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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应用的探讨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对森林资源资产需求的多样化,经济行为的多样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广度和深度的拓展,以及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发展,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不仅仅在生态、景观、经济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论述和规定,更重要的是,整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的选用是以森林资源资产形态为基础的,忽略了评估当事人经济行为、市场条件、评估目的对价值类型选用的制约,从而影响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因此现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实践中已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具体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提出如下,供大家探讨:一、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评估方法的选用确定缺乏评估理论依据。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应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价值类型的选择应该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因此,价值类型的选择应取决于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而不是仅取决于资产的形态和分类,并且评估项目运作程序应是先有评估目的,再有价值类型,最后再选择评估方法。

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了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形态和林业分类,通过林分首先决定评估方法,即“成过熟林要采用市价法、中龄林采用未来收益法、幼龄林选用重置成本法”的规定。

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确定了下来,从而可能导致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例如一片幼龄林,按规范的要求,应该用重置成本法,而不考虑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福建农林大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福建农林大学)

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论第一节森林资源资产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概念及特点(一)相关概念。

资产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构成(二)森林资源资产和一般资产一样具有下列特性:获利性、占有性、变现性、可比性、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二、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一)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基本原则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2)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原则3)维护其他非国有经济主体合法地位的原则4)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二)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内容及依据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及其依据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及其依据。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满足要求:(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2)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3)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

2、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时效性、公证性、权威性、责任性风险性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和依据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料依据第三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操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贡献原则、预期原则第四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职能和作用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评估目的的特定的需要主要是指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为:1、以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评估2、以确定和检查经营者经营状况的责任为目的的评估3、以重新认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为目的的评估4、以解决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为目的的评估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职能评价职能、评值职能、界定职能、公正职能、提供价值尺度的职能、优化资产配置的职能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第五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基本概念一、历史成本标准二、重置成本标准1)复原重置成本2)更新重置成本三、现行市价标准与重置成本标准异同(1)计价的角度(2)受市场条件制约程度(3)价格包含的内容(4)运用的条件2、决定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1)基础价格(2)供求关系第一节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利息、本金、现值、终值、单利、复利二、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一)单利计算1.单利终值F=A+A×n×p%=A(1+p%×n)2.单利现值(二)复利计算1.复利终值2.复利现值3.普通年金的终值例2.1杉木用材林的轮伐期为26年,每年投入的管护费用为90元⁄公顷,年利率为5%,主伐时应在主伐收入中摊管护费用成本多少钱?递缩等比数列,根据等比数列n项求和公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DOC 65页)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DOC 65页)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DOC 65页)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第一节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测算是十分复杂的。

木材不是一种标准的产品,它以各种各样的大小、形态和等级出售。

在现实森林中,没有两个林地质量、地利等级完全相等的林分。

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必须考虑评估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正确地了解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对于做好评估测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目的决定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其评估的思路、评估依据、作价的标准均不相同,其评估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评估中价值类型可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非市场价值类型,非市场价值类型有投资价值类型、清算市场价值类型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其他任何资产评估一样,它的结果取决于评估的目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拍卖、转让、联营或股份经营,也可以是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是企业的清算。

不同的评估目的,选用的评估方法、精度要求和评估结果是不相同的。

出售、转让成熟龄的林木资产,购买者收购这些林木并立即采伐的这类评估中。

评估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类型。

这类评估主要考虑市场的交易价格,按现行市价法和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而且要求较高的精度,通常要求进行作业设计调查,作出伐区的工艺设计,并按设计书的结果,按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对于林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一类评估。

