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主体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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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第33卷第24期 2020年12月Vol.33 No.24December 2020艺术科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刘祎瑢(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4-0095-020 引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

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

[2]第二,动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

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

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王霞渤海大学,辽宁锦州121000摘要:在当今社会,众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给予高度重视,而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过短、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法律责任的承担依据不明等。

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突尼斯、澳大利亚、日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规定,明确权利主体、放宽保护期限、界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承担的依据等,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模式;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61-01作者简介:王霞(1994-),女,汉族,渤海大学,法律硕士。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多方面展示着民族文化,在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解决该问题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因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具有地域色彩,并能够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的表达。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民间娱乐、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文学、民间信仰和社会风俗。

其中,民间文学又可以分为民间诗歌、民间曲艺和民间故事。

二、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突尼斯法律规定了永久保护,并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尽管澳大利亚法对原始作品或其派生作品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日本早在1950年公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就对其无形资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建立“人间国宝制度”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权利主体不明确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明确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指特定的群体,它通常是指由某一民族或者群体创作的,它凝聚了该集体成员的智慧,属于这一群体共同拥有。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王素珍[中图分类号]120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214(2021)03-0045-06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以下简称民研会)在搜集、整理和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作品的分类及体裁划分成为重要的学术问题。

经过数十年发展,在几代学者共同努力下,民间文学的体裁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对大量丰富的民间文学作品进行体裁的划分与归类,在歌谣、故事、史诗等具体体裁理论层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初步建立了以作品为中心的体裁学。

新时代,民间文学的体裁研究面临两个新课题:一是立足已经搜集和整理的民间文学作品和文本,对传统的民间文学体裁分类进行反思和再研究;二是拓展研究视域,将民间文学体裁研究置于更广泛的日常叙事中加以讨论。

一、民W#对体裁的关注民研会对体裁的关注和研究,最初与其对民间文学的认识紧密相关。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民间文艺机构,民研会在1950年初成立时的宗旨中即明确指出:“在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民间的文学、艺术,增进对人民的文学艺术遗产的尊重和了解,并吸取和发扬它的优秀部分,批判和抛弃它的落后部分,使有助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

”®换言之,尊重和了解文学艺术遗产,强调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促进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是民研会成立的根本目标。

民间文学是文学遗产中最生动、最丰富的组成部分。

郭沫若曾说,“民间文艺包括范围很广,文学之外还有各种……就可以发现中国文学遗产中最基本、最生动、最丰富的就是民间文艺或是经过加工的民间文艺的作品。

”②钟敬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口头文学:一宗重大的民族文化财产”③。

周扬则明确表示,“成立民间文艺研究会是为了接受中国过去的民间文艺遗产。

”®民间文学为新文化的创造和发展提供可能,接受、尊重和了解民间文学遗产成为早期民研会的共识。

这一遗产有其独特性:大都是口头流传。

民间故事口头流传,民歌口头歌唱,每一次说唱都有变化。

民间文学艺术的多元化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的多元化权利主体

T h e Di v e r s i f i e d S u b j e c t o f R i g h t o f F o l k l o r e
P AN Cu i —y u n
பைடு நூலகம்
( C o l l e g e o f H u ma n i t i e s , J i a mu s i U n i v e r s i t y , J i a m u s i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1 5 4 0 0 7 , C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f o l k l o r e ;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 o r i g i n g r o u p ; o i r i g n a l i t y A b s t r a c t : E x p r e s s i o n s o f f o l k l o r e d i f f e r f r o m t h e c o m m o n c o p y i r g h t f o r i t s g r o u p m e n t , b u t a s a t y p e o f t h e c o p y i r g h t , o i r i g n a l i t y i s t h e s a m e c i r t e i r a t o a s s u r e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S o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o f e x p r e s s i o n s o f f o l k l o r e i s t h e o i r g i n g r o u p w h i c h m a k e s c r e a t i v e c o n t i r b u t i o n s t o i t s g e n e r a t i o n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s t h e s a me t i me , t h e c o u n t r y c a n b e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s i n c e t h e f o l k l o r e i s r e l e v a n t

国际法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兼论主体制度的构建

国际法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兼论主体制度的构建
t e r a r vd h h o e ia a e b c us o p oe tf l lr s t r tc o lci e h ma g t. h o y c n p o i e t e t e r t lb s e a e t r tc o k oe i o p o e tc l t u n r hs c e v i Fok o e i o l td b “ h olc ie l lr s c mp ee y t e c le t ”,S ti h olc ie,n tg v r me to t e n ii u l o v O i st e c le t v o o e n n ro h ri d vd a s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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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财产权主体完善的若干思考

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财产权主体完善的若干思考

15. 2
许可, 不支付报酬。第七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 利 由创作、 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 , 其财产权
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 的主管部 门来行使 。第八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不能转让 , 但允许授

