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的问题。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
第七条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由执法检查工作的承办部门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
司法监督铿锵行 ——全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威 的高 度 , 刻 认识 《 深 决议 》 重 大意 义 , 的 领 会 其 精 神 实质 , 强 责 任 感和 使命 感 , 增
抓 住 机 遇 , 极 进取 . 力开 创 诉 讼 监 督 积 努
作 为 促 进监 狱 机 关严 格 执 法 、 文 明执 法 的 重 要手 段 , 自觉 加强 了与 检 察机 关 的 沟通 , 制 定 了贯 彻 落 实 《 议 》接 受 检 并 决 、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具 体 措 施 。
保贯彻《 决议》 工作落到实处 ”省委政 法 。
委 决 定 将 加强 和 改 进诉 讼 监 督 工 作作 为
2l O 0年 全 省政 法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年 在
础上 , 备部门根 据《 决议> 的要求 , 分别制 定 了贯彻落实《 决议》 的具体实施意见 。
省 法 院要 求 全 省 各级 法 院 依 法 、 面 、 全 主 动 、 自觉 地 接 受 检察 机 关 对 诉讼 活 动 的
自觉 、 主动 接 受 检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 省
司 法 厅 ( 狱 管理 局 ) 监 将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2o  ̄ 9 2 o9 月 6日《 议 》 台 之后 , 决 出 省 人 大 常委 会 对 《 议 》 贯 彻 落实 工 作 决 的 高 度 重 视 ,将 其 列 为 2 1 0 0年 司 法 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 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书记 、 省 常 务副 主 任 闰丰 ,副 主 任王 琼 同志 分 别作
司 法 监 督 铿 锵 行
一
口马 力 李 雨 印
—
—
全省 贯彻 落 实 省 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对 诉 讼 活 关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149社会治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
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
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
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
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
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从监督性质来看,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就关系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具体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就事论事,依照法定的职权与法定的程序启动。
从监督对象来看,人大监督更具广泛性,其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象较为具体,限于法律明确授权。
监督方式上,人大监督方式更为丰富,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
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制 改革 “ 察 机 关 要 强 化 法 检
律 监 督 ,要 明 确检 察 机 关 对 侦 查 活 动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纠 正 违 法程 序 ” 的总 体 部 署 ,是 我 市法 制 建 设 的 又 一 重 大 举 措 。 贯 彻 落 实 《决 项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分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发 展 史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进 一 步 落 实 了 中 央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深 化 思 想 认 识 , 切 实 增 强 接 受 法 律 监
督 的 自觉 性 。在新 形 势下 ,加 强 检 察 机关 法律
监 督 ,对 于 坚 持 和完 善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I作
司法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执 法 、司 法 行 为 ,保 障
义 。全 市 公 安机 关 将 深 化 对 检 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作 重 要 意 义 的认 识 ,增 强 自觉 接受 法律 监督
的 意 识 ,严格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行 使 职 卡 义,
定 》,公 安机 关 责无 旁贷 。
积极 支持 配合 检察 机关 依法 开展 法律 监 督 I
利 开 展 住 维 护 人 民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社会 公 平 正 义 、确保 法 律 有 效 实 施 及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稳 定 等 方 面 ,法 院 检 察 院有 共 同 的使 命 和 担 j
首先 ,要健 全 内部 监督 检 查 机 制 。把 接 受
和 配 合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纳 入 年 度 日标 考 核 ,
并 定 期 对 全 市 法 院贯 彻 落 实 《 定 》各 项 要 求 决 开 展 督 查 , 确 保 法 律 监 督 事 项 取 得 实 效 。 其 次 ,要 建 立 法 院与 检 察 院间 沟 通 协调 机 制 ,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事故 、食 品药 品安 全 事 故后 ,及 时
关 参 加调 查 ; ( )及 时 向侦 查 机 关 移送 涉 三
线索 ,并 抄 送 检 察 机 关 ;及 时 向检 国家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赂 、渎 职
线索 ;
( )与 检 察 机关 加 强 行 政 监 四
机 关 送 达 减 刑 、假 释 的裁 定 和 暂 予 监 外执 行 的 决 定 ,依 法 及 时 办 理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的 纠 正 意
关;
七 、刑 罚执 行 和 监 管机 关 应 当 配 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督 :
( )及 时办 理 检察 机 关 提 出 的立 案 监 督 五
和 侦查 活 动监督 意见 。
( )通过 建 立 信 息平 台 ,实 一
室 与 监 狱 、看 守所 、强 制 性 教 育 措
六 、各 级 审 判 机关 应 当依 法 接受 并 配 合 检
察 机关 的法 律监督 : ( )及 时办 理 检察 机 关 认 为 审判 、执 行 一
等 监管 场所 的信 息 网络互 联互 通 ;
( )及 时将 提 请 减刑 、假 释 二
监 外 执 行 、所外 就 医 、所 外 执 行 、 制 性 教 育 措施 、延 长 强 制 性 教育 措
关 材料 通报 检察 机关 并 听取意 见 ; ( )发 生 被 监 管人 员 脱 逃 、 三 等 事 故 的 ,及 时通 知 检 察 机关 派 员
查;
活 动 违 反法 律 规 定 或 者 侵 害 当事 人 、辩 护 人 和 诉讼 代理 人诉 讼权 利 而依法 提 出 的监 督 意见 ;
(四 )释放 被 逮 捕 的人 、变 更 逮 捕措 施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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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
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
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