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黑格尔 存在论 本质论 概念论 目的论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和目的论是其核心概念之一。
这些概念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整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核心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并结合作者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概念。
1. 存在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是哲学的首要问题之一。
黑格尔认为存在是绝对的,存在即合理,是唯一真实的。
在存在的理念中,黑格尔主张存在是普遍的,不存在绝对的非存在。
存在不仅是静态的实在,更包含了自发的运动和发展。
存在不是一个固定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黑格尔通过存在论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存在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2. 本质论本质论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本质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原。
这些本质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存在,而是通过不断发展和运动而展现出来的。
在黑格尔哲学中,本质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所揭示出来的。
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与存在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展现出来的。
本质论揭示了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为深入理解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3. 概念论概念论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黑格尔看来,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
概念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逐步揭示出来的。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通过对存在的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概念不是一个静态的思维产品,而是通过与存在的不断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的。
概念论揭示了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进一步揭示了存在和概念的辩证关系,为理解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
4. 目的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目的论是另一个核心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目的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发展方向和终极目标。
目的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实践和认识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展现的。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
德国浪漫主义思想的继承者。
黑格尔思想艰深复杂,可谓涉及较广,是哲学领域的典范,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黑格尔曾提到过“世界精神”这个名词,他认为“世界精神”乃是人类理念的总和,因为唯独人类有“精神”可言。
只有这样才能谈及世界精神史的发展。
而这里的世界精神,他认为是人类的生命、思想与文化。
从而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因此他不承认人类理性之外的任何真理的存在。
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
这些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有一定的道理,人类一直按照自我的意识来认知这个世界。
所谓真理也只是大多数人对一些暂时合理的行为观念的看法。
其实自我仍局限于一个自我认知的世界。
便如经典物理学与现代物理学的矛盾实际上都是人类理性的认知。
所有的知识也不过是人类定义后才有的。
所以他说真理是主观的,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从唯心学的角度来看有一定道理。
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体系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试图为人们对世界的知识建立一套永恒的标准。
黑格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人类认知的基础代代不同,因此世间并没有“永恒的真理”,没有“永久的理性”。
哲学唯一可以确切掌握的一个定点就是历史。
历史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河里的任何一处河水的流动都受到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的影响。
但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又受到你观察之处的岩石与河湾的影响。
思想的历史就像河流,思考方式乃是受到宛如河水般向前推进的传统思潮与当时物质条件的影响。
因此我们无法宣称任何一种思想永远是对的。
只不过就我们处身环境而言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说“地心说”与“日心说”的比较都是人类在不同时期的思考。
黑格尔认为哲学思维亦是如此,我们的理性事实是动态的,是一种过程。
而“真理”就是这个过程。
而在历史这个过程外是没有判断真理的标准的。
所谓的真理只是人类的知识在不断地扩张,我们不能简单从过去的历史中挑出一些思想说它们是错的或对的,我们只能说人类的知识随时间的发展越来越有道理。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刘文洲认识论要解决的是我们对事物认识何以发生,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的知识普遍性和真理性从何而来,适用于那些范围等等问题。
这一问题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之后,成为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
黑格尔作为一个近代集大成的哲学家是不可能回避认识论问题的。
本文就以《小逻辑》为核心就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进行浅析。
一、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黑格尔认识论的基础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是在批判继承了休谟、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等人认识论思想下形成的,他在坚持意识在先,物质在后的本体论基础上,在对理性的坚信下,认为外在的“客观思想”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
当然他的同一性与唯物主义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大不相同,黑格尔所指的思维,不仅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即绝对理念,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产物。
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地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与自己相符合。
黑格尔说,“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考察。
”①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为了论证思维的客观性,黑格尔指出,“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
”②也是说类作为类是不能被人的感觉所感觉的到的,只能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
外界一切事物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思维就是对对象真理的揭示。
所以,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
”③而“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
”④黑格尔要告诉我们的是,既然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只能为思维去把握,那么它就是思维所思的样子,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思维了。
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律思想

蔡 晓 霞 在 < 格 尔 法 概 念 的 理 论 逻 辑 》 一 文 中 内学术 界对 黑格 尔法 哲学 中 的法律 思想 的 些 对黑 格尔 法哲 学的 法律 思想 的误 解
格 尔 所 研 究 的法 是 哲 学 意 义 上 的法 ,而 不 是 法 学 意 义 上 的
法 ” 【 。5 】
一
度 时期 以来 ,国 内学 术 界 对 黑 格 尔 的 < 哲 学 原 理 》 法
进 行 了大 量 的研 究 ,取 得 了 很 多 研 究 成 果 ,但 是 ,关 于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理 论 中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研 究 ,只 是 零 星 地 散 见 于
法与法律不同 ,法律是 形式上 的实定法 ,而法则是 客 观法
则 ,是 理 念 法 。 法 是 自 由意 志 自我 认 识 自我 规 定 的 运 动 过 程 。 [ 在 < 格 尔 关 于 法 的 哲 学 意 蕴 之 探 索 》 一 文 中 ,汪 ”6 ] 黑 怀 君 、汝 绪 华 认 为 ,“ 格 尔 法 哲 学 以法 的 概 念 及 其 现 实 化 黑 为对象” ,黑 格 尔 的 “ 与 法律 不 同 ,法 律 是 形 式 上 的 实 定 法
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条线上都要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的话划分为作为法哲学原理出发点的意志自由的法作为抽象的意志自由的抽象法作为道德的主观的法或道德的法在伦理实体的第三种形态即国家中法则表现为内部国家制度主要是立法权和对外主权和国际法等独特的法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 21 2/02
论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的 法 律 思 想
一
汪 怀 君 和 汝 绪 华 在 < 格 尔 法 的 本 质 思 想 探 析 》 一 文 黑 中 ,认 为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中 ,法 的 本 质 是 极 为 深 刻 的 , 在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类行为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哲学思考领域中,黑格尔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对法律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
本文将从黑格尔的法律理论角度,探讨他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对自由的作用等方面的思考。
一、法律的本质与含义黑格尔认为,法律是人类对于道德观念的客观化体现,它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社会的一种内在规律,它代表了人类理性的体现和普遍理念的具体化。
法律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于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
道德是指个体内心的伦理意识和情感判断,而法律则是对道德的公共化体现。
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形式,它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道德则更多地是基于内心的道义准则,它要求人们遵循良知和良好品德的规范。
尽管法律与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并非完全重合。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
但总体而言,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法律对自由的作用黑格尔认为,法律对于个体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他看来,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而是有规则的自由。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并限制他人对自由的侵犯。
法律对于个体来说,并不是一种限制,而是一种保护,因为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而非受他人的任意支配。
法律还能够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
四、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变革。
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的进步相辅相成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摘要黑格尔哲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而且是其后整个现代西方哲学的源头和土壤,黑格尔哲学思想的研究无论对于学习、研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或是对于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和评价,还是对于我们当今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代意义。
通国西方哲学史的,本文着重对黑格尔的主要哲学思想进行介绍,并谈谈笔者个人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进行浅析。
关键词:黑格尔;哲学思想;绝对理念;精神哲学;社会历史观黑格尔,全名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
他创立了欧洲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极大地发展了辩证法。
