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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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22)、《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22)、《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cjj111-202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适合于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2.1 城市人行天桥城市人行天桥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的供行人横越道路的立体通道。
2.2 城市人行地道城市人行地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下方设置的供行人横越道路的立体通道。
2.3 天桥(地道)主体天桥(地道)主体是指天桥(地道)的主要结构部份,包括桥梁(隧道)结构、支撑结构、基础结构等。
2.4 天桥(地道)附属设施天桥(地道)附属设施是指与天桥(地道)主体相配套的设施,包括楼梯、扶梯、电梯、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防等。
三、设计原则3.1 普通原则天桥(地道)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行人安全、舒适和便利的需要,保证天桥(地道)的功能性、经济性和美观性。
天桥(地道)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协调性,尊重历史文化和风俗世情,体现城市特色和风格。
天桥(地道)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拆迁和破坏,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天桥(地道)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和材料,保证天桥(地道)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便于施工和维护管理。
3.2 天桥设计原则天桥设计应优先考虑设置扶梯或者电梯等辅助设施,提高行人使用率和通行效率。
3.3 地道设计原则地道设计应优先考虑设置电梯或者自动扶梯等辅助设施,提高行人使用率和通行效率。
四、设计要求4.1 天桥(地道)选址天桥(地道)选址应根据交通需求、交通组织、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周边建造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在交通流量大、交通冲突多、交通事故多、交通信号灯控制不便或者无法设置的路口或者路段设置;在重要的公共设施、商业中心、文化娱乐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在与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换乘站点或者路线相邻或者相连的位置设置;在与学校、医院、公园等特殊功能区域相邻或者相连的位置设置;在有特殊景观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设置;在有利于天桥(地道)的结构设计和施工安全的位置设置。
人行天桥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14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4日1总则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设计通行能力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人行天桥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14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4日1总则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设计通行能力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 总则1.0.2本规范合用于城市中跨越或者下穿道路、铁路以及轨道交通线的天桥或者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 应按合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 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普通规定2.1 设计通行能力2.1.1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天桥或者地道类型 ---设计通行能力 ---------------全市性车站或者码头 ---12000P/(h·m) -------市中心区 ---9000P/(h·m) -------其他区域 ---6000P/(h·m) ----2.1.2 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人行天桥规范

1.0.3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 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 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定装饰标准。
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 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2.2.2 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2.2.3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m。
2.2.4 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ﻫ
2.4.1.1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
2.4.1.2 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p/h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2000pcu/h时。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 最小净高为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
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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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铁路以及轨道交通线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人行天桥 pedestrian overcrossing跨越道路或轨道交通线供行人通过的专用桥梁,简称天桥。
2.1.2 铝合金人行天桥 aluminium alloy pedestrian overcrossing上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铝合金材料建造的人行天桥,简称铝合金天桥。
2.1.3 人行地道 pedestrian underpass下穿道路或轨道交通线供行人通过的专用地下通道,简称地道。
2.1.4 基本通行能力 basic traffic capacity满足最低服务水平时,单位时间内可通过天桥或地道标准断面的单位宽度的最大行人交通流量。
2.1.5 设计通行能力 design traffic capacity满足某一设计的服务水平时,单位时间内允许通过天桥或地道标准断面的单位宽度的行人交通流量。
2.1.6 舒适度评价标准 evaluation criteria of comfort衡量行人通过天桥时对天桥结构的人致振动引起的生理与心理方面的不适程度的标准。
(本规范以振动加速度为评价指标)2.1.7 关键固有频率 key natural frequency与行人舒适度直接相关的天桥竖向、侧向和扭转固有频率。
2.2 符号2.2.1 作用及作用效应符号——第个永久作用效应的标准值;——模态广义质量;——模态广义步行荷载幅值;PQ ——车辆撞击力;——侧向荷载模型均布谐波荷载;——竖向荷载模型均布谐波荷载;——第个其他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基本可变作用的标准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平衡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平衡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汽车重力。
CJJ 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范本一】:CJJ 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1. 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规范参考文件1.4. 术语及定义1.5. 项目审批及管理2. 设计要求2.1. 结构安全性要求2.2. 建筑空间及通行设计要求2.3. 环境保护要求2.4. 自然光照及采光设计要求2.5. 防火设计要求2.6. 防雷设计要求2.7. 隔音与震动控制要求2.8. 材料及施工要求3. 结构设计3.1. 基础设计3.2. 桥梁结构设计3.3. 地道结构设计3.4. 防护设施设计3.5. 通风设计3.6. 排水设计4. 施工及监理要求4.1. 施工组织设计4.2. 施工工艺及方法4.3. 施工质量控制4.4. 监理要求5. 试验及验收5.1. 试验项目5.2. 试验方法5.3. 验收标准6. 维护及管理6.1. 维护管理要求6.2. 消防管理要求6.3. 定期检查与维修要求6.4. 突发事件处理要求【文档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城市人行天桥设计图纸;附件2-城市人行地道设计图纸。
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规划管理条例》第3条,城市人行天桥指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行人通行的天桥。
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设计规范》第2.1.2条,结构安全性要求是指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在设计与施工中需要满足的结构安全的基本要求。
【范本二】:CJJ 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背景1.2. 适用对象1.3. 规范本身的属性和作用1.4. 主要法规和标准参考2. 设计原则与要求2.1. 结构与安全性设计要求2.2. 功能与通行设计要求2.3. 环境保护与美观设计要求2.4. 光照与照明设计要求2.5. 防火与防雷设计要求2.6. 隔音与减振设计要求2.7. 材料与施工质量要求3. 结构设计3.1. 基础设计原则3.2. 天桥结构设计规范3.3. 地道结构设计规范3.4. 防护设施设计规范3.5. 通风与空气质量设计规范3.6. 排水系统设计规范4. 施工与监理要求4.1. 施工组织与方案4.2. 施工技术与工艺要求4.3. 施工质量与安全要求4.4. 监理原则与分工5. 试验与验收5.1. 试验项目与标准5.2. 试验方法与设备要求5.3. 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6. 运维与管理6.1. 设施维护与保养6.2. 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6.3. 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文档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城市人行天桥设计示意图;附件2-城市人行地道设计示意图。
人行天桥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14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4日1总则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设计通行能力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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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3月14日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设计通行能力
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2.1.2.3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5。
2.2净宽
2.2.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
2.2.1.2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
2.2.2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
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2.2.3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经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m。
2.2.4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