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操作讲解2

9、修改单位信息 (1)修改本单位信息: 系统管理→采购单位管理→修改本单位信息
(2)监管单位修改下级单位信息 系统管理→采购单位管理→下级单位列表→ 增加/修改/删除
四、填报注意事项
1、各一级预算单位一定要做好对下级单位的培训 工作,按时将季报、年报汇总上报。
2、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项目也要录 入系统。 3、政府采购统计数据要与国库决算数据完全一致。 4、金额单位选择万元。 5、分次付款的项目须以合同总价为准一次性录入, 切勿分次录入。
财政性资金细分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 金预算、其他资金;原其他资金改为非财政性资金。
3、数据修改
4、信息生成上报 信息统计→季报/年报→生成→查看→上报
5、上级监管单位接收汇总上报 :
6、上级监管单位退回数据 信息统计→接收/汇总→退回
7、下级单位修改退回数据 信息统计→基础数据填报→退回基础数据→勾选 →重新编辑→基础数据填报→修改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操作讲解
2O16年4月6日
一、填报数据范围
通过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审核程序的项目, 以及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填报时间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3个工作 日内,将采购合同信息录入到 中国政府采购网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每季度3 日前上报上季度政府采购信息季报, 1 月 5 日前上 报上年政府采购信息年报。 未能及时上报统计信息的,我们将进行通报 批评。
三、填报流程
1、登录
用户名和密码均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2、数据录入 信息统计→基础数据填报→增加
在数据录入中: 季报年报的时间范围由合同签订日期决定。 采购机构类型不可选择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与节能节水环保相关的采购项目,产品属性处 必须选择节能节水环保。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2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说明一、编报范围我院具体填报范围为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规定程序),使用各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注意: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采购项目不填,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填。
二、编报方法1. 本套报表中采购金额以2009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总金额填列;无法获得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以2009年付款凭证为依据,按实际付款额填列。
2.各单位只填报本套报表中的01-10表,其他表不填。
3.各单位应先填列05表,然后根据05表填列其他表。
4.本套报表的金额单位为元(元以下至角分)。
5.本套报表的录入操作方式统一选择“统计报表录入”。
三、编报口径(一)政府采购资金统计表(01表)1.采购预算(1列):(1)对于货物、服务,按已采购项目的2009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2009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填列,没有预算的,按计划填列。
注意:应将2009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2009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扣除未采购项目的预算。
(2)对于工程,属于2009年未完工工程,按2009年签订合同金额填列;属于以前年度开工,2009年完工工程,按工程概算扣除以前年度签订合同金额及工程中未签订合同的管理费支出的余额填列;属于2009年开工并完工工程,按工程概算扣除工程中未签订合同的管理费支出的余额填列。
2.预算内资金:按院批复部门预算中的财政拨款及院追加预算中的财政拨款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填列。
3.预算外资金:按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填列。
4.自筹资金:按除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填列。
5.采购金额(5列):按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05表)中采购金额的口径填列。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流程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流程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数据收集: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各单位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单位、供应商等。
2. 数据整理: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和归档。
3. 数据核对:对整理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排除可能存在的错误或遗漏。
4. 统计分析:根据统计需求,对已核对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
5. 报表编制: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将数据以报表形式进行编制,包括表格、图表等。
6. 报表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对编制好的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报表发布:经过审核后,将报表发布至相关部门或组织内部,并向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访问途径或传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在编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填报说明

附件3: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一、编报方式从2010年起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基础数据”信息,在采购计划执行完成后,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由系统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二、编报流程(一)各单位按季度录入“表1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上报给上级单位。
(二)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三)每个季度完结后,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表,由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生成“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表7-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汇总后上报给上级单位。
(四)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五)各单位还需要根据批量采购需求情况,按月填报“表5-批量采购计划表”,逐级汇总上报。
(六)已上报的采购计划如需变更,可通过软件系统中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追加”功能来进行修正,单位在审核确认后上报上一级单位。
三、指标解释(一)计划编号:指采购计划的编号,编号长度不得超过15位,同一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号只能对应一个采购品目,不允许重复。
计划编号前四位代表年度,第五、六位代表编报期间(季度),第七位分别用J和X表示,分别代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前七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政府采购计划表

附件3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一、编报范围我院各单位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使用各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范围。
注意: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采购项目不填。
上述报表金额单位为元(元以下至角分)。
二、编报流程1.初始设臵——单位信息设臵2.初始设臵——单位身份验证3.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录入(分季度录入)4.采购计划——生成计划汇总表(分季度生成)5.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上报(分季度上报)6.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录入(分季度实时录入)7.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计划执行情况(分季度生成)8.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分季度上报)9.统计信息管理——生成统计报表(生成全年数据)10统计信息管理——数据上报(上报全年数据)三、单位信息设臵1.单位代码:按本单位9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列,其中英文字母大写,不加“-”。
2.单位名称:按本单位全称填列,与单位公章一致。
3.单位级别:选择“中央级”。
4.单位类型:选择“采购人”。
5.单位性质:选择“事业单位”。
6.所属系统:选择“教科文”。
7.行政区划:选择本单位所在区(县)。
8.在编人数:按本单位编制内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数填列。
注意:除单位分类、备注不填,负责人电话可不填外,其他项目均应填列。
四、政府采购计划表编报口径各单位应根据2010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合做好政府采购计划表上报工作。
注意:4个季度基本支出计划总金额+4个季度项目支出计划总金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一)录入表01——采购实施计划表——基本支出1.采购计划编号:按基本支出采购计划的编号填列,共15位,前7位由系统产生,如:201001J代表2010年第1季度基本支出;由于目前系统按后8位不重复原则,因此后8位暂按以下规则设定:年份后2位+季度1位+J+本单位基本支出采购计划顺序号,如:101J1代表2010年第1季度基本支出编号为1的计划,然后依次顺序编号,即:按年度季度基本支出编流水号。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一、编制范围本套报表编制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范围如下:(一)编报单位编报单位分两类,一类为采购人,包括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另一类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报内容采购人要按照我市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填报本系统、本单位通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本机构组织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本级报表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采购人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
(三)资金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政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
二、录入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录入方式全部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以下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
01-10表自动生成,11-13表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填报并层层汇总。
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三、编报要求(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各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本单位所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并填报11-13表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规范

