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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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作者:杨移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存在地方性债务风险这一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然后分析了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最后根据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预算法,提出了几点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新预算法地方政府性债务债务风险一、前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首先,通过财政进行传导。

地方政府性举债达到某个特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偿还债务存在困难,并由于其自身征信水平下降而致使其无法继续借债时,上级政府必然会采取提高转移支付额度或对地方政府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等措施,化解下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这种情况就最后会导致下级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承担最后的债务风险。

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地方政府逆向选择而扩大其举债规模。

而其债务风险通过财政向上逐层传导给中央政府。

其次,通过金融进行传导。

方面,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采用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但地方融资平台畸形发展,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突出地方政绩,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在融资过程中没有考量成本与收益。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荣涛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年第03期摘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新《预算法》颁布实施,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成绩显著。

但同时,部分地方仍存在落实债务管理责任不力的现象,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和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规范。

本文阐述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建议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新颁布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各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防范区域性系统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在债务管理方面我行我素,未能严格按造国务院4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一、现阶段地方政府在债务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1)政府债务总的规模逐年增大,地方偿还政府债务的能力降低。

近年来,受国家行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及治理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整体呈下行趋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趋缓,但预算支出逐年增加,硬性缺口逐年增大。

地方财力难以承担较大的道路、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每年预算安排时因财力不足,一些应该安排而未能安排的硬性支出,不得不靠政府举债来解决,这也是政府债务逐年增加的原因,导致政府性债务总额增加,偿债压力不断加大,债务风险增大。

(2)政府性债务管理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按照新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全部政府债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但目前,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除上级财政部门代发的债券资金纳入预算外,其他债务收支尚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债务资金还存在举借、使用不规范现象。

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取消地方融资平台替政府融资的职能,但仍有部分融资平台将所融资金提供给政府使用,并且地方政府违规为融资平台的借款提供担保。

43号文、40号文:地方融资二次突围

43号文、40号文:地方融资二次突围

2014年10月2日,《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这份文件被称为“43号文”。

正是这份“43号文”,在关闭了地方财政有“第二财政”之称的建设资金来源后,城投融资平台纷纷寻求转变。

原来庞大的建设资金来源被切断,变成了更加透明的自发自还,而且地方债自发自也受到限额管理。

伴随着“43号文”的实施,地方自发自还的债券、PPP 模式、债权基金、股权基金、债权投资计划等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资模式。

“现在的自发自还,债券置换、专项债,一下子无法达到以前融资平台与债券的规模,差额还不少。

造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投资资金紧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

”一位地方财税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但是,“43号文”颁布实施仅仅8个月,2015年5月15日一份名为《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的“40号文”出台。

相较于“43号文”其最主要的调整就是,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这个核心问题上开出了一条口子,在建项目允许继续银行贷款、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融资政策有所松动等。

“40号文”迅速在地方融资路上做出调整,一个很大的压力来自于经济下行,从今年年初开始,CPI持续低位,社会融资总量一度下滑。

也正是由于有了“40号文”,地方融资渠道有了更多迂回前进的余地。

中债资信评级业务部副总经理霍智辉对经济观察报表示,2015年前5个月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大幅下降,但5月后政府加大基建投资,相关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最主要的就是“40号文”,在建项目允许继续银行贷款,以及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融资政策有所松动等。

“不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开发债规模仍较去年同期下降30%。

需要明确的是,融资平台新增债务主要为企业债务,而非政府债务。

”霍智辉说。

一位地方财税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现在地方的资金缺口仍然很大,从银行获得的融资相当大的部分也是用到了与基建相关的投资上,但是由于“43号文”对债务规模做出了限制,这部分债务无法计入地方政府债务。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额 ,实行 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 式债务 ,应 当由政府 、债 权 人 、债 务人通过合 同方式 ,约定在 国务 院规 定的期 限 内置换 成债 券的时限,转移偿还 义务。
责 任 编 辑 :韩 婷
部在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或 其常务委 员会批 准的债务 限额 内,
根据债 务风险 、财力状况等 因素提 出分地 区债务 限额及 当年
财 政 、教 育部 门应 当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管理 办法 ,报 财政部 、教 育部备 案 ,并抄送财政部 驻 当地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处 。
驻各 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事 处应 当按照 工作 职责 和财政 部要
求,对补助经 费实施监管。
新 增 债 务 限 额 方 案 ,报 国务 院批 准后 下达 省 级 财政 部 门。 省
级财政部 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 区债务 限额 内,提 出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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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和 用途 ,使 用债券 资金 。
的存 量一般 ( 专项 )债务。债务收入 、安排的 支出、还本付 息、发行 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 对中央和 省级 债务限额和余额管理作 出规 定。财政
四是 明确非债 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 管理 范围。县级 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应 当将非债券形 式债务 纳入本地 区债务 限
有关法律 规定追究责任 ,并视情 况提请 同级政府进行行政 问
责 ;涉嫌犯罪的 ,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机 关处理。
2 0 1 6 年1 1 月1 1日
财政部出台 《 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近 日,为 了规 范地 方政 府债务 预 算管理 ,财政部 出台

