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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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
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一字﹝2004﹞32号
【发文日期】2004-09-2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5-14【实施时间】2004-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精神,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征收。
2003年7月1日,“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在昆明、玉溪两地启动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健康,成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征收机制改革,省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
做好“五险统征”工作,是地税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具体行动;是继农税划转和征收养老保险费后,拓展地税职能范围,增强地税发展后劲,壮大地税事业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完成“五险统征”工作任务,加强对“五险统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省局成立了“五险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南昆局长担任组长,张美琼副局长、王志强副局长、郭振兴纪检组长和王兵副局长担任成员。
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五险统征”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地税事业发展负责、对省局党组负责的态度,树立讲政治、顾大局、甘奉献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五险统征”的工作任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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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有关问题,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行﹝2000﹞120号
【发文日期】2000-04-20
【实施时间】2000-04-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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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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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短信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4﹞124号
【发文日期】2004-07-26
【实施时间】2004-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国税发[2008]86号发布日期:2008-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国税发〔200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打印】【关闭窗口】。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常见混合销售判定: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黑国税函[2001]97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2001年度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以省公司为就地预缴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一次性就地预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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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一字﹝2007﹞2号
【发文日期】2007-01-16
【实施时间】2007-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转发你们。
对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或赠送实物等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在财务上应当将不征收项目与征收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征税项目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
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