明,传统的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已不能满⾜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需要。

案例概览:徐某预谋抢包,尾随被害⼈⽩某到⼀⼩胡同。

⽩某发现有⼈尾随,觉得势头不对,便将随⾝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

徐某将包捡起,取出内装的1500余元现⾦和价值728元的⼿机,后⼜追上被害⼈进⾏殴打、威胁,最后逃离现场。

詹某来到湖⾥sm城市⼴场沃尔玛超市内,看到顾客林先⽣正忙着挑选货物,⼩⼥⼉则在旁边戏耍,脖⼦上戴着⼀条⾦链,于是,詹某拿出⼩剪⼑,悄声从⼥孩背后将⾦链剪断,然后塞进⾃⼰的裤袋⾥。

得⼿之后,詹某⼜以相同⼿段,将顾客王先⽣2岁⼉⼦的⾦链剪断,不过被当场发现并⼈赃俱获。

某超市,甲⼄⼆⼈相互掩护,在摄像头照射范围内,引开母亲视线,将⼩孩3岁的脖⼦上⾦坠⽤⼑⽚剪断绳⼦取⾛,⼩孩哭,指认出甲⼄,追,抓获。

争议:抢夺、盗窃还是抢劫。

法理辨析:⼀、如何评价案例⼀中的尾随⾏为抢夺是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为。

盗窃⾏为本⾝不可能致⼈伤亡,抢劫罪的暴⼒、胁迫等⼿段⾏为可能致⼈伤亡。

所以,要求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抢夺⾏为,具有致⼈伤亡的可能性。

但与抢劫不同的是,抢劫是对⼈的暴⼒可能致⼈伤亡,⽽抢夺是对物的暴⼒可能致⼈伤亡。

如果⾮法取得财物的⾏为完全不可能造成被害⼈伤亡,则不能成⽴抢夺罪。

本案中,尾随⾏为虽然不属于暴⼒、胁迫⾏为,但它使被害⼈感到潜在的威胁,结合徐某事前的犯意,尾随⾏为应理解为抢夺的预备⾏为。

然⽽,抢夺是⼀种对物的暴⼒并可能致⼈伤亡的⾏为,⽽被害⼈因害怕已将财物丢弃,取得财物的⾏为完全不可能造成被害⼈伤亡,财物已⽆法再成为抢夺罪的对象,因此,抢夺⾏为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事实上已⽆法继续下去,抢夺罪⽌步于犯罪预备,即尾随⾏为构成抢夺罪(预备)。

当然,徐某事前的犯意(预谋抢包)系⼀种概括的故意,抢夺与抢劫均不违反其本意。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是我国刑法中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的时机、手段和危害程度不同。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盗窃罪与抢夺罪进行界分。

一、盗窃罪的界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客观要件1、占有。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要求犯罪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2、客观行为。

盗窃罪需要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即非法侵入他人场所或住所,盗窃他人财物。

3、财物。

财物是指包括财产和其他财物,如钱、物品、证件等在内。

(二)主观要件盗窃罪是具有故意犯罪的特征,即犯罪人需要具备盗窃的主观目的和故意。

二、抢夺罪的界定抢夺罪是指以强制手段为手段,从他人手中夺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夺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客观要件1、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罪需要具备强制手段,即需要犯罪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夺取他人财物。

2、夺取财物。

抢夺罪需要犯罪人直接夺取他人的财物,即需要涉及财产的侵犯。

(二)主观要件抢夺罪同样具有故意犯罪的特征,即犯罪人需要具备抢夺的主观目的和故意。

三、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一)犯罪时机不同盗窃罪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需要犯罪人进行非法入侵和秘密盗窃。

而抢夺罪则需要犯罪人在他人手中夺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或他人家中实施。

(二)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通过秘密行动实施的,需要犯罪人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

而抢夺罪则需要犯罪人实施强制手段,类似于劫持、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危害程度不同在实际危害程度上,抢夺罪的情况要比盗窃罪更为严重。

因为盗窃罪需要犯罪人秘密行动,相对来说,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要比抢夺罪小得多。

(四)责任不同在法律上,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处罚标准不同,因为抢夺罪对于受害人的威胁更大,因此被认为是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在轻微的情况下,盗窃罪的处罚可以是拘役、罚款,而抢夺罪的处罚则最低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

【探讨】浅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摘要: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和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

后不少学者对传统通说观点进行批判,并提出了不以公开性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

“公开盗窃说”的区分标准和主要理由有待商榷,对传统通说观点提出的批判同样存在问题。

从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看,贸然改变二者的区分标准并不妥当。

关键词:盗窃;抢夺;公开盗窃;秘密窃取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为“盗窃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为“抢夺公私财物”,立法采取简单的罪状描述,对“盗窃”和“抢夺”的含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通说采取的是“秘密窃取论”,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夺取财物。

张明楷教授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主张“公开盗窃说”,即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则是“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 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该学说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承认“公开盗窃”的判例,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已得到我国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笔者赞成传统观点,但以张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重新界定刑法中盗窃与抢劫的界限,对传统观点发起挑战,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拟对该问题做些探讨。

二、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之争如前所述,我国学界现对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以公开和秘密来区分二者的“秘密窃取论”,另一种是不论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平和和暴力来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