【会计实操经验】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会计实操经验】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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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

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

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

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管理以及化解方法

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管理以及化解方法

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管理以及化解方法胡德卫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地方政府开始了新的融资与投资模式,在PPP 模式和新预算法的不断推广应用中,地方政府在融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但是随着地方政府在融投资方面对风险管理的不断把控,加上PPP 模式和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不断深入影响,地方政府目前在隐形债务方面也不断产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地方政府隐形债务方面的风险现状分析,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策略帮助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问题。

关键词:隐性债务;地方政府;财政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含义与表现形式地方隐形债务主要是指当地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违法违规或者是变相举借的行为。

当地政府在融投资的时候,由于自身财政实力不足等原因而采取“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而“变相举借”就是地方政府在PPP 模式下形成的另一种“隐形债务”。

(一)地方隐形债务具有存量大、增量快的规模风险。

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违规举债行为产生的一种现象,相比于显性债务,这种原因产生的隐形债务更加具有存量与增量的规模性,也导致了后期债务偿还的不确定性,是地方政府面临的最重要的隐形债务风险。

(二)地方隐形债务具有结构复杂和成本高的结构风险。

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构成中,主要来源是融资平台的贷款,而这之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是来自于银行的贷款,这类银行受制于地方融资平台,导致其成分复杂,地方政府在银行贷款时相对来说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这对地方政府后期的债务还款能力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三)地方隐形债务具有投资收益低、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

地方政府在融资以后将款项大部分用在了如公路建设、城市绿化等周期长、回报低的项目上,当债务到期的时候,地方政府由于投资回报低的项目,能产生的效益不多,也就存在无偿还债务能力的风险了。

二、地方政府影响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一)分税制改革之后形成的财税体制在经过分税制改革之后,财税体系发展了显著的变化,中央税和共享税在政府当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地方自有税的数量明显不足,这导致地方税制体系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很难支撑地方的相关事宜。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王友叶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第11期王友叶摘要:随着我国地方性债务进入一个集中还款期,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凸显,本文根据审计署2013 年12 月30 日《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建议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按照国办发明电[2011]6 号要求,审计署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第二类是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综述(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类别结构情况根据《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 年12 月30日公告),截至2013 年6 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78908.66 亿元,大约相当于2012 年GDP(519322 亿元)的34.45%,大约是2012 年全国财政支出(125712 亿元)的1.42 倍、财政收入(117210 亿元)的1.53 倍。

在178908.66 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 亿元,占60.8%;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655.77 亿元,占14.9%;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393.72 亿元,占24.3%。

(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及结构截至2013年6月底,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省、市、县、乡镇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51939.75亿元、72902.44亿元、50419.18 亿元和3647.29 亿元,在全部债务中的占比分别为29.0%、40.8%、28.2%和2.0%,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县级和省级在政府性债务中的占比差不多。

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省、市、县、乡镇的占比分别为16.3%、44.5%、36.4%和2.8%,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其次是县级债务,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远低于市级和县级。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作者: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摘要】《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4年、2018年修改,并在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形式下,旧《条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2014年《预算法》的发展要求,时隔五年,新《条例》终于出台。

文章结合《条例》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对比新《条例》与旧《条例》的内容,重点分析新《条例》的八大亮点,即明确预算收支、规划预算编制、优化转移支付、严格债务管理、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国库责任、促进预算公开和推进绩效预算。

最后,对新《条例》施行过程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解读国务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旧《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推动绩效预算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预算法》作为财政预算领域的重要法律,已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在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预算公开透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而旧《条例》与2014年《预算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不相适应,使得《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备受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关注。

当前,新《条例》已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1995年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由79条文增加至97条文,内容上概括了近几年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实际成果和经验,明确指出了预算管理实践中亟须改进的方向,切实为《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更加精准的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预算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决策为旧《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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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金融研究所中国地方债课题组执 笔: 李 艳 国际金融研究所电 话: 010-6659 4620 签发人: 宗 良审 稿: 周景彤联系人: 梁 婧 李 艳电 话: 010-6659 4097* 对外公开** 全辖传阅中银研究产品系列●《经济金融展望季报》●《中银调研》●《宏观观察》●《银行业观察》2014年10月9日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宏观观察国际金融研究所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影响与我行的应对策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了增速较快、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与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不可持续的举债融资模式等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政府性债务总体可控,但在“三期叠加”的新形势下存在着一定的局部风险隐患。

