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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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6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6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包括:(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三)比价或差价不合理;(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五)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六)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25【实施日期】1997.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无形产品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的标准。

第四条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订了《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2013年1月23日附件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甘肃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监管,对新设交易场所报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协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甘肃省最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15年)

甘肃省最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15年)

甘肃省最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15年)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904号 2015年7月15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降低涉企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函》,甘质监函〔2015〕5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61号,的有关精神~现对部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

为落实贯彻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要求~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时~国家、省上已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及省上规定执行。

新增的法定强制检测检验收费~按规定报批~并自行进入管理目录。

在管理目录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除上述规定外~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及其他相关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995号,规定执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表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表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七,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 承压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 1.10%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类,二,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中: 特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0.80% 种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0.70%3、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下降3% 设,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中: 备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4.5元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1,瓶阀及零配件的更换按实际购进价进行收费取消3、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1,瓶阀及零配件的更换按实际购进价进行收费取消,四,氧舱检验收费标准中:1、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0.65%3、氧舱盖章、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1.6%,五,罐车检验收费标准中:1、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0.85%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1.15% 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电梯检验收费标准,3,梯群控制的电梯加收 30%二、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16 320 塔?25 370 式?40 430 起机 ?60 480 重,80 550 电机80 650类 ,5,防爆起重机加收50% 取消,6,监督检验加收1.7倍取消特?5 200种 6-10 210 悬?15 230 臂设式16-32 280 起备 ?50 330 重?80 380 机?100 430,100 480 轻?5 130 小6-10 160型?15 200 起16-32 240 重?50 280 机?80 330?100 380,100 430 ,7,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桥门式、塔式、施工升降机、立体停车库等~按产品实际出厂价的0.7%收取~取消电动葫芦和其它简易起重设备按产品实际出厂价的1.3%收取,。

2010-2023历年甘肃省兰州一中高三第一次月考

2010-2023历年甘肃省兰州一中高三第一次月考

2010-2023历年甘肃省兰州一中高三第一次月考第1卷一.参考题库(共25题)1.列宁指出:“如果不是嘲弄历史,那就很明显,只要有不同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民主。

”这说明()①阶级社会中的民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②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纯粹的民主③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只能属于统治阶级④阶级性是民主的本质属性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2.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对此,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①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接受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②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重要职权④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终审权和外事权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3.60年前的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是指整个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而现在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指()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C.国务院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我党之所以视人民民主为国家的生命,从根本上讲是因为()A.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繁荣与稳定B.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C.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D.人民民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根本保证5.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具有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国家实行了()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②特别行政区制度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A.①③B.②③C.①②③D.①③④6.某国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则该国的政体不可能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B.总统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D.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7.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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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三、删除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

收费登记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载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

收费登记证未记载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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