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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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

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突出改革精神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

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

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和判定罪犯有无罪的重要依据。

而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科学地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并依此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总结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实际运用特点,明确证据裁判的标准,提高证据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资料法了解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进而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证据裁判的思路和过程,较全面地掌握证据裁判的具体实践方法和技巧。

四、研究内容1.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2.证据裁判标准的探讨;3.证据获取的方式和适用;4.不同类型证据的裁判方法及裁判规则;5.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6.实际案例分析。

五、研究意义本文研究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法官裁判证据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法制的稳定和发展。

六、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研究内容1.5 研究意义1.6 论文结构第二章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2.1 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2.2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2.3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章证据裁判标准的探讨3.1 证据的认定3.2 证据的适用3.3 证据的权值第四章证据获取的方式和适用4.1 证据获取的方式4.2 证据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第五章不同类型证据的裁判方法及裁判规则5.1 科学技术证据5.2 声音、图像、视频证据5.3 证人证言5.4 其他证据的裁判规则第六章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6.1 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6.2 证据裁判的解决方法第七章实际案例分析7.1 汽车驾驶人酒驾致人死亡案例7.2 抢劫案例7.3 侵权案例第八章结论与展望8.1 结论8.2 展望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一、引言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判断的原则或者制度。

作为对法定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之后迅速推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根基。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理念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判断方面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就此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

”2019年底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内容。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

全面原则要坚持。

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

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充分说理。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证明力原
则等标准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它是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
键。

除了证据法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是证据裁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
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被使用。

这个原
则保证了证据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是依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证据证
明力的高低、充分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裁判结果。

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由
其来源、内容、形式、证人证言等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

在证据裁判中,法院还应该注意证据的规定和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

证据的规定主要
是指掌握证据规则,合理地使用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主要是
根据证据的内容、来源、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总之,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保证了证据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并避免了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影响,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实践中,必须彻底贯彻
证据法定性原则,在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同时注意证据证明力原则,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
合判断证据并科学地运用证明规则,才能达到公正裁判的效果。

证据裁判原则内涵及意义分析

证据裁判原则内涵及意义分析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证据裁判原则, 一般认为是指裁判主体作 出裁判必须依 据证据的诉讼原则。 诉讼法律原则, 应该是一项带有基础性、 本源性以及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那么证据裁判原则当然 也 不例外,它也是社会历史进步到一定阶段、时代赋予其作 为 项基础性、 本源性意义的原理和准则。纵使社会历史的不

