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公诉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是()。
A: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B: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C: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D: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正确答案:ABCD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采取保护措施。
A:证人B:控告人、被害人C:举报人D:鉴定人正确答案:ABCD3.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O等。
A:《刑法》、《刑事诉讼法》B:《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D:《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确答案:ABCD4.公安部规定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件的类型包括()。
A:非法拘禁B:强迫交易C:寻衅滋事D:开设赌场正确答案:ABCD5.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包括()。
A:开设赌场B:强迫卖淫、贩卖毒品C:抢劫、抢夺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正确答案:ABCD6.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
A:非法拘禁B:敲诈勒索、寻衅滋事C:故意毁坏财物D:故意伤害正确答案:ABCDA:摸线索B:打犯罪C:挖保护伞D:治源头、强组织正确答案:ABCD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是指()。
A:突出重点打击B:突出重点地区C:突出重点行业D:突出重点领域正确答案:ABCD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中的一降两升,具体指的是()。
A: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B: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C: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D:涉黑涉恶举报数量下降正确答案:ABC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有()。
A: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C: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D: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正确答案:ABCD11.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是()。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法证据排除规程在案件进⾏审理过程中,当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是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些⾮法证据的情况,那么在进⾏排除的时候其中的规程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证据排除规程《⼈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规程》第⼀条采⽤下列⾮法⽅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殴打、违法使⽤戒具等暴⼒⽅法或者变相⾁刑的恶劣⼿段,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以暴⼒或者严重损害本⼈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威胁的⽅法,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法拘禁等⾮法限制⼈⾝⾃由的⽅法收集的被告⼈供述。
采⽤刑讯逼供⽅法使被告⼈作出供述,之后被告⼈受该刑讯逼供⾏为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法⽅法收集证据⽽更换侦查⼈员,其他侦查⼈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员、审判⼈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
第⼆条采⽤暴⼒、威胁以及⾮法限制⼈⾝⾃由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法取证的伤情照⽚、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录像或者同监室⼈员的证⾔等。
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申请。
杜培武案件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杜培武案件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应厘清几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应厘清几个问题(最新)检察机关位于“扫黑除恶”第一线,更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积极主动履责。
年初,X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以X 为首的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该组织长期利用国家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暴力控制欺压良善,入股借债盘剥企业,先后实施了52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12个,涉案卷宗三百余件,涉案金额上亿元。
我院提高站位,攻坚克难,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一个月完成对该案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打响湖北“扫黑除恶”第一枪。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二《纪要》一解释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释,但结合我院办理办理X案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具体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仍应厘清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办理涉黑案件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有什么质的区别,需我们作进一步厘清。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区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些共同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为恶势力进行辩护。
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应从以下几点去分析:一是考察主观目的。
“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以谋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特定追求目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称霸一方的目的。
二是考察客观行为。
“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公开性和盲动性,他们一般不以合法身份掩饰违法犯罪活动,政治、经济渗透能力不强,对抗社会的实力不足,一般也没有形成“保护伞”、关系网,势力范围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较强的社会对抗性、政治领域的渗透性、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行为复杂,经济实力较强,政治势力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2019.07.19快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07-182019年7月18日,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案例一: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旨】检察机关要注重串并研判,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
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甲为骨干成员,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诉讼过程】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张某甲(未到案)、张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初步认定该案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关联,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调整下一步侦查方向,并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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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公诉应对作者:尹彬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4期[基本案情]2010年12月4日晚,在湖北省枝江市城区,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宋青格团伙聚集20余名成员,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在该市城交通要道与人发生械斗,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送伤员去医院抢救途中,又致一名环卫工人被撞死,由此案发。
侦查查明:自2003年以来,宋青格利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先后笼络、聚集了一批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服务,逐步发展形成了规模达30余人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一方面通过暴力恐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手段排除竞争对手,强占市场,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来源;另一方面,通过合法手段开办企业,为壮大组织寻求更强大的经济支撑。
该团伙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对枝江生活的许多群众、私营业主甚至政府官员形成一种心理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不敢举报、控告。
该团伙共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10项罪名。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笔者经历了整个过程,对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初次的切身感受。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该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缘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投诉,集中反映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法,对宋青格、淡罡等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逼供、疲劳审讯,以及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其有罪供述并提供了具体线索。
接到投诉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会商,决定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为争取领导支持,及时将会商意见向枝江市政法委汇报,政法委当即组织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了安排部署。
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旦启动,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公诉人将承担举证责任。
