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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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补发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补发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补发通知尊敬的参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查核定,您作为我单位参保人员,符合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的条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 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区的生育津贴标准确定,具体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2. 医疗费用补助:根据您的医疗费用支出,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给予【XXX%】的费用补助。

3. 丧葬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分娩或流产而导致死亡的新生儿、胎儿,将给予一次性【XXX元】的丧葬补助。

二、发放方式1. 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将通过您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渠道进行发放,预计将于您产假期间陆续到账。

2. 医疗费用补助发放:医疗费用补助将在您提交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后,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然后根据报销情况进行后续的补发。

3. 丧葬补助金发放:丧葬补助金将在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并发放。

三、发放流程为确保您的权益,顺利获取应有的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您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生育津贴发放流程:请您联系您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专员,核实并确认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2. 医疗费用补助发放流程:将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障部门,如有其他必要的手续和材料,也请按照规定补充提供,以便顺利获得医疗费用补助。

3. 丧葬补助金发放流程:请您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新生儿、胎儿因分娩或流产而导致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获得丧葬补助金。

四、补发说明1. 如您未按时申领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或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发放的情况,您可在发放通知之日起【XXX个月】内,前往所在社保部门申请补发。

2. 补发申请需要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办理。

3. 您在办理补发申请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困难,均可随时联系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帮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人社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人社规〔2011〕1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如下: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二、调整结算办法(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提高分娩住院结算指标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

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三)增加住院结算病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住院结算病种,具体结算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四)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1、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项目(一)门诊产前检查(见附表一);(二)由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见附表二);(三)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四)符合规定的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因生育保险医疗项目就医时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

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一)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本文第一条生育保险医疗项目(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除外)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或自理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以下情况仍按《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3、异地就医人员;4、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人员;5、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支付,即: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40%;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

2022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

2022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

2022年南京⽣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南京⽣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条件有哪些?南京⽣育保险报销,职⼯需携带南京市⽣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结婚证、独⽣⼦⼥证及相关材料到⽣育保险管理中⼼办理⽣育保险报销。

下⽂将为⼤家详细介绍南京⽣育保险报销材料、流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南京⽣育保险报销材料⼀、⼥职⼯⽣育保险报销材料1、南京市⽣育保险待遇申报表;2、结婚证原件;3、独⽣⼦⼥证;4、出院记录;5、出院⼩结;6、住院票据;⼆、男职⼯⽣育保险报销材料1、南京市⽣育保险零星报销申请表2、结婚证;3、独⽣⼦⼥证;4、出院⼩结或门诊病历;5、住院票据、门诊票据;6、配偶《就业登记证》;7、街道(乡镇)出具的⽆业证明。

南京⽣育保险报销流程1、⼥职⼯产假结束后,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育保险管理中⼼办理⽣育津贴、⼀次性营养补助费报销。

2、⽣育保险管理中⼼对提交材料进⾏审核,审核通过按照相关规定将⽣育津贴、⼀次性营养划⼊参保单位账户,由⽤⼈单位按⽉发放职⼯⽣育津贴及⼀次性营养补助报销费⽤。

南京⽣育保险报销条件1、符合计划⽣育相关规定;2、⽤⼈单位为职⼯正常缴纳⽣育保险;3、⽤⼈单位为职⼯缴纳⽣育保险费⽤10个⽉以上;4、⽣育期间⽤⼈单位为职⼯正常缴纳⽣育保险。

南京⽣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1、妊娠7个⽉(含7个⽉)以上⽣产的或不满7个⽉早产的,报销2500元。

2、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然流产的,报销400元。

3、妊娠3个⽉以下⾃然流产的或者患⼦宫外孕的,报销200元。

南京⽣育保险办理地址1、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永阳镇中⼭路3号电话:572070552112002、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东⼭镇⽵⼭路311号电话:521687652111003、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电话:577598062115004、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浦⼝区珠江街道珠江路5号电话:581531592118005、⽞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江路275号电话:577150552100186、秦淮区劳动保障局地址:中华路505号电话:528520042100067、下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中⼭北路540号电话:58591店铺2100118、栖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和燕路417号电话:853045952100389、⾬花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花东路1号电话:52883400210012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

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一、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一、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1、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世分量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世分量证原件)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

其中:顺产为270%;难产为320%;剖腹产为420%。

报销期限: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马上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劳社医[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三)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四)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9日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生育保险基金(三)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五)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生育保险待遇(六)本市各统筹区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七)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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