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doc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无明确作者但可推定出创作群体的、在民间世代流传而构成某一地域文化遗产的未经出版的文学作品以及艺术总品的总和。
与一般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独特的产生和演绎方式,因此其法律保护方式也具有其特殊性。
然而,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保护力度不足,同时缺乏一套较为系统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和延续。
本文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和探讨,并就如何建立起一整套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
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从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其评价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较为流行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无明确作者且未曾公开发表和出版过的特殊的作品”;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一社会群体集体创作的,广泛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名族性色彩;三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长期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国民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创作出来的,代代相传的一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总和”综合上述三种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即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即“民间”这一特征,这是与正统流行的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最明显特征。
但以上三种定义均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对象,即其外延作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进行划定时,一定要注意其精确性和严谨性,不可过大或过小。
本文在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科学统一的划分,一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存在方式,即以音乐、绘画、舞蹈以及说唱等为代表的小品,以神话、传说、故事、传奇等文字记载为主的作品,以立体艺术以及装饰艺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精神相融合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 论文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探究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鸣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
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
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助性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
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分类保护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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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旦!!f叁垒!圭塾金氏问灰学艺水彩方之律弓’姿保杉杓担焦新云摘要随着文化交流的繁荣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作为中国传统丈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越发紧迫。
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的现实特点从利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类,并阐述将其按分类纳入不同法律进行保护的机制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74.01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传播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系中扮演重大的角色。
当下商业化正在渗透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商业化的运作一方面会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意识淡薄、各种保护机制的欠缺和商业机构的唯利是图造成民间艺术的滥用、经济利益分配不公。
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传统文化存在广泛性和复杂性,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之间的界限问题很模糊。
厘清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内容,根据其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将其归属于相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保护是民间艺术保护的关键。
《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十八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本国境内有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此定义明确的说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划定了著作权法所能够保护的范围。
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此定义可能产生歧义,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文化大国。
作为传统文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相当丰富,笔者认为应该将民间文学艺术做以下分类,并将其纳入相关的法律构想机制进行保护。
一、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指一些流传范围大、波及地域广、历史悠久的、没有体现为具体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一类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文学形式如神话、民谣、民间故事等;2.音乐形式如民歌、民间戏曲、民间乐曲等;3.动作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杂艺等;4.其他能够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中国干百年留下来的剪纸艺术等。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现实问题
03 三、法律保护
04 四、模式选择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演示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益 的建议。
四、模式选择
四、模式选择
针对不同问题,本次演示分析了以下几种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实际案例:
四、模式选择
1、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具有著作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进 行保护。优点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然而,著作权法 保护模式对于一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蒙 古族长调民歌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风格,难以确定单一的著作权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同地域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结晶,反映了 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全球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都呈现出了 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采取了不同 的保护模式。
二、现实问题
二、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首先,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传承而逐渐消失。其次,创新不足使民间文学 艺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受众流失。此外,商业开发的无序和过度利 用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
四、可行的解决方案
3、促进传承与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资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 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中来,使其在保持传统的同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浅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浅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作者:韩飞雪孙永芹张东洁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3期[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现状保护一、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
1982 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1.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的表达形式;乐器;建筑艺术形式。
民间文学作品立法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获立法保护此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初就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许多年过去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迟迟未出台。
曾彤表示,出现这一情况,是由于业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确定,保护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时间,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等存在较大争议。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
全文共有2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内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授权机制、利益分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广大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就此部法规成立的背景、意义,以及著作权人身份确定和支付报酬管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单独立法有必要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
从概念上来看,这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应受著作权法体系的保护。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单独立法?对此,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来源确定性、主体群体性、创作动态性、表达差异性等特征,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著作权法。
比如,有的民间舞蹈、曲艺等不是由单个人创作,而是由特定民族或群体共同创作,因而在授权使用时如果无法取得特定民族或群体的许可,就应当采用集中许可的授权方式。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般不随着时间终止,而是不断进行演化和发展。
如果对这些作品采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之逝后50年的保护期限,则违背了其创作动态性规律。
“因此,国家版权局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时,特别注意既坚持遵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坚持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两者兼顾、实事求是地设计具体制度和条文。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浅谈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将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以对比,确认二者为同一种社会关系。
但针对该同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却大相径庭,民间文学艺术主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行政保护模式。
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而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明确,因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2e150)。
作者简介:田金花,佳木斯大学法学讲师;杨彦华,佳木斯大学;张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0-02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1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单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
该组织于1989年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民间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与技术及作品等。
多哥《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
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称、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作品。
”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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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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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
中国期刊网《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
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
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
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
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
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
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
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
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国最权威学术网直至2010 年第二次修正,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还是这一条,体现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滞后性。
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纠纷,如《乌苏里船歌》纠纷、王洛宾民歌署名纠纷等。
海量每日更新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利用危机,美国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国的民间文学创作了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获得了高达5 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但美国电影公司不但没有支付给中国任何相关费用,反而指责中国对该片盗版。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 一) 进一步提高群众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意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保护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
地方政府可以在可持续基础上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如通过举办展览会、创立旅游文化等方式,将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推广、固定,建立相关机制激励老一辈艺术家传艺,小一辈学艺,将宝贵的民间文学
艺术传承下来,鼓励社会各界参加到保护工作中来。
( 二)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缺乏具体详细的专门规定。
为了实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即在知识产权法中添加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防御性保护规定,排除其他主体以各种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积极保护,明确保护对象,细化保护内容,当然要注意民间文学艺术所独有的特性。
在保护对象方面,将《著作权法》的作品扩展到表达形式。
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因自身特性无法成为作品,如民族宗教仪式等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思想和情感,应当予以保护。
在主体方面,建立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类型。
教你如何写中国知网检测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特征表明其由一个群体创造而非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引用代理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保护; 而对于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收集者、编纂者和传播者,在其尊重原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具有的一定的创造性予以保护。
五、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是国家和人民宝贵的文化财富,建立有效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对提高国家在国际文化领域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发达国家的消极态度使得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程发展缓慢,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建立专门法律法规,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方位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阻止其流失、滥用,在发达国家面前维护好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