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有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有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第19条又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从以上两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规章可以看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从20XX年开始,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历了三年起步“阵痛期”,进入了“中程加速”阶段。
但据了解,全国各地还没有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因此,行政许可权如何集中,既需要理论的研究,也需要实践的探索。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核《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言之,就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适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情形,主要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办理某一类行政许可项目时,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对集中后只需要一个部门办理。
这样,同级政府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权就需要整合和重新配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机构调整、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
而目前行政服务中心没有独立的行政许可权,其中的“集中、统一、联合”等行政许可办理制度,只局限于工作流程、部门协作方式的不同。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客体缘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行政许可权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和监督权。
1、行政许可实施权。
这项权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一直到行政许可的送达阶段。
这里所指的受理权还包括“不予受理”;审核权包括书面审查、主持听证、现场踏勘、检验检疫等等;决定权包括不予许可、决定撤销(撤回)、变更、延续、终止等权利;收费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送达权应当实行便民原则,推行上审批、现场送达。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刘红李寒冰高新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者两上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是对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重新整合,目的在于精简机构,提高效能。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源起及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最先发端于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实践。
1987年北京,率先从工商、公安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察、法制等执法监督部门组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队”,进行联合执法活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①此种执法形式,成效显著,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的怪现象。
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最初端倪,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
199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以规定。
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运作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此后,国务院先后发出三个文件以建立和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形式,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年10月到2000年9月为试点启动阶段。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先后批准了天津、黑龙江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0年9月到 2002年7月为扩大试点范围阶段。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又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初步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的权限范围、内容等。
至此,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第三阶段,从2002年8月至今,为推广阶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fbe7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6e.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研究

解决行政管理长期 存在 的多头执 法、 职权 交叉 、 法扰 民等 问题 , 执 降低行政执 法成本 , 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 率都 有重大 提
意 义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权 工作 已经 开展 了十 多年 , 这 十 几 年 里 ,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取 得 了 巨大 成 就 , 时也 在 相 同
主体资格 , 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化 、 制度化 , 真正达到集中的 目的。
2相对 集 中行政 处罚 权行 使 的对 象只 能是行 政处 罚权 .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管理权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 收 费权 、 处罚权、 监督权、 指导权、 强制权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 中的对象是行政处罚权 , 而非其他行政管理权。
政处罚权只能是在行政机关 之间存 在重复 和交叉, 并且能够集中
的权力 。
二 、 集 中行 政处 罚权 制度产生 的背景 相对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的现实依据 .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 时期 , 长期 以来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尚未完全到
暴露 出诸 多弊端。本文将 对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制度进行研 究, 既进行理 论探 索, 又进行 实践分析 , 并最终提 出完善 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路 径。
关键词 : 相对 集中行政 处罚权 ; 市管理 ; 城 行政执法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2 ( 3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 0 9O 一O 4 一O 10 - 48 2 0 )4 2 8 3
●
麻文文 。 赵永行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研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A. 合法B. 合理C. 公正D. 公开D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A. 价值不高B. 数量很少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D. 需先留存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价款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C. 收取保管费用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G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A.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B. 市C. 县D. 镇ABC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BCA. 省B. 市C. 县D. 镇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相应调整、精简BCDA. 办公地点B. 职责C. 执法机构D. 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当今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范文

当今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范文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是中国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历史期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
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重复处罚、执法空档、多头执法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应运而生。
以上问题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不合程序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但是,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最近温州城管因依法对违章停车贴罚单被车主暴力殴打,就见证了这方面存在缺陷。
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
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和社会广大民众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二、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1)树立城市管理新理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作者:青锋江凌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1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自1997年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试点工作到现在在全国推行,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经历了“初创建立、试点扩大、试点规范、总体推行”四个阶段。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关心、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青锋司长和江凌副司长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实施情况与基本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
本期刊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2期刊发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敬请关注。
城管执法,是社会上的一种泛称。
它包括三种体制、情况、执法形式。