个群体作品, 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 , 体现出来 的是一个特定少数民族 的风格 、 智慧 以及感情 的
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 有形的表达形式 , () 诸 如民间艺术 品, 尤其是笔画、 彩画、 雕刻 、 雕塑、 陶 器、 拼花 ( 图) 木制 品 、 属器 皿 、 宝 饰 物 、 拼 、 金 珠 编 织、 刺绣 、 纺织品、 地毡、 服装式样 , 乐器 以及建筑 艺术形式 。第三 , 从权利主体角度看 , 少数民族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 当是创作该 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 。这个群体可 以是一个 民族 , 也可 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 , 还可 以指几个民族。 表演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 或舞蹈人 , 不是该艺术作 品的作者。第 四, 少数民族 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的权利 , 归创作 、 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 作 品的社会群体所有。第五 , 少数 民族民间文学

或再创作权永远 由创作、 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
享有 , 其财 产权 亦不 存在 保护 期 限 。对此 , 尼斯 突
样板版权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 同创作的作品, 总 有 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 , 因此对其保 护不受时间
少 数 民族 民 间文 学艺术 作 品的表现形 式包 括: () 1 口头表达形式 , 诸如民间故事、 民间诗歌及 民
保护的充分理 由。从现今 的社会现状来说 , 对于 恶意歪曲表征的市场规则则起 了作用 , 进而 形成 了对少数民族 民间文学艺术开发的“ 文化新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征的作品。

其突出特征是民族性。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它与民族生存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系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是文学艺术领域中的传统知识,是作者为非特定之人的未固定的表达。

它具有群体性、区域性、传统性、变异性、延续性等特点。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场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维护国家和来源群体的精神和经济利益。

为了做到既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又不影响文化的传播交流,需要界定其保护范围。

一、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又是一个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反映中国人民勤劳勇敢、反抗压迫、敢于同封建势力作斗争、歌颂纯真爱情故事的史诗、民间故事、歌谣、神话等各种体裁形式的民间文学。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在人们之间经过世代相传,不断的加工、整理、筛选与发展,形成现在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特别是,新中国解放后,各少数民族地区也纷纷获得了解放,这对各个民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民间文学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相互交流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他们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也就创造了不同的反映本民族特色的独具风格的、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作品。

它们是各民族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文化宝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文学概论

民间文学概论

民间文学概论民间文学是指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文学作品,包括传统的民歌、民谣、民间故事、民间传说等。

它是人民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本文将对民间文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社会历史中的重要地位进行探讨。

一、概念民间文学是指流传于民间的文学作品,是民间文化的一部分。

它通过口头传承、口碑宣传的方式广泛流传,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不断丰富和演变。

民间文学作品通常是由普通大众创作的,包含了他们的生活经验、思想情感和价值观念。

二、特点1. 大众性:民间文学作品是人民群众的创作和欣赏,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了普通大众的审美需求和情感表达。

它与精英文学相比,更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2. 传统性:民间文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式,在历史中承载了丰富的文化传承和身份认同。

它通过口头传承的方式代代相传,保留了民族、地域和群体的传统特色。

3. 多样性:民间文学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艺术形式,涵盖了歌谣、故事、传说、谚语等多种表达方式。

不同地域、民族、群体之间的民间文学作品呈现出多样的艺术风格和文化特征。

4. 大众化:民间文学通常以口头方式流传,受众范围广泛,可以迎合不同阅读层次和口味偏好的读者。

这也是帮助文学作品流传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历史地位1. 价值传递:民间文学是传播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重要途径。

通过传递智慧和经验,民间文学作品能够促进社会和个体的道德思考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文化传承:民间文学作为人民智慧的结晶,承载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它可以使后人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文化传统,自豪自信地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

3. 价值记录:民间文学记录了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奋斗和受苦经历,是对历史事件、社会现象的生动记录。

它帮助我们了解历史,反思现实,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勇气。

4. 民主表达:民间文学作为人民之声的载体,借助艺术的力量表达人民的渴望和诉求。

它在推动社会变革、促进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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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主体浅析
作者:窦锦玲
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
【摘要】
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不管是以族群为主体的集体作者观,还是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个人作者观都没有说服彼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搁浅状态。

本文受日耳曼民族关于所有权中总有制度的启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类似的总有,即以创作群体为团体,以传承人为构成成员。

【关键词】
总有;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一、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谁?对此学界一直难以达成共识。

学界的争鸣也造成了实践界的无所适从,一些发达国家也因此不主张以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也因主体的难以确定使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

但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确定其主体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要保护是基于文化传承和经济利益二个方面的考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确定也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学界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认识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问题,国内学界大体存在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从“谁创作谁主张”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另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难的症结就在于集体作者观,因而主张放弃集体作者观,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因而赋予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以作者的身份。