新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对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局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过程中,我行应把握机遇,有所作为。

宏观观察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影响与我行的应对策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了增速较快、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与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不可持续的举债融资模式等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政府性债务总体可控,但在“三期叠加”的新形势下存在着一定的局部风险隐患。

新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对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局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过程中,我行应把握机遇,有所作为。

一、对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基本判断我国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地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旧的举债融资模式不可持续。

(一)总体风险可控截至2012年底,我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43%, 低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6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

由于养老金负债等未纳入中央政府债务以及当前我国资产价格高企,负债率等指标可能存在一定的低估。

但是,我国部分投向市政交通等领域的债务资金形成了可变现、有收益的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同时,我国政府拥有庞大的土地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因此,即使考虑到低估等问题,我国政府性债务的债务负担仍处于相对安全的区间。

从债务增速来看,审计署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到今年3月底期间,全国18个抽审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余额增长3.79%,比2013年前6个月的平均增速下降7个百分点,债务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此外,近几年,政府连续出台多个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融资平台的清理和管理,这些措施的效果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正在显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良率为0.1%-0.2%左右,与商业银行1.08%的整体不良率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总的来看,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二)新常态下隐藏局部风险以负债率、债务增速等指标衡量,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但在“三期叠加”的新形势下,局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由于区域发展状况、债务管理水平方面的差异,部分地区尤其是基层政府已出现偿债困难。

截至2013年6月底,县、乡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4.26万亿,占地方政府债务的近40%。

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有2个省级、31个市级、29个县级、148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在步入“新常态”,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已无法覆盖到期债务本息。

受房地产相关税收增幅明显回落等因素影响,今年8月份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同比增长6.6%,比1-7月份回落3.4个百分点。

在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二、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高企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规范和适度举债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增速较快、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高等问题。

截至201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0.58万亿,比2010年底增加近4万亿,年均增长约20%。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速较快、规模居高不下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省以下各级政府分税制改革不尽完善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省以下各级政府并未形成规范的分税制。

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基层政府缺乏主宏观观察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体税种,财力有限;另一方面,省级政府将支出责任层层下移,基层政府承担了教育、医疗以及基础设施等诸多支出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但可用财力仍无法覆盖支出范围。

在不具有发债权的情况下,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加剧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冲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攀升。

(二)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助推过去的十几年,在入世红利和人口红利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催生了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

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政策,助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井喷式增长。

审计署的数据显示, 2009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同比增长61.92%,2010年同比增长18.86%。

此外,在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下,“以GDP论英雄”的官员晋升机制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建设投资冲动,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不断膨胀。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缺失在原预算法下,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行政府债券,不能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举债。

因此,地方政府绕道而行,通过设立各种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需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既不需要人大审批,也不需要中央政府同意,举债的规模、用途以及偿债资金来源等均游离在监管之外。

在政府抵御金融危机的反周期政策下,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膨胀,部分地区的债务风险逐渐积聚。

三、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的重要意义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订始于2004年,十载春秋,历经四审,终于尘埃落定。

修订后的预算法传递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

同时,修订后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一)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是预算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新的预算法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修订后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助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1.提高债务透明度。

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替依靠融资平台举债,将使得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显性化,提高债务的透明度,便于民众、地方人大和上级政府的监督。

同时,修订后的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公布资产负债表,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冲动,从源头上控制债务风险。

2.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地方政府被赋予适度举债权限后,融资成本将有明显改观,大大低于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的成本。

从目前自发自还的试点省市来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的成本较低,与同期限的国债利率相当。

3.严控新增债务,化解存量债务。

根据新的预算法,中央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严控新增债务规模。

对于高成本的存量债务,将允许地方政府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降低违约风险。

4.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

修订后的预算法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建立相关机制对于防范局部地区的债务风险至关重要。

(二)有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城镇化是关系现代化全局的大战略,事关几亿人生活的改善。

目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以人为本”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公共服务投资等方面的支出将会进一步加大。

当前,我国正宏观观察2014年第53期 (总第97期)的预算法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将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

同时,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地方政府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有助于“量价并重”的货币政策调控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有助于我国货币政策框架转向“量价并重”。

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以数量调节为主,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等数量指标。

未来的货币政策框架将转向“量价并重”,在货币总量调控的同时,更加重视价格调控,即将央行的政策利率列入中介目标。

近期,央行已经通过PSL、SLF以及正回购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引导市场利率。

在预算软约束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利率不敏感。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权限,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市场化程度将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用脚投票”的机制将增强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从而有助于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四、新预算法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向预算法的修订,为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为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增长,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下一阶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扩大和推进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今年5月起,上海等10个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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