2019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一、编报范围(一)单位范围编报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人,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对象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其中,对于工程类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 2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录入方式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报表。
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
对无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录入。
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
地方预算单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的“信息统计管理”模块录入数据,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期末点击生成报表,自动生成 01-10 表。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 11-14 表。
三、编报要求(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预算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填报、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3(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填报。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撰写提纲【模板】

附件6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撰写提纲
一、本年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1.本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情况。
说明本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情况。
2.本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说明本年政府采购总额及完成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情况,预算与执行存在偏差的主要原因;本年政府采购总额及货物、工程、服务的构成情况,采购总额比上年增减的主要原因;本年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构成情况,以及单位分散采购情况(包括分散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主要内容、采购金额、采用的采购方式及具体采购程序等)。
二、本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情况
说明在强化预算控制、提高预算编报准确性、规范采购行为、加快预算执行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措施、建议
说明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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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一、编制范围本套报表编制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范围如下:(一)编报单位编报单位分两类,一类为采购人,包括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另一类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报内容采购人要按照我市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填报本系统、本单位通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本机构组织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本级报表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采购人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
(三)资金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政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
二、录入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录入方式全部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以下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
01-10表自动生成,11-13表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填报并层层汇总。
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三、编报要求(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各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本单位所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并填报11-13表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按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三)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填报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四)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五、单位基本信息填报方法(一)单位名称: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填列单位的全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0012533X-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分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三种类型中进行选择。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六)所属系统(采购人有此指标):指对各采购人按照所属行业进行的划分,与财政部门预决算行业划分一致,原则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所属行业应当与一级预算单位一致。
教育部门所属院校附属医院除外,此类项目如果预算经费归口卫生系统,则在社会保障口填列,如果预算经费归口教育系统,则在教科文口填列。
无法归类的放到其他项中。
(七)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八)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九)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
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录入指标解释表头指标解释(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一)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
同单位的采购合编号不能重复。
(二)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三)采购机构:(采购人有此指标)指按照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
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别又增加“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
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五)组织形式: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
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属于不同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在实际采购当中,如果是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的,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进行勾选。
(六)采购日期:指采购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七)录入日期:指合同录入的日期。
(系统自动以计算机当前日期作为录入日期,不充许修改)。
(八)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表体指标解释:(一)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
主要品目指标解释如下: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或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其中:(1)土地,是指因公共设施建设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2)建筑物,是指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
(3)一般设备,是指普遍使用的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家具、空调等类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是指办公耗用的纸张、信封、笔类、软盘、硒鼓等。
(5)建筑装饰材料,是指单独购买的用于房屋修缮、装修的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装饰石材、石膏、建筑陶瓷、玻璃、涂料、塑料和吸声保温、铺地、贴墙及吊顶材料。
(6)物资,指用于救灾、防汛、抗旱的抢险救助物资、农用物资和储备物资,抢险救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粮食、方便食品、衣被、饮用水等;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储备物资包括粮食、棉、糖等。
(7)专用材料,指不同行业具有专业用途的工具和耗材,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测量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用品、军装制服和劳保用品等。
(8)成品软件,指具有特定功能开发完成用于销售的各类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9)专用设备,是指除通用设备外的其他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通信设备、发电设备、农用机械、电梯和起重机等设备。
(10)交通工具,包括载货、载人用飞机、轮船和汽车。
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其中,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如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等。
构筑物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公共工程项目。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
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会议、培训、印刷等。
(二)产地类型:国内,是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本国供应商,或指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
进口,是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或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非本国供应商。
本国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三)计量单位:软件系统中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
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这样可以保证统计口径一致。
(四)产品类别:专指货物类中的轿车类别。
轿车按排量分为排量≤2.0L、2.0<排量≤3.0、排量>3.0三类。
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类型。
(五)产品品牌: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品目里的产品品牌。
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品牌。
(六)产品型号: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品目里的产品品牌所对应的具体型号。
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品牌。
(七)产品属性:产品属性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产品、环保产品。
此指标用于统计“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中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
统计软件已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品目、品牌、型号等数据预先收录到数据库中,录入人员只要将正确的产品的品目、品牌、型号录入到表格中,系统就会自动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具有节能节水、环保属性。
上述清单中所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内容,网络版用户系统自动更新,单机版用户在线联网更新。
(八)重点指标:主要统计当前国家重点关注的国计民生项目的采购情况,主要包括,小学免费教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财政补贴农民购置机具、救灾物资等。
(九)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采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成一致后,重新计算采购数量。
(十)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年度部门预算中用于采购的全部预算金额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包括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是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十一)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要支付的成交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
(十二)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采购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资金数额,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列。
(十三)供应商信息指标解释:1.供应商名称: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提供方的单位名称全称。
2.供应商规模: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指满足下表任意行业条件的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3.供应商所在区域:指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区,具体细化到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