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争议
购货合同质量不符赔偿协议3篇

购货合同质量不符赔偿协议3篇篇1购货合同质量不符赔偿协议一、质量不符定义1.1 质量不符是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质量承诺范围内收到没有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货物。
1.2 质量不符的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缺陷、功能故障、性能不达标等。
1.3 质量不符的认定需要经过双方一致确认或者依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二、赔偿责任2.1 对于由于卖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不符问题,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2.2 质量不符的认定需要在买卖双方确认后,卖方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买方权益不受损害。
2.3 在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下,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解决问题。
2.4 若买方因为质量不符问题导致产生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延误赔偿等。
三、赔偿方式3.1 对于质量不符问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赔偿,买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方式:3.1.1 无条件退货:卖方应立即退回买方支付的货款,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3.1.2 换货服务:卖方应在最短时间内提供同等质量的产品进行替换。
3.1.3 维修服务:卖方应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确保货物恢复正常使用。
3.1.4 经济赔偿:在无法通过退货、换货、维修等方式解决问题时,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争议解决4.1 对于质量不符赔偿问题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协商未果,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4.3 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认质量不符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履行相应赔偿义务。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为买卖双方在购货合同中另外签署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本协议适用于购货合同中关于质量条款不足或不明确的情况,有效补充和完善购货合同。
以上为《购货合同质量不符赔偿协议》,对于购货合同中质量问题的处理起到明确规范作用,有助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买卖行为,促进良性合作,提高市场信誉。
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方的要求。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供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件。
3.甲方应对商品的质量负责,确保商品不会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如果商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
4.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税收和其他法律义务。
5.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方的要求。
2.乙方有权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甲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履行方式、期限1.商品的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发货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在发货前,提供发票、装箱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3.质量和数量验收期限为__________,如乙方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投诉。
4.货款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__,超过该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背景介绍:甲方是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乙方是一家零售家具的门店。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一批家具产品,乙方同意采购并销售这批产品。
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家具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双方约定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门店,然后乙方将进行销售。
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每个月的5号提交销售数据和结算款项。
争议发生:一段时间过后,乙方向甲方提起了合同纠纷。
乙方称甲方提供的家具有质量问题,并且售后服务不到位。
乙方指出有几个产品存在瑕疵和不合格问题,并且有顾客返货的情况。
此外,乙方还指控甲方未能按时提供销售数据和结算款项,导致乙方财务受到影响。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存在多个纠纷点。
首先,乙方声称甲方提供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争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检验和质量报告。
如果发现货物确实存在问题,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或替换货物。
其次,乙方还指控甲方未能按时提供销售数据和结算款项。
解决这个争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销售数据和结算明细以证明其违约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解决方案: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坐下来,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例如协商退货、换货,或者重新协商合同条款等。
2.采取法律手段: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并提起诉讼。
法庭将根据合同约定、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争议。
结论: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成本。
如果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合同的约定必须明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清楚地查明责任。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加入相应的约定,以减少后期的纠纷和风险。
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书模板

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书模板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是常有的事。
为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给双
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下面提
供一份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书模板范本,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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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的买卖合同,现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进行调解解决:
一、争议事实
1.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2. 乙方认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调解内容
1. 甲方同意对乙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并在确认后负责退换货或赔偿相应损失;
2.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义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三、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调解协议项下的义务,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
四、其他
1. 本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表示双方同意放弃其他一切诉讼权利,不得再就本次合同纠纷
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
2.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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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责对被出售物品的质量进行保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本条款的解释在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并且对买卖双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第六条的具体内容、解释的相关问题以及买卖双方在实施此条款时可能遇到的一些挑战。
第六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卖方对所售物品质量的保证。
根据该条款,卖方应确保所售物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维修或补偿等合理的赔偿方式。
然而,第六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质量要求和赔偿标准。
这种模糊性导致了对该条款的解释产生了许多争议。
首先,质量问题的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判断。
其次,在质量问题发生之后,买方与卖方往往会就赔偿方式、金额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对于“合理赔偿”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这需要借助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在实施第六条时,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买方需要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品存在质量缺陷。
这对于某些隐性质量问题来说可能是一项挑战。
另一方面,卖方必须能够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尽力满足买方的合理诉求。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会采取拖延、推诿责任或不合理的赔偿方式,加大了买方维权的难度。
为了避免第六条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品的质量标准和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通过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减少解释的空间,确保合同的执行更加顺利。
同时,买方在购买物品时也应保持谨慎,审慎选择卖方和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维权时提供支持。
在实践中,第六条的解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在一些大型交易或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各种质量争议。
这就需要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专业标准以及买卖双方的约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公正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反诉状

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反诉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买方):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及交付1.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产品,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一。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产品交付给甲方。
二、产品质量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2. 乙方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更换、修理、退货等责任。
具体质量保证期及更换、修理、退货等事宜详见附件二。
三、验收及异议1. 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乙方。
2. 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2. 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更换、修理、退货等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拒绝交付产品,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买方):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明细表附件二:产品质量保证期及更换、修理、退货等事宜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明细表2. 附件二:产品质量保证期及更换、修理、退货等事宜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2篇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2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因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具体涉及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价格等问题。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避免纠纷升级。
二、解决原则1. 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2.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货物数量问题: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补足或退还多余货物。
因数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交付时间问题: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可协商延期交付或解除合同。
4. 价格问题:如因价格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应参照市场行情,公平合理地协商调整价格。
5.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以便协商解决。
四、协商期限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月内协商解决纠纷。
如在此期间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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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质量争议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
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④关于验货地点,一般而言,验货地点是在标的物的交付地。
但是也允许当事人对验货地点作出特别约定。
⑤关于验货费用,如果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合格的,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①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自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②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这是与各国的立法相一致的。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
它包括两个时间—发现瑕疵所需时间和进行瑕疵通知所需时间。
区分瑕疵的不同情况,对于表面瑕疵,即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的生活经验就能发现的瑕疵,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时即应通知;如一时不能通知的,在能够通知时应立即通知;另外对于属于包装好的标的物,需要开包后才能发现表现瑕疵,买受人对开包后发现数量或者表现质量瑕疵的,应在开包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无论如何,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视为怠于通知。
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而对于内在瑕疵或者隐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才能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
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这可以结合“怠于通知”进行理解,即一般要求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立即通知出卖人,但是如买受人一时不能为相关通知的,在能为通知时应当立即通知;如果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放任不管,不以为意,相隔较长一段时间才为通知的,可以视为怠于通知。
③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此条规定的2年期间,一般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即无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是否短少、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经过2年后,买受人即丧失对出卖人的请求权。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相一致的。
①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瑕疵的主张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的原因是,现代经济流转速度快、数量大,不应使买卖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纯为买受人利益而设定的,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应对买受人的权利作一定的限制。
④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
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我们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⑤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