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6]31号【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6〕3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以及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苏发〔2015〕18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城乡社区协商体系,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宁委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1]35号)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委[2001]143号)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这次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指导意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做到既符合中央和省里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又切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的经济的社会发展。
工作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指导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
党委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把工作重点放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大政方针的研究以及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注重对涉及多方面重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重复的业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把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由市场调节,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交给企业,把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把可由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使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宁委[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委〔2011〕203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鉴于近年来我市成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中,目前有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有的工作职能可转入相关工作部门或归并其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本着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原则,经市委研究决定,撤销一批以市委、市委办公厅名义成立和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明确,一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具体如下:一、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35家):1、市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领导小组;2、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3、市“五个中心”建设领导小组;4、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5、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6、市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领导小组;7、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南京境内传递活动指挥部及建立市委常委分工制度;8、市创建文明城市专项组;9、市开启阿育王塔金棺银椁工作组织协调小组;10、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11、市渡江战役胜利暨南京解放 60 周年纪念活动领导小组;12、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领导小组;13、市青奥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14、市“7.28”泄漏爆炸事故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15、市开展“三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16、市“江苏台湾周”重大经贸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17、民间艺术国际组织(IOV)第二届世界青年大会组委会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18、市郑和宝船复建及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9、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20、市委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21、市对口援建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地震灾区领导小组;22、市“2.20”专项工作领导小组;23、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协调小组;24、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推进督查总指挥部;25、市社会主义时期地方史丛书编审指导委员会;26、市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27、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8、市发展农民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29、市拆除违法建筑拆迁危破房屋指挥部;30、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领导小组;31、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32、市志愿者行动协调委员会;33、市跨江发展领导小组;34、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领导小组;35、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区(园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之间相互通气、协商,采取市长工作例会的形式。
第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政府规章、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八条市长工作例会不作为决策会议,主要是“报大事、议难事、查要事”,研究市政府领导之间需要沟通、协作的问题,通报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重要指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宁委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宁委办发〔2010〕39号)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减少办事程序和协调环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因短期性专项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机构,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1、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1)国家和省相关机构已经撤销、我市与之对应设置的;(2)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3)长期未开展工作的;(4)机构改革后协调职责已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或在“三定”规定中明确由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的。