这类评估是属于清算价格类型。

这类评估结束时并未发生直接的现金交易。

抵押资产的接受者主要考虑该林木资产的价值是否能抵上他所放贷出去的资金,在快速变现时能否将其收回,要求较高的保险系数,评估的结果一般比实际价偏低。

但现实评估中,银行一般要求评估出市场价值类型,然后自行打折。

这时评估出的市场价格经常比正常价格稍高。

对于联营或股份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这类评估属于投资价值类型。

它直接关系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要求有一定的精度。

第1,2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1,2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2)会计学中的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定义 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收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 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者 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 和其他权利。
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 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 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 何,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 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 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具 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 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 映出来。
(4)资产与财产
对比资产而言,财产则是法律概念,法学中财产是以 所有权为核心,只有符合所有权要件,才能成为企业的财 产,强调其法律形式。从资产评估的角度而言,一切具有 商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各类财产和权利,只要由主体拥有 或控制,就视为企业的资产,而不是看其在法律上是否符 合所有权的要件。即资产评估的资产界定是以控制权为依 据,而不以所有权为企业资产的界定依据。这也就明确了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界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资产与 财产的区别。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念及特点
一、森林资源
1、森林 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一个以树
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包括乔 木和竹林”。
在我国,通常以“有林地”定义森林.
1)郁闭度达到0.2(包括0.2)以上为有林地。除郁闭度规定以 外,还有面积上的要求。在我国,天然林面积达0.1hm2, 人工林、经济林等达1亩(合0.067hm2)以上为森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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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准确确定待评估林分各材种的出材率
构成立木资产的林木蓄积不是规格化的产品,不同林分的立 木由于胸径、树高、形数和材质的不同,其不同材种的出材率 有很大的差别。材种出材率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木材的总售价, 税费的测算,使评估结果发生较大变化。
③合理计算税费
在木材的交易中,虽然税费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 各地的计税基价规定可能不同。税费收取的项目、幅度 都可能不一样,有些企业可能还有政策性优惠。因此, 其税费的数量必须依照当地调查的实际资料确定,而不 能参照其他地区的标准进行。
•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

主要依据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各项权能归属
的法律文件和当地林业的生产水平。森林资源要
界定为资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 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 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
• 2、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
• 3、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 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本理论与方法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念 • 第二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 第三部分、具体评估对象常用方法介绍 • 第四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念
• 一、森林资源概念: • 1、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是一种结构复杂的的特
②正确确定林分质量调整系数与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不是规格产品,故其林分的质量差异 极大,各参照案例的林分不可能与待评估林分完全一致, 必须根据林分的蓄积、平均直径、地利等级等因子进行调 整。此外,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发育不充分,要找多 个近期的评估案例十分困难,而利用过去不同时期的评估 案例必须根据当时的物价指数以及评估基准日的物价指数 进行调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2、再生的长期性:森林资源资产是再生性资产,但根据森林生长的规律,它的产品要有很长的时间后才能 出售,通过投入某一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资金,少则数年、多则数十年、上百年才能回收,因为一块林地造上林 木要到数十年林木才能成材出售,回收投资。
认定概念
认定概念
(一)林地资产的认定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另外,某些不能定为林地 资产的的林地,只能作为资源或潜在的资产存在,但随着经营条件的改变,可能转入资产。
谢谢观看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 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2、森林资产的评估是整个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森林资源中具备资产条件的部分资源〔森林资 源资产〕为对象,进行市场价格的判断。
概念特点
概念特点
(一)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
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可分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野生动、植资产、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根据其收获形式 的不同,还可以分以用材林林木资产、经济林林木资产、薪炭林林木资产和竹林资产等。
(二)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因为森林资源资产是再生自然资源性资产,故森林资源资产除与一般资产具有的特点〔获利性、占有性、变 现性、可比性〕外,它还具备以下特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01 概念特点
03 资产评估
目录
02 认定概念 04 评估报告
基本信息
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人类生存必要条件,森林资源 又是人类社会极为重要的财富,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森林资源为物质内涵的 资产。它仅是森林资源中具有资产性质的一部分经济资源。它是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 的主要来源。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再生能力的自的概念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象范畴。
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值得注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 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 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 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 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
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 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
内(林龄年数)共同作
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 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 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 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 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 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 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 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 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 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明确对象,突出特点
森林资 源资产
• 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 条。
• 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 性、可再生性、构成的 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 性。
森林资源 评估Βιβλιοθήκη • 定义: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 特点:物种多样性、 林地和林木不可分、 实物量大,清查困 难等。
森林资源 的具体对 象和范围
• 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 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 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 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 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丛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丛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丛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丛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丛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伙、合作、股分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丛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丛林、林木、林地和丛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式,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丛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此刻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丛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大体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大体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原则,即以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更为前提或假设前提,肯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平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包括利益主体的全数改变和部份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利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利用,相应肯定评估方式、参数和依据。

DB11_T659-2018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3.1 评估立项 ............................................................................ 2 3.2 评估委托 ............................................................................ 2 3.3 资产核查 ............................................................................ 2 4 评估指标体系 ............................................................................. 2 5 功能量评估方法 ........................................................................... 3 6 价值量评估方法 ........................................................................... 6 7 数据来源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功能量评估参数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推荐使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社会公共数据 ................................. 12 参考文献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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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立项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八、建立项目档案第八条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一.市价法二.收益现值法三.成本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其他方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

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

具体项目如下: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1.用材林(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

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

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

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

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

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

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第二十二条市场价倒算法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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