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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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商业经营中的重要资源,具有非常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对企业自身有利,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的法律原则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探讨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的非公开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商业秘密包括商业计划、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程,商业秘密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也包括了电子商务平台、商业数据库等新兴领域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到信息的安全控制、合同保密条款、员工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保密责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理限制原则。

1. 保密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并对授权人和合同参与人负有保密责任。

这一原则确立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来说,他们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通过欺骗、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任何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否则将侵犯商业秘密权益并承担法律责任。

3. 合理限制原则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持有人有权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和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遵循合理限制原则,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对竞争自由和公众利益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三、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当商业秘密遭受侵权时,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救济措施:1. 停止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

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

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

“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争夺。

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这种不公开的知识产权,一方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甚至可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秘密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总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密不可分。

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领域的争夺也将愈演愈烈,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则显得滞后。

本文希望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切入,进而分析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概念特征立法建议一、商业秘密的产生与发展商业秘密自古有之。

在出现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潜意识同时,商业秘密就产生了。

其产生原因无非是某个商家掌握了相对先进的生产技术或经营方法,并希望通过保密方式在尽可能长的时期内保持竞争优势。

早先在欧洲,商业秘密被称为“know-how”,是“I know how to do it”的缩写,即“知道如何做某事(的技能)”。

现在一般所指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已和那时范畴有所不同。

信息时代,商业秘密的实质也被抽象为一种“特殊信息”,这种“信息本质”反映了其存在形态和经济价值。

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时代,尽管商业规模非常有限,但商业秘密还是以“家传”、“秘方”、“特制”、行会秘密、非公知技术信息等类似形式存在。

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西方技术传入,商业秘密也已不再局限于家族和行会中,而是扩散至竞争的每个角落和阶段。

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几乎所有个体科研成果都被立即共享和公有。

人们没有也不能将创新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商业秘密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消磨,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回复起来。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规散见于各部门法中。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在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中达到的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之为“未披露过的信息”。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开发和维持其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对于建立和维持良性的竞争机制极为不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措施。

标签: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1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

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秘密性。

即不被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

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实用性。

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

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2 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又称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指的是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无形财产论。

这一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又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我国有学者持这一观点。

(2)财产论。

英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曾多次判定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从转让该项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所取得的使用报酬,按财产所得纳税。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因此得到合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

该法对商业秘密的涵义进行了明确,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规范。

根据该法,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盗取、购买、非法获取、公开、提供、使用等,受害者可以依照刑事法律法规进行起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赔偿制度,如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此外,该法也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法律诉讼保护、保密审查和商业秘密保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商业秘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非法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更为详细的保密措施和条款。

此外,合同法也规定了保密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比如规定保密信息的通知、保密期限、保密义务的终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保护商业秘密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得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依据员工保密义务予以保密。

否则,企业作为雇主可以依据劳动法规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比如终止劳动关系、追究赔偿责任、予以警告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然而,实际情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在企业内部要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制度的建设,增加科技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资产,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法律定义、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意义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生产流程、产品配方、客户资料、经营计划等,这些信息对企业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并且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为信息获取者带来经济利益;二是具有保密意义,保密措施得到合理的保护;三是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获取者实际上是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保护范围和保密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这些信息应当属于合法权利人的私密信息,并且取得或者创造成本很高。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应当根据信息性质和市场需求来确定,长期有效性较高的商业秘密可以享有长期的保护权利。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给予了处罚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专利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要求专利权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处罚措施。

一些行政法规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其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于保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创造的、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商业秘密是不为他人所知晓的,只有掌握了该信息的企业才能从中获取利益。

正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民事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

在民事法律保护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署保密协议来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同时,企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事法律保护方面,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者进行处罚。

然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争议。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较高,一旦泄露很难追溯和修复,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再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最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制。

首先,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标准的明确化,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的研发和推广,提高保密技术手段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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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作者:季运伟
来源:《卷宗》2016年第11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逐渐成为了商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护商家的商业机密不仅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归属做了简要论述,并依据我国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商业秘密;民法保护;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

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

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

“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经济价值既包括商家在经
济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在商业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

实用性是商业机密价值性的主要内涵,即有价值的信息必须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确的应用性,商业信息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创新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在某一领域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且是还未被公众了解和熟知的。

创新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非浅而易见的,并具有一定的商业难度。

3 浅析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所谓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谁,以及商业秘密产生的经济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等。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进行判定。

3.1 职务性和非职务性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与职务有关的商业秘密应当归单位所有,与职务性商业机密即指单位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开发出来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机密一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参与商业机密开发的单位全体职工长期的智慧成果和结晶。

虽然在商业机密的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大量付出了,但是他们已经从单位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这种类型的商业机密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它的权利归属应该是单位。

非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归个人所有。

非职务性商业机密是指单位职工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创造出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类商业秘密与职工的单位无关,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

职工在工作之外,利用单位的有利条件和经验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在原则上来说是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但是如果职工是在单位给付了合理报酬的前提下进行研究和开发的,那么单位就具有优先使用这些商业机密的权利。

假如单位和员工在商业机密的权利归属问题上另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执行。

3.2 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的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经过委托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应该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合约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律规定为委托方所有。

如果商业机密是经过数人公同开发产生的,那么其在本质上是归属于开发人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与普通的共同财产想比,它不能进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够对其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

因此,对于这类商业秘密产生收益的分配应该按照事先规定进行分割,假如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任何参与开发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都有使用的权利,所得的利益归使用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该共同所有的商业机密进行处分,那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1]。

4 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民法中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法获取、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
权益,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盗窃、胁迫、利诱以及假意的同对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还包括行为人使用重金收买内部人员以达到获取商业机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为人采取指派长期卧底的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都会自己使用,即将有利的商业信息投入到目前的生产活动之中。

但是也有个别情况出现,例如行为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诱惑,将商业秘密转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另外还存在侵权行为人为了打击商业秘密权利,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故意泄露给人,达到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为人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关于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人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雇佣的职工以及与其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人在利用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之后,没有遵守保密规定,违约向第三方透漏权利的商业秘密,或者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2]。

4.3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为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却依然选择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泄露和扩散。

由于第三人实施了以上行为,那么他也就成为了新的民事侵权人,只是侵权的方式与直接侵权人有所差别而已。

5 结束语
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的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早已同国际接轨,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杨起源.由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谈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01)
[2] 子君. 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案及选择[J]. 保密科学技术.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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