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兼职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兼职管理。
第三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本单位的工作和发展。
第五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谋取私利或损害单位利益。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与单位的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的信息收集、统计和公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从事的社会兼职活动,接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取得的社会兼职收入和福利,接受管理机构的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对单位干部参与的社会兼职活动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档案,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宣传和支持。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压力日益增大,许多人在工作之余也希望有机会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以丰富自己的生活、增加收入。
其中,领导干部职工也不例外,他们也有着自己的兼职需求。
然而,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往往受到了诸多约束,一方面是因为其身份特殊,有着行政权力和管理责任,兼职行为可能会对其主要工作造成干扰;另一方面,兼职行为也需要符合组织的规章制度,不能损害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领导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2. 简政放权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职行为应给予领导干部职工一定的自由度和发挥空间,不应过分约束其个人的兼职选择。
3. 公平公正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组织或他人的利益。
4. 效益导向原则。
兼职行为应以实现双重收入、提升个人能力和服务社会为目标,不得损害主要工作的效益和公司形象。
5. 风险可控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在兼职时应注意把握风险,不得选择与主要工作冲突或对组织造成潜在风险的兼职项目。
三、制度的内容1. 兼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职工在担任兼职工作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报酬情况等,并提交兼职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兼职。
2. 审批权限对于一般的兼职申请,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涉及到领导干部职工职责范围以外的兼职申请,应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 时限管理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每周16小时,并且不得安排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应提前向所在单位请假或调整工作安排。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规定

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规定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规定为了更好的发挥领导干部的作用,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规定,具体如下:一、兼职社团的范围领导干部可以兼任各类社团的职务,如学术研究类社团、公益慈善类社团、行业协会类社团等,但须符合相关岗位职责,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和服务对象的利益。
二、兼职社团的要求1.政治要求。
领导干部兼职社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不能参与任何与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有损党的形象的活动。
2.业务要求。
领导干部兼职社团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长和工作需要,选择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或有助于提升个人能力的社团进行兼职。
必须在兼职社团中积极履行职责,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
3.职责要求。
兼职社团的职务是具有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和作用。
不能仅仅担任名义上的职务,而不履行实质性的工作。
三、兼职社团的权限和薪酬1.权限。
领导干部兼职社团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力和权限,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不能滥用职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薪酬。
对于部分非营利性社团,领导干部兼职一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薪酬。
对于部分行业协会等社团,领导干部可以根据社团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必须在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
四、兼职社团的报备和审批领导干部兼职社团必须报备所在单位,并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批。
报备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职务、工作内容等。
所在单位应对兼职社团进行审核,确保兼职社团的性质符合要求,避免涉及与职责不符活动。
五、兼职社团的考核和绩效评价领导干部兼职社团的工作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确保兼职社团的工作能够得到适当的重视和评价。
对于履职不力或擅自参与不良社团活动的领导干部,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就规范领导干部的兼职取酬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
的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的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公司所属的合资联营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如:董事、监事等。
3、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职。
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由公司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领导干部退休时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职职务一并免除。
4、经批准的领导干部兼职不准在兼职企业取酬。
如果兼职企业发给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上报公司纪委,同时报酬如数上交公司计划财务部。
5、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
6、领导干部在兼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可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得由其兼职企业直接支付。
领导干部所得的奖励金额,一并纳入当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范围。
8、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责任对象的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9、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公司党委和纪委应责令纠正,并如数清退上交兼职取酬的收入。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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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
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