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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3、效力的多元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行政法关系的种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P31~33 重点掌握)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称为“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称“私人行政”。

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霍兰德)把宪法典叫作“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政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区别(△)行政权的特点:相对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利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2.其他规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划分标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规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实体(规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二)行政法在容上的特点1.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行政法学罗豪才复习提纲

行政法学罗豪才复习提纲
3从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发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2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1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殊要求2符合行政法产生之需要
3与行政法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作用和目的相吻合4封建思想影响,行政中心思想,时有侵犯公民权力现象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
1涵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向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特定主体;依申请;授益性;多样性;要是行政行为)
3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行政活动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方
越来越受关注,参与性行政(协调对话参与互动)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监督行政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A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B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2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法复习大纲

行政法复习大纲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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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之总称。

(二)特点: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构成2、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容丰富②行政法融实体规与程序规于一体③富有变动性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性文件)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2、单方意志性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行政效益原则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是组织;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4、独立承担责任经法律、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2023年行政法知识复习提纲(完整版)

2023年行政法知识复习提纲(完整版)

2023年行政法知识复习提纲(完整版)一、行政法概述:㈠行政法的概念:指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①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数量众多;内容广泛、富于多变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指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指就具体的事项,作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处罚:㈠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精神罚):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2.罚款(财产罚);罚金是一种刑罚。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㈡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㈢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发生地;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3.指定管辖:争议时,上级指定。

㈣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没造成后果;不满14周岁;正在精神病。

2.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减危害、受胁迫、有立功表现;已满14不满18;正在精神病。

3.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做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4.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2年。

㈤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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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二)特点: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2、内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②行政法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③富有变动性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2、单方意志性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行政效益原则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是组织;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4、独立承担责任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大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北京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

行政组织地方行政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还有开发区的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会判断)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1、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

九.国务院的职权: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3、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特征:1、直属机构的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直属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3、直属机构的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4、直属机构在国务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十一.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职能: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

十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管局)的性质: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半独立性质)的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十四.公务员(一)、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BD)(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

(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十五.行政处分的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十六.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3、行政相对人形成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

十七.会判断X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哪类行政行为. (书P108)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5、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的表现: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公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十九.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2、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二十.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合法要件损失。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等要件。

2、不适当。

不适当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二十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受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的概念:指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只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机构)或不同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

主要包括审裁分离和裁执分离。

4、不单方接受制度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二十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违法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的行为。

(4)行政违法主体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二十三.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

二十四.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表书P157笔记本上的表二十五.行政法规的概念: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指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其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2、效力的多层性。

3、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或者从属性和规范性)会判断区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一般以部、委“令”(如总理令)或政府“令”发布,而行政规章性文件则无须这些条件。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十八.行政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怎么处理会判断区别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行政许可、确认、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二十九.行政征收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强制性的征归国有的一种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行政征用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基础上,获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使用权,并做出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或者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给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书P203三十三.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事项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判断、甄别,并在此基础上上做出证明、认可、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三十四.行政裁决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三十五.行政处罚(一)会判断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还是人身罚。

书P229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书P231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①在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

②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

③在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

2、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①处罚较重的案件。

即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于警告以上和100元以上的罚款;对治安案件则是2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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