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发现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责任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
2. 事故调查程序:制定明确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3.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调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
4. 事故处理措施的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包括立即处理事故现场、保障伤者的医疗救治、组织事故恢复等。
5.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等。
6. 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单位,具体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设备、工艺、环境、人的操作技术、管理等方面原因,产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目标是:及时、准确、客观地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明确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标准、排查方法和频次,加强对有风险隐患的设备和场所的封控管理。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搞好本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
2、按照“抓基础、抓源头、定责任、责任到人”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实现谁负责谁负责的目标。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部门、团队和员工。
4、对于受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每个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的行为。
5、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部门、班组、员工的负责人和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各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6、监督检查。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现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
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7、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关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9、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11、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2、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或五车次超速50%以上;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5、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第二条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钢管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为了明确港口卷材生产作业中各方的安全责任,规范卷材作业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钢管作业中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管理盲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集团以及码头生产系统各作业公司、作业队。
卷材货场作业安全规定一.卷材装卸工艺1、工艺流程:汽车叉车堆场堆场叉车汽车门机船2、装卸设备:门机25t叉车(带炮)3、运输机械:10-12米半挂车4、工属具:卷材专用吊具(板带)安全网2米长推拉钩登车梯子垫木掩木5、配备工具:撬杠二.货场作业流程1一台25吨叉车(带炮)配2名劳务工人,其中1人为指挥手2.劳务工人劳动保护齐全,配备专用推拉钩,防砸鞋,木楔子。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包括()责任()责任()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公司营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责任倒查范围(1)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2、责任倒查内容(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公司实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小组的成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和驾驶员、装卸员的安全学习、教育、检查,力排安全隐患;公司内部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属法定代表人安全监管不到位,除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处罚款5000元;(2)安全经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和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定期检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阅车辆、驾驶员、装卸员档案;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属安全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除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处罚款3000元;(3)安全科长按照工作要求,全权负责安全运输工作,指导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把关车辆的审验、技术状况、二级维护、建立车辆驾驶员、装卸员、保险台账和各类培训考核资料,对新增车辆驾驶员、装卸员或更换驾驶员、装卸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备,每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及交通事故,属安全科长工作失职,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并处罚款1000元;(4)专职安全员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搞好车辆性能检测、审验,落实从业人员资格初审、备案、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严格落实GPS监控、管理、维护工作,切实加强车辆日常检查工作,认真执行《安全学习例会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属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不到位,除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并处罚款1000元;(5)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随意转交他人驾驶,更不得转交无驾驶证或无准驾车型执照的人员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超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因驾驶员违章而导致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经济损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3、责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经理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2)根据事故情况,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安排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责任倒查工作小组进行责任倒查;(3)责任倒查小组在30日内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提交倒查报告;(4)如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落实处理决定;4、对倒查责任事故的处理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各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包括驾驶、装卸员、车辆安全检查、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一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是对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三是对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四是对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为了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驾、押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充分利用安全宣传专栏、新闻媒体、张贴标语等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宣传;2、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例会上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办负责做好学习记录;3、对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4、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观看事故警示录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事故防患意识;5、新上岗员工和重新调整到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会议的记录要存档,保存至少三年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汕头金平万通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召集安全经理、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安全生产排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经费的落实、车辆审验及二级维护、驾驶员、装卸员资格审查;(2)安全学习记录、安全日常检查记录、安全培训与考核;(3)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的保险情况,各类台账的建立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3、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必须有隐患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整改责任人;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要求记录详实,排查到位,严禁走过场和流于形势;4、对安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部门;5、对整改合格的隐患,必须跟踪检查,以防复燃,专人专班复查,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档案制”、“通报制”、“安全风险评估制”、“销号制”、“报告制”等制度;6、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重大风险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消除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案和监控体系,并安排专人监管,以防事故发生,并以专题报告形式报送行业、安监部门,请求支持,予以排除;7、不认真履行隐患排查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驾、押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附件:重点排查内容(1)加强对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可靠,安全运行;(2)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3)各车辆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4)车辆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驾驶员、装卸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5)是否有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行为发生;(6)驾驶员、装卸员的资质是否合格;(7)是否有未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营运;(8)是否有未投保和未足额保险的车辆上路营运;(9)驾驶员是否有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有效的减少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或者装卸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有人员伤亡的就近报告或送往医院抢救;同时报告公司值班电话.2、驾驶员或装卸员在发生事故后,不得擅自撤离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尽可能的抢救人员和财产,避免损失扩大;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按程序报告;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的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向安监、公安、交通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救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驾驶员还应向保险公司报案;4、发生事故后,必须如实地汇报,不得隐瞒险情,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人员伤亡情况和车辆及三者损失情况;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简要事故经过;5、安全办及时填写《交通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部门,将安全事故进行统计;6、对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除配合相关行业的调查处理外,还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7、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未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调查处理过程中,不以身作则、且弄虚作假的调查人,每次处5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1、公司鼓励员工积极的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及时且在第一时间报告的一般级别隐患,作为年终考核“先进个人”的优先条件,并发放奖金300元/次;对发现及时且在第一时间报告的重大及以上级别隐患,作为年终考核“先进个人”优先条件,所在科室或者岗位记为“先进科室”,并发放奖金1000元/次;2、对社会公众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每次给予奖励500---1000元;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修改、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制度;4、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责任人召集)每年集中组织对公司各科室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安全办每季度负责对公司的驾驶人、装卸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报分管安全的经理审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5、安全办每季度对公司道路货运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公布,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施奖惩处理;6、没有按规定进行考核、奖惩的管理人员,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部门、个人,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重要安全岗位人员予以辞退;。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追究措施。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 责任追究主体: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可能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
2. 追究内容: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或者限制相关许可证、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刑事处罚等。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罚决定和申诉复核等环节。
事故调查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责任认定应由有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进行,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责任追究由有关方面依法进行,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后,相关责任人应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
同时,
它也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中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行为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养护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在管理处的领导下主持养护科全面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按照国家、省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属高速路段的养护进行维护管理、施救排障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养护人员和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
3、负责查处重大、疑难部位,办理诉讼,复查案件;办理赔补偿案件。
4、负责实施巡查,监督施工养护安全,组织清排障工作,预防二次事故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5、负责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开展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6、收集高速公路管理过程和相关规定在执行中的意见,为管好高速公路养护收集素材,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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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增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促进交通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从严从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交通运输行业发生伤亡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凡有下列情况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制度。
(一)忽视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不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致使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许可,造成生产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六)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的;
(七)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违法的;
(八)违反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九)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以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的隐患不查处、不汇报、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凡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