一是指依法改革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三是未进行过改革的原城建监察执法。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这两者都是为了解决原体制存在的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但前者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定的程序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行使,涉及执法主体的变更和调整法律规定的处罚权;后者是把部门内部分散行使处罚权集中起来行使,不涉及调整法律和变更执法主体。
改革城管执法体制,主要是指跨部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时至今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有十多年了。
在回顾中国法制建设三十年之际,也有必要对十多年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发展历程、实施的基本情况和经验作简要的回顾,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关心、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创立发展与实施过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领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织性社会矛盾凸现。
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
城市管理中调控缺位,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或越权的问题大量存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
从先行试点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走过了一个探索、完善、深化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职权混乱、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了执法扰民的问题,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
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对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仅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推动试点工作前进的也是国务院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就全国来说,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用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所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非常分散,例如上海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就有五个,分别为文化管理领域、城市建设领域、人民广场管理、火车站管理、苏州河管理等,且五个规章之间并不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关系,不论从规定时间,还是规定内容看都是互相割裂的,没有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规则中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摘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旨在解决城市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但此制度还有若干方面尚待完善,如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乏、执法队伍素质欠缺等。
本文将重点分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解决思路,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管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述
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宽泛,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部门众多,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以前,城市管理领域各行政部门之间职责重复交叉,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处罚法》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
处罚权。
”而这个行政机关就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导致各地城管的职权配置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唯一法律依据。
目前,除此以外,尚没有
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领域和具
体范围作出规定。
在法律层面以下,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综合行使的权力涉及到“7+x”项,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展到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
领域。
这就留下了两个问题:一是,文件中提到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究竟是哪部分,具体细化到哪些事项可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此,文件中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示。
二是,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拓展权限交由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行政管理领域何等庞大,究竟可以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展到哪里,文件中并没有限制。
于是各个地方各自为政,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但是圈出的范围却大相径庭。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保、市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还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扩展到了房产管理领域。
大连市将建筑市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
北京市行政执法局的职权,除了国务院批准集中的范围之外,还包括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
黑导游管理等七方面职权。
正是因为依据不明,各地的城管部门的职权配置各不相同,与各行政职能机关的关系协调困难。
同时,也是因为各地城管队伍的职责不同,综合执法机构的归口也不统一,在有些地方是政府的下设机构,而在有些地方却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有的实行职能部门领导,有的实行两级双重领导,管理相当杂乱,纵向的管理结构和层次很难理顺。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城管部门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等多项行政处罚处罚权,执法范围之广,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接受贿赂减轻处罚、徇私枉法、滥用处罚权、暴力执法等等问题。
如果监督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无从发现和解决。
而现行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本级政府,但是这种监督多从宏观方面,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现行的内部监督来自行政执法局内部设立的监督部门,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三)城管队伍自身问题影响制度良性运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情况与执法队伍能力水平、综合素质也有密切的联系。
城管执法依据的多样性、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对城管执法队伍提出了很高素质要求。
而在各地城管执法队员的来源复杂,不少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作风霸道、方式单一、手段粗暴,于是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1月7日,天门市城管工作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6组与村民发生冲突。
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路经事发地点时,用手机摄像,与城管人员发生纠纷,被殴打不幸身亡。
[3]2011年5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了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的一起城管执法事件,一有心脏病史的当事人被三名城管殴打致死。
全国各地不断有大大小小的这类事件发生,这不但加重了社会矛盾,损害了城管队伍的形象,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良性运作。
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
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或由国务院出台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权限。
在立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最好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机制。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机制,要从内部和外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
一是从内部完善监督机制,在城管执法部门内部建立健全严密的监察体系,例如案件受理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等监督机制。
二是从外部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处罚的依据、公开处罚的程序、公开处罚的结果。
可以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例如可以建立社会考评制度,让公民参与行政执法监督。
真正实现阳光执法、透明办案和立体监管。
(三)提高城管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要把好进人关,在选拔城管队员的时候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录用的城管队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
二是要定期对城管队员提供专业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业务能力和行政职业能力。
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剔除某些队伍里官僚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将“以人为本”、公仆理念植入执法队员的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建立一支文明执法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彭志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第23卷第1期, 139-144.
[2王楠.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映的行政法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2.(下)290.
作者简介:李科蕾(1981-),重庆市巴南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和高等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