当时适用的是“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公诉人如何举证尚不明确。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依法启动刑事侦查活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先后向公安机关10余名专案组人员及相关的看守所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相关人员出具办案情况说明,同时,有针对性的查阅侦查卷宗,核对讯问时间、场所,收集了大量资料,做了一些相应的准备。
7月2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召开庭前准备会议,就回避问题、证人出庭问题、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问题、庭审焦点问题,听取了辩护人及公诉人的意见并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为高效率的审结该案奠定了基础。
二、控辨双方在庭审中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辩论的情况庭审中,被告人宋青格、淡罡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要求将由此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
公诉人则有针对性地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对公安侦查人员的调查笔录、收集在卷的提讯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及公安办案人员、看守所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辩护人提出质疑:根据“两高”及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宋青格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办案部门对其审讯应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公诉人不能向法庭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公诉人回应:公诉人在向法庭举证时,已经有针对性地出示、宣读了该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同时,公诉人还核对了收集在卷的相关证据,查明侦查阶段提讯证上反映的提讯时间、场所与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场所能够一一印证,且所有讯问笔录都经过被告人签字确认。
这些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尽管没有录音录像,也足以证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各项证据的有效性,证实侦查人员并未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被告人辩解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
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且较为稳定,这些供述与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议庭经过休庭合议,认为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足以排除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
随后,庭审进入实体审判程序。
由此可见,由于侦查工作的不规范导致证据收集方面的欠缺,公诉人的举证难以令人信服,法院的审查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三、通过该案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回顾反思办案过程,该案存在的不足,就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举证不如人意,没有很好地尽到证明责任,暴露出当前侦查取证活动及司法体制构架上的一些问题:一是侦查活动中重案件本身证据的收集,轻据以证明证据取得合法性证据的收集。
传统的办案模式与取证思维依然影响着当前的侦查办案工作,许多侦查人员还不重视对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而承担举证责任的检察机关、公诉人由于在整个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了解并不多,被告人一旦翻供,称口供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公诉人难以拿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有力证据,往往只能出具对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调查询问材料、侦查人员自书的办案情况说明或侦查人员出庭自证没有刑讯逼供等,但这些证明方式都是侦查人员的一种自证,其客观性和证明力都不强。
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依赖于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的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及伤病治疗记录,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旁证等客观性强、易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
但这些客观性强的证据恰恰又是最难以收集、最缺乏的证据。
一是现实状况下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讯问时都有录音录像,二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是在封闭场所进行的,不可能有无利害关系的旁人在场,三是看守场所、特别是在基层,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进出均有健康检查记录,四是不是所有的刑讯逼供都会留下物证痕迹。
在上述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不能收集到案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曾遭受刑讯逼供而翻供时,公诉人鲜有良策应对,法官也难以作出取舍。
该案庭审中不只一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公诉人如前所述举证证明并不存在刑讯逼供,但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及被告人在看守所内身体检查记录,公诉人均无法出示,只能以所举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不再需要其他证据为由进行回应。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关于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认定,也显得十分勉强。
二是侦查活动中重口供的突破,轻其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固定。
长期以来,侦查人员存在着“口供情结”,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如果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固定,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即使是零口供也一样能够定案。
不至于出现一旦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案件就办不下去的情况。
但有一些案件,除了言词证据外,几乎没有或者说无法收集到其他证据,如一些聚众类犯罪案件、涉毒、涉黑案件,大多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来认定,这就要求侦查阶段在获取口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获取口供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
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装备要有保障,二是侦查人员的素质要跟上,三是要不怕麻烦。
而现阶段,公安机关的很多基层办案单位装备缺乏,条件尚不具备,由于讯问过程录音录像需要耗费侦查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对侦查人员个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大多不习惯也不愿意。
这也是基层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制作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原因。
而该案中,公安机关不能提交相应的录音录像,同时,提讯证在填写时也极不规范,还有卷宗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瑕疵,似乎正好为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提供了印证。
不管办案人员事后如何解释、如何弥补,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合理怀疑及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是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非法证据排除客观上受到许多人为限制。
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当于将侦查人员列为“程序上的被告人”,法庭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以查明程序性的事实,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于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这对法庭、法官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非三权分立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查明刑讯逼供的“案中案”将面临很大困境;同时,在现有侦查机关内部考核体制下,要求其内部纠错,配合排除非法证据,也面临相当大的阻力。
四、现实状况下公诉环节应对策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方——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容回避的是,目前公诉部门特别是基层公诉普遍处于案多人少、疲于应付的局面,举证责任倒置,无疑增加了公诉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不是孤立的一个证据规则,仅仅通过现有的公诉人举证、法庭调查等手段是不能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它的推行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尤其是要在侦查过程建立关押和审讯分离,审讯时律师在场,侦查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审录分离,关押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体检等制度,用客观证据来证明侦查工作的合法性,方才有说服力和证明力,也才能从根本上根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现阶段公诉部门、公诉人可做的工作有:1.加强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和引导,帮助侦查人员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依法取证、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
2.在审查起诉中主动及时发现线索,严格把握程序启动关。
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其相关人员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违法端倪。
一方面将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纳入权利告知的内容,并在提审时再次涉及,同时提醒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诬陷侦查人员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充分听取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意见,注意从中发现线索。
3.仔细核查证据,及时排除申请权滥用。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进行分类甄别,对缺乏具体线索,无可查性的一般性辩解,当场答复犯罪嫌疑人;对证据存在瑕疵,主动补正瑕疵或合理解释消除违法嫌疑;对当场不能立即答复的,通过核实在卷证据,戳穿犯罪嫌疑人借口受到刑讯逼供以逃避罪责的意图;四是全面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提出的线索,不能只考虑如何辩驳回避,而应该积极收集事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化被动为主动,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应对准备。
4.程序启动后,要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寻求真相。
包括询问证人,尤其注重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相关的看守所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如有必要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