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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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A(原EICC)保护检举者及防打击报复管理程序+表格

RBA(原EICC)保护检举者及防打击报复管理程序+表格
3、职责
3.1商业高级经理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商业高级经理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商业高级经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5.5.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5.5.9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5.5.10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_关于EICC的通知(工厂类文件模板)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_关于EICC的通知(工厂类文件模板)

XXXXX有限公司通知为了符合EICC条文,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人受到尊重并富有尊严,以及生产流程对环境负责,现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标准通知如下,请各转承包商了解并参照执行:A.社会责任1)自由选择职业不使用强迫、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或者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

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

不得要求员工上交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作为雇用的条件。

2)不用童工在制造的任何阶段都不得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5 岁(或在该国/地区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可为14 岁)、完成强制教育年龄、或该国/地区最低就业年龄而被雇佣的人士。

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

然而,所有18岁以下的工人不能执行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并且考虑到教育的需要,应限制其进行夜间工作。

3)工时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生产率降低、离职率以及损伤和疾病的增加与工人疲劳有明显的联系。

故此,工作周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

另外,除非是紧急或异常情况,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超过60 小时。

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4)薪资和福利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当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包括与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有关的法律。

得依据当地法律规定,以高于平时费率的加班费率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不得允许有任何惩戒性的工资扣除。

应当及时地通过工资条或其它类似文本将工资支付依据传达给员工。

5)人性化待遇不得对员工实施残酷和不人道的待遇,包括任何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胁迫、或者口头辱骂工人;也不得威胁使用任何此类待遇。

6)不歧视参加者应当承诺员工免受骚扰以及非法歧视。

公司不得因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倾向、人种、残疾、怀孕、信仰、政治派别、社团会员或者婚姻状况等在招聘及雇佣实践(如晋升、奖赏和受培训等)中歧视员工。

另外,所有员工不得遭受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7)自由结社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公开沟通和直接参与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报酬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EICC行为守则最新版本

EICC行为守则最新版本

EICC行为守则最新版本电子行业公民联盟(EICC) 行为守则是该联盟制定的一整套标准,以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人获得尊重和尊严,并且企业在经营中承担环保责任并遵守道德规范。

在本守则中,所有设计、市场推广、制造或提供用于生产电子产品的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均属于电子行业。

电子行业中的任何企业均可自愿采用本守则,并最终使该企业的供应链和分包商(包括合同劳动的提供商)均应用本守则。

为了采用本守则并成为其中的参与者(“参与者”),企业应公开支持本守则,并且主动根据文中的管理体系遵守本守则及其标准。

参与者应将本守则作为一项在整个供应链中实施的计划。

至少应要求其下一级供应商知悉并实施本守则。

实施本守则的前提是清楚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完全遵守其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的法规和条例。

1 本守则鼓励参与者除了遵守法规,还利用国际认可的标准,从而促进企业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并遵守企业道德规范。

1 本守则无意为第三方(包括为工人)创造新的和其他任何权利。

在《电子行业行为守则》的持续发展和实施过程中,EICC 承诺定期接收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本守则包括五个部分。

A、B 和C 部分分别简述了有关劳工、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的标准。

D 部分简述了有关企业道德的标准;E 部分简述了在管理本守则合规性的可接受体系中存在的各元素。

A. 劳工参与者承诺支持工人的人权,使他们得到国际社会所共识的尊重和尊严。

此处的工人包括所有临时工、外出务工人员、学生工、合同工、直属员工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人。

本守则在制定时参考了本附件中所述的认可标准,这亦可能是其它信息的有用来源。

劳工标准如下:1) 自由选择职业不使用强迫、抵押(包括抵债)、契约束缚或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不奴役或贩卖劳工。

这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收非自愿人士。

所有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权利。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保护检举、控告人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如下:
1. 国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对冤假错案和报复行为,依法严惩。

2.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人身安全。

政府部门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鼓励检举、控告人。

政府部门应公开宣传检举、控告的重要性和价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参与社会监督。

4.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利益。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检举、控告人的法律援助和保障,确保他们合法权益。

总之,保护检举、控告人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商业道德规范管理程序(EICC5.1版)---精品管理资料