支持“公开盗窃说”和“秘密窃取论”的学者都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一)“公开盗窃说”持“公开盗窃说”主张以平和与否的方式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理由主要如下:以是否公开的方式界定二者无法反映法益侵害的区别,同时也混淆了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关键词: 盗窃/抢夺/界限theft/plunder/difference内容提要: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secret or public. Theft is the behavior that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someone peacefully transfers properties possessed by others to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disobeying the will of the victim. Theft can be secret and public. In contrast, plunder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forcibly sEizure propertie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in the say of imposing violence on properties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incurring hurt or death. In conclu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ft and plunder lies in whether the object is the property which i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and whether the behavior means violence to the property.(一)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

浅议抢夺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

浅议抢夺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

抢夺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介于抢劫罪和盗窃罪之间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形态,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仅采用简单罪状规定了抢夺罪的罪名和处罚,对何谓抢夺罪,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因此抢夺罪的认定界限不甚明了,往往与盗窃罪、诈骗罪相混淆。

本文从司法实务中的几个认定困难的典型案例入手,对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略作探讨。

一、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案例:张某一天晚上潜入老人李某家里,自以为李某未发觉,将李某家里的电视机拿走,而其时恰逢李某起夜上厕所,发现了张某,但其基于孙某年轻体壮,而自己老弱多病,不是孙某的对手,故没有做声。

对此案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罪,理由是张某自以为李某未发现而将财物取走,属于秘密窃取。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因为李某已经发现,张某取走电视机亿非秘密窃取,而是当着财物所有人的面将财物公然取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是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

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

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表现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表现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表现
抢夺与盗窃这两种事情在我们的⽣活中是有可能发⽣的,其实⼤家都知道抢夺与盗窃是有去别的,很多⼈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是有区别的但是⽆法正确的说出区别是什么,那么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有哪些表现?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有哪些表现
抢夺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乘⼈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为。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抢夺罪的客观⽅⾯则是,有公然抢夺他⼈财物的⾏为。

(⼀)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抢劫罪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为⼈实施暴⼒、胁迫⽅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抢夺罪和盗窃罪没有。

(三)抢劫罪和抢夺罪犯罪时为公开的,⽽盗窃罪为秘密窃取。

店铺⼩编提醒您,这两者有准确的界定但是也可以互相转化,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还是抢⾛财物就是盗窃罪转变为抢夺罪了,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站致⼒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秘密窃取;公开夺取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现实生活中属高发性犯罪,且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较易混淆,学界争论不断,为此,对此问题再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夺取。

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夺罪独立成罪并不多见,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好多国家都将抢夺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归入盗窃罪与抢劫罪中。

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公然夺取的方式。

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以下简称通说)。

在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下面简称为新说)中提出了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有许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

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新说认为在此犯罪过程中,客观上,行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从客观上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当的.。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但它们的区别却不是那么容易辨认。

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别介绍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依据、要素、构成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一、依据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依据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夺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二、盗窃罪1、要素(1)犯罪主体盗窃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但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体被盗窃的财物必须是可以被占有并且有价值的财物。

一般来说,无论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都可以被认定为客体。

(3)占有占有是指对所占有的物品享有支配权,包括实际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

而在盗窃罪中,盗窃行为指的是占有了他人的物品,所以盗窃罪与占有密不可分。

(4)故意指犯罪人做出盗窃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所表现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并且可能会导致财物损失,但还是故意进行盗窃行为。

2、构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2)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中以“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来区别;(3)多次盗窃行为,在刑法中以“多次盗窃罪”来区别。

三、抢夺罪1、要素(1)犯罪主体抢夺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被抢夺的财物必须是可以被占有并且有价值的财物。

一般来说,无论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都可以被认定为客体。

(3)暴力或者胁迫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物,或是抢夺他人的财物。

(4)故意指犯罪人做出抢夺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所表现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并且可能会导致财物损失,但还是故意进行抢夺行为。

2、构成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他人的财物。

抢夺行为不必以离开现场为条件,只要犯罪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抢夺罪。

四、区分从依据、要素和构成三个方面入手有助于更好地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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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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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

德国、法国、日
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

单纯针对物的,定盗窃罪,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在国内指盗窃罪与抢夺罪),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
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

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
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
窃罪与抢劫罪。

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浅析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盗窃具有秘密性,抢夺具有公然性
从词义的角度看,“盗窃”具有秘密性。

何为“盗”,“盗”可分为窃盗和强盗,窃盗指偷盗,偷窃;强盗指的是用暴力强制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国刑法理论的盗窃,应该为偷盗或者窃盗,而非强盗,否则盗窃将包含抢夺和
抢劫,这与立法愿意不符。

社会大众与传统文化的一般认识盗窃者即为小偷,
抢夺、抢劫者即为强盗,诈骗者即为骗子。

何为“窃”,“窃”即偷,偷盗:偷~。

~取;私自,暗中:~笑。

~听。

何为“偷”,“偷”指秘密,暗地里[insecret]。

笔者认为,抢夺具有公然性,但不以“乘人不备”为必要。

这是因为虽然抢夺
罪的客观行为多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不全部都是,如将“乘人不备”作
为必要要件,就会以偏概全。

例如:行为人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对其要抢夺财物
的意图和行为已经觉察,然而在财物的所有人因客观无能力(因患病、轻度醉酒、摔倒等)而丧失或基本丧失防护财物的能力但神智清醒、已经觉察的情况下,还是公然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类情况的夺取财物行为当然不是“乘人不备”,但行为
人在主观上有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
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夺罪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在少数情况下,有的夺取行为实际上是在他人有觉察的情况下实施的。

将“乘人不备”作为夺取行为的必要,与抢夺罪的实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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