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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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浙财综〔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0〕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管理制度一、引言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资金有效使用、防范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财务风险。

本文对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讨论。

二、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的重要性1.票据管理制度是财政管理的基础票据是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凭证,是财政管理的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才能确保财政收支的准确记录和合理支出。

2.票据管理制度是财政安全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3.票据管理制度是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监督的效果。

4.票据管理制度是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票据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财政收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财政严格管理票据的实施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票据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2.严格管理原则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严格,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3.科学管理原则凭据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4.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财政凭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凭据管理的规范和严密。

四、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1.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票据的开具、认定、使用、保管、报销等方面。

制度应当合理,操作简便,严格执行。

2.加强票据使用的规范管理对于票据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使用。

在开具、使用、存放等环节要求严格,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严格票据的存储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存储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丢失、不损坏。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社会组织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票据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务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财务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出单、出纳凭证、费用报销单等。

2.财务票据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和记录收入、支出、费用、税金等相关信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的依据。

三、财务票据的管理责任:3.财务人员:负责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务票据的产生、验收、登记、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票据管理的具体内容:1.财务票据的制作与领用:1.1发票、收据等票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制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制作,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发票、收据等票据应由财务部门统一领用,每次领用需经过书面申请,并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票据种类、领用日期、领用人等相关信息。

1.3财务人员在领用票据后,应核对票据数量和号码,并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和损坏。

2.财务票据的使用与记录:2.1发票、收据等票据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包括但不限于开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用途等,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发票、收据等票据开具后,应立即登记于票据登记簿,并将票据归档保管。

2.3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复印件应及时制作并保留备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可审查性。

3.财务票据的存储与归档:3.1发票、收据等票据应按照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并在票据存放区域内设置明显标识,方便查找和归档。

3.2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存放区域应安全、干燥、防火,并做好防盗措施,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3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建立档案袋或其他归档方式,每个档案袋上注明票据种类、时间范围和归档负责人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档案整理和维护工作。

五、财务票据管理的监督和审计:1.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黑财规审〔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0日。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有助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构建便民利民的财政票据社会服务体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累计开出财政电子票据4亿多份,涉及金额近万亿元,覆盖了所有行业和票据种类。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值得关注的是,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新规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新规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同时,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通过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进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有利于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

”李旭红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引导有关单位,特别是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依据。

“全国实行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依照这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查验、异地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52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2020年(岗位职责)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2020年(岗位职责)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二、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三、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四、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五、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六、广西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七、甘肃省财政厅票据中心主要职能八、海南省票据建帐监管中心职能九、湖北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供票据监管服务,负责中央级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

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

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印制、审验、发放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发放、存贮安全;(二)核销、稽查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查处财政票据违法违纪行为,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基础保障;(三)配合相关机构研究制定财政票据综合性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财政票据单项管理制度;(四)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伪造、贩售虚假财政票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五)负责财政票据相关情况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六)负责设计、监制、维护财政票据电算化管理软件,并负责该软件的相关推广及培训工作;(七)组织协调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票据监管业务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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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

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
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

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

对于出现违反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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