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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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大财农[2004]18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二○○四年六月一日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
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
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
现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总页数】7页(P115-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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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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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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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e013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ef.png)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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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业特产税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税﹝2000﹞120号
【发文日期】2000-07-03
【实施时间】2000-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