( )裁 判 主体 二 证 据裁 判 原 则作 为一 项 法 律 原 则 , 直 接 的 实施 主 体 应 其
该是具体负责案件的法官 。 国审判的实际情 况而言 , 我 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 、个人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仍屡禁不止 。 尤其在我 国大众法律意识不高的前提下, 他们都会把从 事证 据收集 的侦查人员、起诉的检察人员等等认为是裁判主体 , 这也直接对证据裁判原则形成 了冲击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 证据裁判原则的直接主体应该具有高 尚的法律素 养 、 特殊 的 社会地位 以及公正办案的法 治环境 , 并且仅 限于审判具 体案 件并 作 出判 决 的 法 官 等 等 。 ( )裁判标准 三 l证 据 裁判 原 则与 自由心 证 _ 证据裁判原则与 自由心证有许多的相似 之处, 高素质的 法官后盾 , 对证据本身的严格要 求以及二者所依据 的程序 的 公正性程度等等。基于此对二者进行区别就显得很有 必要, 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 ,也要依据证据进行并最 终形成 内心确 信 , 即 以证据 为 前 提 。那 么 , 自 由心证 原 则 是 不 是 与 依 据 证据得出裁判的证据裁判原则没有区别了昵 ?当然不 是, 自 由心证不 必然意味着 必须要求法官公开说 明形成 内心 确信 的理 由,甚至 不说明心证理 由是一个一般性原则, 自由心 证制度要 求法官在 一系列依据的基础上形成 自己内心 的确 认,然后用 内心确认 得出判决 , 在这其中融入 了法官的个人 判断意志。 但是证据裁 判原则要求法官依据证据直 接做 出裁 判,在证据 与案件 的裁判上没有融入其他 的因素 ,即一 系列 的依据加上法定的证明标准直接得 到案件的判决 也是证 这 据 裁 判原 则 与 自由心 证 证 据 制 度 的关 键 区别 。 现 今 的 社会 从 发 展 水平 看 , 这种 区别 也决 定 了证 据 裁判 原则 的证 明标 准 必 须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2 证据裁判原则的证明标准 . 上述提到 , 证据裁判原则是严格 依据证据和法定 的证 明 标准 得出裁判 , 间没有融入任何个人 的主观因素 。 么法 其 那 定的证 明标准也必然构成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 么样 的证 明标准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的要求呢?笔者认为, 既然科学的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融入个人的主观 意志, 但考虑 到现实社会的实际审判能力的局 限性 , 那么证明标准必然要 更贴合实际,体现其合理性,否则 ,很多案件将 无从 判决。 笔者认为,此时的证 明标准应该突出实体性证 明标准 , 让其设计合理化。长久 以来, 论界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 理 认识论,认为办案人 员能够再现客观事实本身 , 证明标准 在 上追求 “ 绝对客观真实 ’ 。殊不知,诉讼中的认识论有 自己 的特点。该认识是由原因到结果的逆向展开的, 识过程 中 认 还 会 受 到各 种 客 观 条 件 的制 约 :案件 发 生 于过 去 ,目睹 案 情 发生过程的证人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 而模糊 , 现场会 随着 自然或人 为因素 的介入而遭破坏等等 。因而 , 人们不 能凭证 据材料完完全全 的再现案件事实本 身, 而只能尽可能地接近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证据裁判原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发展史的早期,案件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等证明方式。

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主要是受当时的经济基础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

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出现并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

这一方式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

证据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占据了裁判的主导地位,证据裁判原则成为现代证据制度的奠基原则。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其中,该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一、概述证据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注于研究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和证据可采性等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裁判事实的公正、客观和可接受性。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深入探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增强法律信仰、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系统分析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内涵、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

通过界定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深入探讨影响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诸多因素,包括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结合国内外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提高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1. 介绍证据法学的重要性和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证据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在法律程序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体系中,证据法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证据法学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为裁判者提供了明确、系统的证据规则和原则,以确保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能够遵循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同时,证据法学也要求裁判者在评价证据时保持中立和客观,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程序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法学不仅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还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一、引言证据是司法审判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意义及其功能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与意义1.定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者应当依据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者依据推测作出裁判的基本原则。

2.意义证据裁判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裁判,有助于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避免错案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依据确凿证据认定事实,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证据裁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证据裁判原则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案例: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良好应用的案例,如聂树斌案、陈满案等。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证据裁判原则在立法与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五、完善证据裁判原则的建议1.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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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以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2015-12-23 15:0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肖雯雯证据裁判主义,亦称证据裁判原则,其内涵十分丰富,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但受各国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理论道德、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各国诉讼理念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乃至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的认识也并不完全相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不断对证据裁判主义产生新的理解,提出新的要求,毫无疑问,目前证据裁判主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可以说,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司法的理性选择,是现代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裁判事实的认定及至最后裁判决定的做出必须依据证据,而裁判文书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最终载体。

“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和阐释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可以作为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

”本文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分析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探讨了证据裁判主义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然体现,并提出证据裁判主义对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的要求,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具体内涵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当根据证据;二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

证据裁判主义并不简单意味着“有证据”,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主义的含义已超出单纯的认识论范畴,逐渐渗入价值论因素。

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等理念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开始思考防止证据判断的绝对自由的方法,并开始重视程序正义和权利保护,逐步确立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心证公开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使得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进一步深化。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内涵:(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司法裁判是对以前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重构的过程,案件事实的重构应以证据判断为前提。

证据裁判主义最基本的内涵就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

其否定性表达就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要件事实予以认定。

从否定的角度看,证据裁判主义强调了证据对于裁判的必要性。

俗话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充分说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的前提是要“有证据”,但“有证据”并不仅仅是指数量上的有无,它要求证据的量和质都必须达到证明标准才可认定事实。