商业道德规范管理程序(EICC5.1版)---精品管理资料

商业道德规范管理程序1.目的:用以制止不道德行为,并且促进诚实和道德的行为,包括个人与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道德处理.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职责:行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商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

4.内容4。

1公司每一位同仁,无论身处何地,处理问题时必须坚持诚实和正直,不做任何妥协,商业道德和人品道德没有区别,两方面都必须保持高标准。

作为公司的员工,无论本地风俗什么样,都应坚持最高的道德标准。

4。

2道德规范指判断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非正义、荣和辱、诚实和虚伪、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准则. 4。

3 在与同事、与客户、与供应商以及所有第三方打交道的时候,员工都应诚实和道德;公司不参与相关企业联合的非法行为,禁止同行业结盟以提高或压低材料的价格(禁止合谋定价),做欺骗客户和社会的行为,社会任何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揭发批评这种行为。

公司将会对指控的此类事件派专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布。

4.4公司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不得以任何手法收取客户或供应商提供的回扣、佣金等其他形式的非法报酬,亦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住来之人员贿赂,一经发现,将以法律程序处理。

4。

5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利向公司高层报告员工的不道德行为,公司将承诺为报告者提供身份保护或适当的奖励。

4。

6 必须尊重同事、下属和第三方的权利,不得有歧视、侮辱、诽谤等行为.无论年龄、种族、性别、性倾向、肤色、信仰、宗教、发源国、婚姻、残障,每个人都应赋予平等的权利。

4.7 公司定期与员工关于职业道德方面的沟通,确保员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大众、奉献社会的意识的提高。

4.8 本公司基本的道德规范如下:a.不去伤害他人;b.不窥探别人的文件;c。

不偷窃;d。

不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e.要诚实可靠;f。

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g.尊重他(她)人的隐私,保守秘密;h。

公司确保员工私人档案保管、不泄密,以保障员工隐私权;i.对员工道德方面的异差行为应及以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j.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

商业道德执行的监控程序

商业道德执行的监控程序

商业道德执行的监控程序文件编号:页次:1/41.目的:为了确保公司行为符合EICC商业道德标准, 规范公司商业往来,降低风险,特建立本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商业活动3.职责:3.1人资部负责商业道德规章制度制定、培训;商业道德执行情况监控。

3.2采购部在采购过程中执行公司商业道德规章制度,向供应商宣传EICC准则,无不正当收益;采购3TG产品时遵守公司3TG物料管理制度。

3.3 财务部依法公司真实经营信息。

3.4 销售部在经营中秉承廉sunny洁经营原则,不对外宣传夸大广告。

3.5 各部门做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工作程序:4.1员工商业道德风险识别的方法参考如下:4.1.1员工商业道德风险识别应考虑到法律法规,客户要求、相关方要求,也可以参考来之其他组织的要求;4.1.2员工商业道德风险识别还应考虑到公司各个环节,公司现行管理制度,评估采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集体评审方法,每年应全面识别一次,以确保各种风险因素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控制。

4.1.3道德风险识别应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状态)。

4.2 道德风险评估和控制:4.2.1可能性来决定其发现大小,风险因子等于二者乘积,可能性、严重性,其评分标准如下L:4.4.5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目标:公平交易、合理竞争。

4.4.6身份保密目标:检举者身份曝光概率为0。

4.4.7在采购矿物质时秉承负责任的态度目标:杜绝3TG物料从刚果及周边国家采购。

4.4.8 隐私目标:尊重个人隐私。

4.4.9杜绝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发生率为0。

4.5目标指标考核方法:由行政部负责每年召集各相关部门对商业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商业道德行为是否满足目标,对不能达到目标的,由管理者代表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由行政部对整改措施进行验证。

5.记录《商业道德风险评估》。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2004年10月,惠普、戴尔和IBM等共同发表电子产业行为准则(EICC),旨在电子行业的全球供应链中,建立标准化的社会责任行为规范。

该准则由一系列基本规范组成,涉及劳工和招聘、健康安全、环境责任、管理系统和道德规范等。

随着思科、英特尔、微软和索尼的加入,惠普、戴尔和IBM等大厂联合成立供应链工作组,为贯彻EICC制订综合执行计划。

目的在于发展以及促进电子产业,统一其在全球供应链上应尽的社会责任。

《电子行业行为规范》概述了标准以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中的工作条件是安全的;工人受到尊重、有尊严;制造工艺对环境是负责的。

