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50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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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房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发〔2007〕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的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二、工作职责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招标方案的报送以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法核准;负责对招标公告的发XXX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二)区建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房山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监督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监督执法单位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移送的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门 要 依 法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废标原 因及其依据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 正的原 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
投 标人 投标 文件 的评 分 ;中标 价和 中标 价 中包括 的
格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 ,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唱标记 录 ;投标 文件 被 判定 为废 标 的投标 人 名称 、
解决实际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继续做好与纪
检 监 察及 其他 有关 部 门 的协调 配合 工作 。 五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管
理 ,规 范招 标投 标 市场秩 序
依据 《 招标投标法 》 及相关规定 , 从事工程建 设项 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 当依法取得国务院 应 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 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 ,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建设 实施和质量安全监 督 、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 良服务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要按照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 的意见 》 ( 中办发[ 01 2 9 7号 ) 0 2 提出
的 “ 统一 进 场 、集 中交易 、行 业监 管 、行政 监察 ”
项目 招标代理合 同管理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 与招标人签订 的书面委托代 理合 同应当明确招 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 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 项 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能力 ,办理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 , 并对 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秦政[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201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有效遏止围标、串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市区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水利、交通、港口、铁道、电力、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府组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进场。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不断规范我州招标投标活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解决借牌投标、串通投标、买标卖标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税收关系,增加财政收入,努力促进我州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的蓬勃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打击借牌投标,规范我州招标投标市场(一)借牌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是串通投标、买标卖标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大公司中标、小老板施工”的问题屡禁不止,这种不对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州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二)始终以开放的姿态欢迎州外建筑企业参加我州建设。

鼓励、引导州外大中型企业来我州成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按资质等级参与我州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竞争。

(三)培育扶持我州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引导各种经济组织在我州注册成立新公司,尽快形成专业门类齐全的建筑企业群;着力培养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技术人才,壮大本地企业人才队伍;严禁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排斥低资质、低业绩企业投标,提高各类企业投标竞争力。

(四)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使用信用平台,逐步将信用情况作为投标(申请)的准入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缺陷保修责任有较好履行能力,依法经营的建筑企业予以鼓励,引导企业自觉抵制借牌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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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2005] 4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镇、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政府项目招投标管理意见
打印:华沁校对:江帆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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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经研究,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苏园管[200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政府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范围。

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园区财政、乡镇政府出资或园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二)招标规模。

园区政府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4、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关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条件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应满足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条件。

①低于前述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②按照规定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次以后,响应招标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政府项目。

对于此类项目,招标人应通过调研,确认该政府项目无法邀请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其他政府项目。

(二)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②和③的政府项目,须经以下审批程序:①招标人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招标办初审后报批标委员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办审批。

(三)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不招标的政府项目,一般应选取不少于三家单位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的,应采用比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只有1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时,方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3—
(四)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项目,鼓励在符合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价格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园区内企业的产品。

三、关于自行组织招标管理
(一)园区政府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统一负责的招标小组。

招标小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园区政府项目成立指挥部的,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筹建处组建招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二)园区政府项目招标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园区政府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四、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择优选取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入围,其他招标项目应择优选取不少于7家投标单位入围。

(二)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应与工程项目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在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设定上可适当提高,但是如果入围单位少于5家(含5家),原则上应以与
—4—
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重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因专业特殊等原因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少于5家(含5家),应报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预审报告应由招标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责任人签字,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筹建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报告应报批标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评标专家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应由招标人业主评委,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社会专家评委组成。

(二)关于业主评委。

1、为规范业主评委管理,园区招标办要逐步建立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统一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的选择、抽取程序。

业主评委库由管委会各部门、各大公司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经批标委员会批准后组成。

凡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已有相关专业评委的,园区政府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允许自行委派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招标人如申请自行安排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须经批标委员会批准。

2、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应由招标人提前一至二天从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提前熟悉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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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情况,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委员会。

(三)关于社会专家评委。

1、为增加社会专家评委数量,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逐步将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系统的评委库与建设系统的数据库整合。

2、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考评管理,园区将逐步建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实行诫勉谈话、警告、直至劝退等处罚,确保评委评标质量。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各成员均须作出明确说明,写明评审依据和理由;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3、专业特殊、专家名册中没有相应社会专家评委的,经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一天将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的相关资料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相关专家应熟悉招投标业务,具备评标能力,基本条件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要求。

六、关于加强招投标行为规范管理
(一)未经招标人批准,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退出投标。

如果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参加投标并导致招标失败的,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投标活动。

(二)开标后,投标人主动退出投标,或者出现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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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外,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凡在园区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投标单位二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任何业务。

(四)因标底编制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编标单位,半年内不得承接园区政府项目相应标底编制业务。

(五)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等规定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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