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各单位劳务分包行为,防范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安全生产、质量、履约等风险,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满足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实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负责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准入备案,定期对合作队伍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动态考核,建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质量等业务科室: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检查情况对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业务考评;(二)法务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备案、管理,处理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和法律诉讼事务;(三)核算中心:负责劳务分包的资金结算及税务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明确本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并报相关科室备案,不得随意改变,相关业务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办理,严禁让分包队伍自行办理;(二)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管理的基础工作;(三)制定本单位劳务用工计划,对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四)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规定,先签合同后施工,并协助法律事务科处理本单位劳务分包的争议、诉讼事务。
第三章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第六条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准入备案制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通过准入备案后才能在公司承接相应劳务分包任务,非准入劳务分包队伍不得在公司内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准入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资格审查:劳务分包队伍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具备与劳务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工程劳务进场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进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进场管理程序,提高工程安全和效率,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员进场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全部劳务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工程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人员,均须持有效证件进行注册,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方可进场工作。
第五条劳务人员进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绩效优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场管理档案,记录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考核成绩、培训情况等,定期更新和评估。
第二章进场准备第七条劳务人员进场前,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明和工作证明,向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背景核查,确保劳务人员的身份真实可靠,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劳务人员进场前,务必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工作。
第十条进场前,劳务人员需接受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工程施工规范的培训,了解工作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进场前,劳务人员需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责任和权利,确保各方权益。
第三章进场管理第十二条劳务人员进场后,需按照工程管理部门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工作,做好岗位交接和工作准备。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应当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场劳务人员的督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进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进场劳务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处理。
第四章离场管理第十七条劳务人员离场前,应当完成工作交接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离场劳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劳务分包管理水平,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3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4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劳务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2.1甲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需要,将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明确告知乙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2乙方应根据自身资质和实力,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3甲方应对乙方的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3.1甲方与乙方应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2)劳务分包价款及支付方式;(3)劳务分包期限;(4)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5)劳务人员培训和考核;(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3.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价款,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劳务服务。
3.4甲方应对乙方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3.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调度。
3.6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变更和解除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劳务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价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5.1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以领导层及各职能部门为管理实体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各子(分)公司成立相应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劳务队伍选择和管理工作。
— 2 —第四条公司部门职责(一)工程部制定劳务限价;发布企业定额;审批子(分)公司报送超过劳务限价的分包单价;复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范本;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组织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工作;定期汇总发布公司《一级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二)市场发展部建立公司一级劳务队伍库;审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指导子(分)公司建立二级劳务队伍库。
(三)质量安全监管部对公司所有劳务队伍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分包单位信誉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检查、监督及指导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财务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并负责一级劳务队伍库信誉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
(五)审计部负责对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产生— 3 —的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审计。
(六)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严格执行、落实本办法,对劳务队伍选择、管理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及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提高劳务队伍的管控能力,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公司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本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公司工程部:(1)制定目标成本单价;(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3)定期汇总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4)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2. 公司市场发展部:(1)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范本;(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3)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3. 子(分)公司:(1)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2)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3)监督劳务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劳务队伍管理1. 劳务队伍选择:(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施工资质;(2)公司市场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对劳务队伍进行评审,筛选出合格劳务队伍;(3)子(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公司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合适的劳务队伍。
2. 劳务队伍管理:(1)子(分)公司对所选择的劳务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分工;(2)项目部负责协调调度劳务人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3)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指导,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合同管理1. 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劳务队伍构成、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2. 子(分)公司负责起草劳务分包合同,报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3.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所有劳务用工活动,包括劳务人员招用、培训、考核、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争议处理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合法用工;2. 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3.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4.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提高技能水平;5. 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章劳务人员招用第四条劳务人员招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劳务人员需求计划,明确招用人数、岗位、技能要求等;2. 通过招聘会、劳务市场、网络等渠道发布招用信息;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4. 组织面试,考察应聘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体能;5. 对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招用劳务人员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用条件;2. 具备所需岗位的技能和经验;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记录;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劳务人员培训第六条对新招用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其掌握基本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对劳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劳动权益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四章劳务人员考核第九条建立劳务人员考核制度,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技能水平、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工资调整、奖惩、晋升等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出勤率、完成工作任务质量等;2. 技能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3. 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事故防范能力等。
第五章工资支付第十二条劳务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提高劳务队伍素质,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包括劳务人员招录、培训、使用、考核、待遇、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劳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劳务管理。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劳务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三)以人为本原则:关心劳务人员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效率效益原则:提高劳务管理效率,降低劳务成本。
第二章劳务人员招录第四条劳务人员招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劳务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要求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三)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身份、技能、证书等。
(四)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对合格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招聘劳务人员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年龄、性别、民族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劳务人员培训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岗位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工种,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法律法规培训:普及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企业文化培训:增强劳务人员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八条培训方式可采取以下形式:(一)集中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二)现场培训:在施工现场进行实操培训。
(三)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培训。
第四章劳务人员使用第九条劳务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项目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劳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按时到岗,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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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
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
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
复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
认。
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
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
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
好资料,以备检查。
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
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
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
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
使用中
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
时扣回。
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
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
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
部的领导。
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
指导责任,同时对工程质量负有完全责任,必须与队长签订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状。
在技术、安全、质量及工程安排等方面的正当监督时,若有民工不听指挥,任意蛮干,带工人员首先提出警告,若不改者以书面形式向队长报告,队长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以至最终中止合同(罚款通知抄报项目部,以便结算时扣除)。
第十二条劳务费用结算时,由带工人员提供施工项目、数量、土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队安质、技术、物资确认,定额员核算,队长签认,报项目部定额员核查确认后,经项目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在劳务队伍施工和费用结算中,严禁弄虚作假或乱列民工费,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三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最小年龄必须年满18 周岁,最大不超过35 周岁(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头脑灵活,反应敏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第十五条临时工由作业队组织学习,经项目部统一组织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奖金发放原则:固定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考勤支付;活动部分为生产奖金,工资、奖金按《工资奖金管理办法》纳入作业队统一核批。
第十七条临时工日常管理:各作业队每月将临时工考勤随职工考勤
一起,报项目部计财部。
临时工纳入一线工班管理,非一线工班及机械等特殊工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同时发放必要劳保用品及施工工具。
第十八条临时工权力与义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等劳动权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歧视临时工。
临时工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权。
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队规,必须认真、按时完成队及工班安排的作业任务。
要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时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同时要按时参加作业队组织的各项学习、会议等。
凡触犯国家法律及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造成的后果自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临时工由项目部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签订,试用期为 1 个月。
具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作业队报项目部计财部备案:(1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认真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表现差;(3)身体不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四章民工队伍资格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凡自愿参加武襄线指挥部各子公司(项目部)电化施
工的民工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预审条件:
1. 具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2. 具有法人代表授权的法人委托书(原件);
3. 提供民工队人员构成、身份证明、施工能力状况等证明(原件);
4. 提供以往施工业绩状况报告(原件)。
第二十一条书面叙述在施工管理中有何技术、施工优势,即安全、质量、进度等承诺。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以综合施工能力、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所辖各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和劳动用工的管理。
解释权属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