他的哲学的基本的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精神运动的辩证法以及发展过程的正反合三段式。
认为思维和存在统一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一独立主体,是万事万物的本原与基础,它的辩证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
一、主要哲学思想1.1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即绝对理念,它是概念与存在的辨证的统一,即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辨证的统一。
它是运动的、联系的和要外化为现实的。
因此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正是说明了这种辨证统一的关系。
因此,理念自身就包含了矛盾:要向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就是从绝对精神转化为现实。
并且,根据这种转化的需要将之分为三个阶段,即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
在逻辑阶段中,绝对理念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矛盾转化,从一种逻辑范畴发展到另外的逻辑范畴,逐渐发展成所有的概念和范畴,显示其无限丰富性。
在自然阶段中,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分成三个小阶段,即机械性阶段、物理性阶段和有机性阶段。
在机械性阶段中,理念外化为零星,互相没有联系、分散的物质状态。
在物理性阶段中,开始形成行星系统和身体的物体,出现了风、雨、光、磁等自然现象。
浅析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浅析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黑格尔的哲学思想黑格尔是十九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由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后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哲学流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人们也常常将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当做是十九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标志。
以下是“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一、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一)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由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受到柏拉图等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深刻影响,在对这些优秀的哲学家思想的批判与继承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2]。
黑格尔在其整个的哲学体系中始终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一世界观中,他认为“绝对精神”是唯一的永恒存在之物,外界事物的一切变化都与我无关。
这种客观唯心主义是与因我的存在而存在,因我的变化而变化的主观唯心主义是不一样的,认为理性是这个世界的唯一主宰。
(二)辩证法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体系中最具价值,同时也是对后世影响最深的一部分内容。
正是在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深刻影响下,马克思等人才开拓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道路,为我们今天的生产、生活和实践指出了前进方向。
黑格尔的辩证法观念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的,而是需要一个参照物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参照,也真是因为有了这个参照,我们才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
辩证法理论框架的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是处于第一阶段的,即人在整个社会现实中占据完全主导的通知地位,科学等技术是受制于人的。
(三)美学思想黑格尔将辩证法的思想贯穿到了他的美学思想当中去,他认为艺术中既包含感性因素,又包含了理性因素,二者之间的完美契合构成了美的艺术。
而黑格尔这里所说的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也就发展为我们现在所说的主观与客观。
黑格尔除了上述这些哲学思想之外,他的思想中还包含法学、自然哲学、逻辑学等重要的思想,这些哲学思想又被相应的领域所继承和进一步的发展,为众多哲学分支奠定了思想基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9世纪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系。
它在欧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后来的许多哲学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关键环节,即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这个时期正值启蒙思想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这些社会背景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他试图通过哲学来解释和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自由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一种思维方法,通过对矛盾和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通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辩证法的应用使得黑格尔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过程。
最后,我们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哲学是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他通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将法律视为理性自由的实现和体现。
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性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对其研究的方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的生平背景- 黑格尔受到的哲学思想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背景2.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辩证法的发展和演变- 辩证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3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法哲学的概念和内容-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 法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以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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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论文关键词]法;自由意志;道德;伦理
[论文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
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
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
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
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
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
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
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
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
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
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
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
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
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
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
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
等等,毫无所知。
”〔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
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
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
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任性依赖于外部
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
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
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
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
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
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
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
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
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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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
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
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
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
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
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
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
续不断的过程。
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
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
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
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
“伦理”,这
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
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
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
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
正反合的过程。
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
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
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
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
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
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
在抽象
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
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
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
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
现实性。
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
因此,
“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
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
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
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
〔7〕
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
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
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
的现实化的过程。
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
主观阶段的继续。
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
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
讲到社会和国家。
”〔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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