因此,没有证据既包括没有任何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的各种情形,即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虽然有一部分证据,但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也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或证明能力,英美法系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只能是法律视野中的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所许可的作为证据的资格。

英美法国家形成了一系列规范证据资格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的存在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一步分解为两部分:事实上的关联性和法律上的可采性。

二者的关系是,除依法律应当排除的外,一项具有事实关联性的材料可以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在法庭上出示一项材料就必须通过法律规则的审查、过滤。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对一份证据是否可以接受法庭调查作出判断,而立法一般不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作预先的规定。

这两种立法模式似乎完全不同,但实质上仅为一种操作方式上的不同。

在英美法国家,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规则具有“可见性”,但其实质却是过去司法经验的总结;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裁量时尽管没有这种明示的规则,却仍然要依赖积累的司法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判断。

因此,表面上看,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证据似乎只与事实和经验有关,并不产生证明能力问题,但事实上,法官在准许对特定证据进行调查时所作的判断相当于英美国家证据规则所具有的过滤机制,而且法官的这种判断也并不仅是事实判断,而必然包含着价值上的选择。

如,因某项材料的调查纯属多余而不予准许、因某项材料的调查可能过分拖延而不予调查,等等。

因此,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无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从证据法的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即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而且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

在此制度理念下,即使某项证据对事实查明很重要,但由于该项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可能导致不公平,那么它也必须被排除,如各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三)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依照证据规则如前所述,司法裁判所依据之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资格。

而证明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明价值才是一个事实问题。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也就是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因此,证据的证明价值显然存在着有无证明价值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的判断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就是通过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来完成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就是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者。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约束裁判者,立法者想到通过立法来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这种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证明价值与关联性关系密切,而世间万物具有客观性,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多样性,在很多情况下,事物之间的联系还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需要人们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避免受到诱导,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做法的缺点显而易见,这一做法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诟病,而自由心证制度则受到普遍的欢迎。

因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理性和良知自由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

但又由于不同法官的文化背景、社会阅历、工作经验、道德水平等存在差异,致使不同的法官对于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性。

因此,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一方面允许法官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自由心证,另一方面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进行制约,即法官的行为必须遵循证据法规则。

(四)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但当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官又该如何裁判?证明责任的存在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证明责任,一般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存在一个正当性问题。

如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无统一的标准,那么同类案件很可能会因法官的不能而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必须运用法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

另外,在诉讼中,法官对是否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评价时的标准是不同的。

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才有可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从而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只要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动摇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使争议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以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故可以说“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

”总之,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必须依法严格予以确定。

二、司法裁判文书中应当体现的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体现于法官的裁判活动,而裁判文书作为案件处理的法定文书,记录了诉讼的全过程,是裁判活动最终结果的有形物质载体,因此,裁判文书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证据裁判主义的最终载体,而证据裁判主义也必然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一)裁判文书应体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与历史学家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他们的认识活动都具有逆向思维的特点,即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

这当然是一种非常困难的工作。

”法官绝对不能凭空去认识过去发生的案情,法官的正确认识所依据的唯一武器就是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是使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同案件客观事实统一起来的桥梁和纽带。

” 所以,诉讼中的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认定,没有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这是证据裁判主义最基本的含义。

为了帮助法官认识过去,查明案件事实,诉讼当事人应当也必须出示证据。

因此,裁判文书作为诉讼活动最终结果的有形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

(二)裁判文书应体现法官对证据资格的审查活动一份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了为法律所许可的资格,才能进入法律视野,才可能被法院采信,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因此,证据资格审查是对一份证据材料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判断,是对一份证据材料进行证明价值判断的前提。

对证据的证据资格的审查核实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且这“三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围绕“三性”审查核实证据,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法官们普遍接受和适用。

一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见、听见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是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运用人类的理性和逻辑,并结合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些规则,可以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等方面入手。

二是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关联性,即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依据。

因此,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也就没有证明能力。

但由于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在很多情况下,事物之间的联系还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需要人们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避免受到诱导,因此,很难通过立法对关联性的判断加以明确,这就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以往经验和生活常识,运用逻辑,理性地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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