本规范所指电子行业,包括原始设备制造(OEM)、电子制造服务(EMS)公司、原始设计制造商(ODM),以及为生产电子产品提供设计、销售、制造和/或商品和服务的订立了合同的劳工。

电子领域的任何企业都可以自愿采用本规范,幷将本规范应用到其供应链和分承包商中。

要采用本规范幷成为一个参加者(以下用"参加者"指代),企业应当声明支援本规范,幷依据本规范中提出的管理体系寻求遵守本规范及其标准。

为了使本规范成功推行,参加者应当主动将本规范用于整个供应链。

至少,参加者要求它的下一级供应商理解幷实施该规范。

采用本规范的基础是,一个企业在其所有活动中必须遵守其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规范鼓励参加者超越对法律的遵守,逐渐靠近国际公认的标准,以推进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

在持续发展和实施EICC的过程中,电子工业参加者同意接受来自成员方的规则变更.在其情形准许时可以增加企业特定的要素。

本规范由五部分组成。

A、B、C部分分别概述了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等标准。

D部分概述了使符合本守则的可接受管理体系要素。

E部分增加了与商业道德有关的标准。

A. 劳工参加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标准,承诺支援工人的人权,幷尊重他们。

本守则起草时参考了公认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社会责任国际(SAI) 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标准,同时可视这些标准为一种有用的外来资讯源。

EICC行为准则

EICC行为准则

电子行业公民联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行为准则电子行业公民联盟(EICC)行为准则所制定的各种标准,是为了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内的各种工作条件是安全的,工人能够受到尊重和重视,且企业经营是符合环保和道德准则的。

在本准则中,设计、推广、制造或提供用于生产电子产品之货品及服务的所有组织均应被视为电子行业的一部分。

电子行业中的任何企业均可自愿采用本准则,并在此后将其应用于自身的供应链及分包商(包括合同工的提供商)。

如需采用本准则并成为参与者(“参与者”),企业应声明其支持本准则,并根据此处的管理系统积极遵守本准则及其标准。

参与者必须将本准则视为一种全局性的供应链措施。

参与者至少亦应要求其下一级的供应商承认和执行本准则。

采用本准则的基础是理解以下事实:一家企业,无论开展何种业务,均必须完全遵守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准则鼓励参与者遵守法律和遵循国际公认标准,以弘扬社会和环境责任以及商业道德。

在本行为准则的连续开发和执行过程中,EICC一直致力于定期获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本准则是由五个部分组成的。

A、B和C部分主要介绍劳动、卫生和安全以及环境标准。

D部分主要介绍与商业道德相关的标准;E部分主要介绍用于管理本准则之遵守情况的公认系统的组成要素。

本准则的目的并非是创造新的额外第三方权利(包括工人权利)。

A.劳动参与者应致力于按照国际社会认可的方式保护工人的人权,并重视和尊重工人。

这一点适用于所有的工人,包括临时工、移民工、学徒工、合同工、直属雇员以及其它类型的工人。

附录中所列的公认标准是在制定本准则的过程中作为一种参考使用的,其可以是一种非常有用的额外信息来源。

劳动标准包括以下标准:1)自由选择就业不得强制、强迫或胁迫劳动,亦不得对工人进行强制监禁、奴役或非法交易。

这包括基于剥削之目的而以威胁、暴力、强迫、引诱或欺诈的方式运输、庇护、招募、调任或接收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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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12.4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4.12.5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4.12.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定义:
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
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内容及要求:
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17.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18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的,适用本条例。单位举报的,亦适用本条例。
4.7举报人对行政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4.8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4.12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4.16对举报有功人员,行政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17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部或其上层主管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7.1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举报材料;
4.17.2刁难、威胁举报人;
4.17.3殴打、污辱举报人;
4.17.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举报;
4.10行政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4.11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CYX-EICC-01
版次:A/0
页数:共4页Biblioteka 制订部门:品管部制订人:罗青梅
制订日期:2014-04-01
核准/日期
审核/日期
文件发行章
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版次
修改页数
修改内容描述
修改人
核准人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4.5行政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15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行政管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举报造成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13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行政部或上层主管控告。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4.14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送法定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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