以上二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有其局限性,任何一种都难以起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

以族群为主体,有利于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族群人数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这不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集体拥有民间文学艺术容易导致“人人都有实际上变成人人都没有”,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僵局。

以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为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靠的是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代代相传,以传承人为主体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快速实现,并且能很好的解决分配问题,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种种不足,其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这一前提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如何确定最
新版本就是个难题,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想情郎》是每个赫哲族人都能哼唱的调子,无法确定谁哼的调子是最新版本;在能确定最新版本的情况下,传承人可以对“最新版本”进行保护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权采用思想表达的二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当确定最新版本时意味着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入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随意的改编、使用,这样便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的保护,从而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陷入僵局。

以上二种观点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主旨目的的实现。

在此,本文借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总有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三、总有制度的介绍
总有起源于日耳曼民族。

公元前2世纪左右,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后与罗马帝国接壤,日耳曼民族受其邻国商品经济的影响,也为战争频繁时代人口的日益膨胀但民族凝聚力不够的张力所迫,原始的共同财产制度在日耳曼世界中悄然演变,以土地分配为例,学者梅因指出其分配过程有三个阶段:氏族共有阶段、血族团体共有阶段、定期分配给个人生活的家庭阶段,日耳曼民族的土地财产分配的历史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像罗马法中的由家庭财产制分离出个人所有权,并以之为模型建构国家所有权为典型的法人独立财产权的进一步过程,从而停留在某种中间状态上,总有即是对这一中间状态的总结。

(一)总有的概念
所谓的总有,就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以团体内部之规定的,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成员;此等团体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成员之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所有权之完全内容始从而实现者也。

因此共有并不像罗马法中的法人单独所有,也不是各个人的共有,更不是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种团体与构成成员间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外部轮廓为法人,内部仍为共同态。

(二)总有的特征
1、对外的单一性
所谓的对外单一性是指,总有的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其名义对外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因此,总有区别于共有,共有不能以团体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也不同于现在的法人,法人力求将团体作为“个人”来看待,而总有是将团体作为“团体”来看待的。

2、对内的复多性
对内的复多性指的是,总有团体之独立财产制之独立性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独当一面,与成员财产相分离或与之保持高度法律上距离的法人财产。

一个特别形象的例子是蚂蚁结成蚁球过河,从远处看就是一个蚁球在河中滚动趟过河水,近看则是一只只作为个体的蚂蚁在努力的滚
动,为了过河,蚂蚁们结成蚁球,若蚁球趟过河水,则所有的蚂蚁安全到达对岸,若蚂蚁成员们放弃,则蚁球就会散开,此时每个成员也都没有好处到不了对岸。

四、总有在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应用
(一)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关系
总有是团体和团体之构成成员之间的不即不离的关系。

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我们认为,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总有之团体,其中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如乌苏里船歌案中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的赫哲族;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如白秀娥案中的陕西地区会剪纸的人们。

总有之构成成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因为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再创作起着核心的作用,但不能对传承人进行狭义的解释,在本文中,传承人指的是在该民族或该地区的人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知晓并可以单独展示出来的人。

(二)团体和构成成员权能的界定
在总有中作为团体的创作主体的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管理、处分的支配权能。

团体有权规定各构成成员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处分办法,有权制定一般的团体规约(类似于业主大会制定的条例,仅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团体对于违背团体规约的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构成成员,可以依照规约请求其中止利用,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将其从团体中开除出去。

对于构成成员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时,团体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成员也可以单独请求为之。

正如总有制度使得日耳曼财产的让与几乎是不可能的,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同样会具有这样的功能,它也会使得群体整体转让民间文学艺术变得非常困难,这正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宗旨之所在——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在总有中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而言,享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

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区都位于经济条件都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或交通相对不便利的山区,对这些地区的人们而言,或许经济生活的改善远比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更有意义,因此要鼓励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通过使用以及授权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使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

除此之外,团体如果有越权行为以致妨害到构成成员的利益时,构成成员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总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作主体和传承人在文化保护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创作主体作为法律主体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在实践中,创作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把传承人作为法律主体,在实践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窃取族群智慧结晶、破坏民间文艺母体之嫌。

总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作为
团体的创作群体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处分可以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

因此,本为认为,总有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实现。

五、总结
总有是一种构成成员与团体之间的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但决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便是如此,是一种创作群体与传承人之间的团体与构成成员的总有,这样的主体,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利用,也能使对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达致一种理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J].法律科学,2003,5
[3]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
[5]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6]张力.“一滴社会主义的油”——日耳曼式总有之于当代法人制度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9,5
作者简介:
窦锦玲(1987-),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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