2、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予以合并。
3、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工作确实需要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予以保留,但需提供充分依据,并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对保留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交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对保留的市级临时机构,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宁委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0日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苏纪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有关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费用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从严控制、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
提倡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坚持无会月、无会日制度,严格控制召开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严禁巧立名目“以会代训”以及召开无实质内容的联谊性“片会”。
第三条市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审批第四条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期举行的市级例行会议,如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换届会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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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
八 )
审 议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
目
投资计划 和 前期工作计划
,
年度 市政
府投资项 目 计划 , 为 民 办 实事 项 目 计划 , 城 乡 建设年 度 计划 ;
( 九 ) 审 议劳 动 就业 、 社会保 障 、 科 技教 育 、 文 化 卫生 、 环 境保 护 、 市 场 监 管 、 公 共
;
( 二 ) 通报情 况 , 分析形 势 , 决定 和 部署市政 府 的 重 要 工作 ; ( 三 ) 讨论决定 其 他需 要市 政府 全体会议 审议 的 事 项 。
第+ 条 市 政府 常务 会议议事决策 的 范 围 :
( 一 ) 传达 党 中 央 、 国 务院 , 省 委 、 省 政 府 和 市 委重 要 会议 和 文 件精 神 , 研究 贯 彻
卡 政 房 文 件
市政 府 关于 印 发南京 市人 民 政 府 议事决策 规则 的 通 知
政发 号 宁
〔 20 1 8 〕 20
各 区 人 民 政府 市 府 各 委办 局 市 各 直属 单位 :
,
,
现 将《 南京 市 人 民 政府议事决策 规则 》 印 发 给你们 ,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实 行 集 体审议制 度 。
第三条
切
实转变政府 职能
பைடு நூலகம்
,
简政放权强
区(
园
区
)
,
减少对微观事务 的管理 ,
加
强发 展 战 略 、 规划 、 政 策 、 标 准 等 制 定 和 实 施 , 切 实 履 行好政 府 宏 观调 控 、 公 共 服 务 、
市 场监 管 、 社会管 理 、 环境 保 护 等职责 。
交通 、价 格管理 人 、 口 管 理 等事关人 民 群众切 身 利 益的 重 大 民 生 决策 和 改 革措施 ; ( 十 ) 讨 论制 定 和 调 整 重 要 的 行政 事 业性 收 费 以 及 政 府 定 价 的 重 要 商 品 、 服务
( 六 ) 讨论决定 政府 自 身 建设方 面 的重 大事 项 和 重 大措施 ; 审议 市 政府规 章和 重 要规范性文件 以 及事关全局 的政策意见
;
( 七 ) 讨论制 定贯彻 落实 经 济 体制 、 行 政管理体制 、 财 政体制 等 改革 事 项 的 重 大
办 法措施 ; 审议全 市经 济 布 局 、 产业 发展规划 的 制 定或 调 整 , 产 业 区 域布 局 的 规 划 或
第 二 章 议 事 决策 的 形式
第 四 条 市 政府议事 决 策 的 形式包括 全体会议 、 常 务会议 、 市 长 办 公会 议 、 市 政 府专题会议 。
第 五 条 市 政府领 导 之 间 相 互通气 、 协商 , 采 取 市 长工 作 例 会 的 形 式 。
《 先 京 聿人 氏 政 扁 厶 板 》 20 1 8 . 3
议研究 处理 、 协调解 决市政府工 作 中 的 专 门 事 项 或 问 题 。
第八条
市长 工作例会不作
为决策 会议 ,
主要是“
报大事
、议难事
、
查要事”
,
研
究 市 政府领 导之 间 需要 沟 通 、 协 作 的 问 题 通 报 市 政府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重要 事 项 和 阶 ,
第 二条
市 政 府 实 行市长 负 责 制 市 长 领导 市 政府 的 工作 。 副 市 长 协 助 市 长 工 ,
作 按照 分工负 责处 理分管工作及市 长委 托 的 其 他专项 工 作 。 市 政府 议事决 策坚 持 ,
依法 决 策 、 科学 决策 、 民 主 决 策 ,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行 政首 长 负 责 制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六 条 市政府全体 会议 、 市 政府 常务 会议 讨论 决定政 府重 大规 划 、 重 大决 策
方 案 、 重要政策 和项 目 安排 、 政府 规章 、 大额 度资 金 使用 等 重 大 事 项 。
第七条
市 长办公会议研究 处 理市 政府
日
常 工作
中
的重要 问
题 ;
市政
府 专 题会
华人 民 共和 国 宪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方 各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织 法 》 《 国 务 院工 作 规 则 》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纲 要 ( 20 1 5 —2020
年 ) 》 《 江苏 省人 民 政 府工 作 规则 ( 修订稿 ) 》 《 中 共南 京 市 委 关于 进一 步加 强 “ 三 重 一 大” 事项 决 策 和监管 的 意 见 》 《 南 京市 人 民政府 工作 规则 》 等有 关规定 , 制 定本规则 。
段性 重 点工 作 。
第 三 章 议事 决 策 的 范 围
第 九条 市 政府全体 会议 议事 决 策 的 范 围 :
( 一 ) 传达贯 彻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 省 委 、 省 政府和 市 委 的 决定 、 重 要 指 示 , 市 人 民 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 决议
南京市 人 民 政府
年 2 0 1 8
2 月 6 日
南 京市 人 民政府议 事决策 规则
第 _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一 步 促进 政 府工作法 制化 、 规范 化 , 健全政府议事 决 策 机制 , 完 善
议事 决 策 程 序 , 提高议事 决策 效率 和 水平 , 推 进 政府 治 理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 , 根 据《 中
落实意见 ;
( 二 ) 讨论通 过 向 省 政府请示 或报 告的 重要 事 项 ;
( 三 ) 讨论通 过提请 市 委常 委会 审议 的 重 大事 项 ; ( 四 ) 讨论通 过提请 市 人民 代 表 大会及其 常务 委 员 会审 议的 事项 ;
( 五 ) 讨论通过 需 要 向 市 政协 通报协 商的重 大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